員工嚴重違紀被除名索賠 法院:無須支付

2020-10-16 中工網

2020-10-15 04:16:20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說案】員工嚴重違紀被除名卻索要賠償金 法院判決:無須支付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劉友婷

公司因員工在職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營私舞弊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向該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案情回顧】

張先生2002年入職深圳一家科技公司,成為該公司業務人員。2016年4月30日,張先生在職期間代表該科技公司與其名下一公司籤訂《購售合同》,違反了公司關於禁止員工在外兼職,嚴禁員工購買公司設備、參股或者變相參股與雷射加工有關的業務等相關規定。

2017年8月10日,該科技公司提出與張先生解除勞動關係。張先生認為,公司不能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於是起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公司補發2017年7月至9月的工資7590元;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的銷售提成12萬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399284.65元等。

2019年,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張先生2017年7月至9月的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共計759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張先生不服,2020年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過程】

張先生認為,公司屬於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並支付其銷售提成。而該科技公司認為,張先生是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被解除勞動關係,無權要求賠償金。公司方稱,張先生代表該公司籤訂《購售合同》時仍是某雷射切割公司的股東,其行為已違反《鈑金裝備事業部廉潔管理規定》,損害了公司的利益。

此外,經張先生籤收的《2017年度營銷管理辦法》中規定:「業務及工程師有違規違紀行為,發現後扣回所有未發提成,在職員工的違紀行為有:在外兼職,購買公司設備、參股或者變相參股與雷射加工有關的業務,以個人名義在外銷售配件。」「因違反公司制度或者從事破壞公司利益活動被公司解聘的,取消所有提成。」公司認為,依據上述規定,公司有權取消張先生的所有提成。

【審判結果】

關於銷售提成問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先生主張其工資為底薪+提成,公司拖欠其提成未予以發放。而公司則主張因張先生在外兼職,參股或者變相參股與雷射加工有關的業務,公司有權取消所有提成。張先生在原審時提交了郵件及微信列印件作為證據,因在原審時提交的僅為郵件列印件、微信列印件,郵件亦為從其他郵件轉存而來,並非原始郵件,公司不予認可。而張先生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因此僅以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法院對其關於公司仍有提成未予發放的主張,不予認可。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問題。公司以張先生在職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營私舞弊為由解除與張先生的勞動關係。經查明,2012年4月16日,某雷射切割有限公司成立,張先生為股東之一。2014年4月1日,深圳某科技公司發布《鈑金裝備事業部廉潔管理規定》,禁止員工在外兼職,嚴禁員工購買公司設備、參股或者變相參股與雷射加工有關的業務。2014年7月8日,張先生在該規定上簽名,卻並未退出某雷射切割有限公司,還在2016年4月30日代表其所在公司與該雷射切割有限公司籤訂《購售合同》。對此,張先生稱是他人借用其名義持股某雷射切割有限公司,但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9月11日,二審法院判決,深圳某科技公司以張先生存在上述行為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無須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深圳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張先生銷售提成及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張先生與深圳某科技公司曾存在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

張先生在職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營私舞弊,損害了公司利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六條的規定,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無須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編輯: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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