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一條觸目驚心的「學生殺人搶劫縱火」新聞上了熱搜。
事情經過是:湖南一19歲學生羅某去附近商店買煙時與50多歲的店主發生爭執,羅某竟拿起板凳將店主砸死。殺人後羅某為了逃避追捕,掩飾罪行,摧毀了監控系統,縱火毀屍滅跡,偽造現場。逃跑時還盜走8600現金。
案件處理結果是:湖南邵陽中院判決羅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同時駁回被害人父母提出的95萬餘元的民事賠償要求。
被害人家屬對法院判決不服推出上訴,認為法院認定的罪名不符,法院駁回民事賠償請求不當。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被害人家屬是否有權對法院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被害人家屬提出的95萬元民事賠償是否合理?
被害人家屬認為,刑事部分羅某應該是犯故意殺人、縱火罪、盜賊罪,一審漏掉了縱火罪。附帶民事部分羅某應該賠償房屋被毀、房內物品及商品被燒的損失。
我國法律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例中,由於犯罪嫌疑人羅某實施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同時羅某還實施了縱火焚燒房屋毀屍滅跡的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的財物受到嚴重損失。
法律規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二個要件,一是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二是被害人物質損失和被告人的的犯罪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對照本案例看,完全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法院應該審理被害人家屬的申請,支持被害人家屬的訴求。
至於,被害人家屬是否有權對法院的刑事判決提出上訴的問題。答案顯然是不可以的。
本案例是一個嚴重犯罪刑事案件,是必須由國家檢察機關提出公訴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對刑事部分判決有異議,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被害人家屬只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如果是自訴刑事案件,自訴人有權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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