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講的是網絡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則。本條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基本一致,只是這裡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則。這也是為了有效協調本編規定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係,比如《電子商務法》;另外,畢竟網絡服務行業的發展是極其迅速的,制定法律的效率無法跟上新生事物的發展,必然存在一定的滯後性,這也為後續新出臺相關法律留有空間。
另外,這裡需要明確的是,包括《侵權責任法》和侵權責任編,對於網絡侵權,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規定都是一個相對擴大的民事權益概念,不僅僅是《電子商務法》中著重表述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應當做擴大解釋,包括名譽權、肖像權等在內的民事權益,但是不應擴大的某些財產或者人身權益範圍。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講的是避風港原則中的通知規則,即個人發現網絡上出現對其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時,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商,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排除侵權行為或者防止侵權損害進一步擴大。
本條第一款是對通知權權利人行使權力做的一般規定,即權利人認為行為人通過網絡服務侵犯通知權人民事權益時,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商,一般理解為網站經營者或者APP、小程序服務提供者,要求他們採取必要措施,比如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措施,來保護權利人的權益不受進一步侵犯。同時要求權利人在行使通知權時,需要明確權利人的身份,並且要求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構成侵權。《侵權責任法》中對於權利人行使通知權的規定中並不包括提供證據和明示身份兩點,這也造成了在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濫用通知權的行為發生,不利於網絡信息傳播等業態的正常發展。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對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應當作出的反應的規定,包括採取必要措施和通知轉送。必要措施這裡不做贅述,通知轉送講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接到通知後,需要告知網絡用戶(即行為人),其網絡行為,被權利人認定為侵權行為,同時平臺會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擴大。因為可能存在的侵權損害結果已經發生,或者被認為已經發生,雖然這個損害結果的發生不是由於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過錯導致的,但是其有義務防止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所以這裡才有了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規定,同時如果沒有做這個規定動作的話,那麼需要對擴大的損害結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這個條文應該不難理解。
通知權人錯誤通知而造成損害結果的,通知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點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這裡就是前面提到的反通知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中只規定了通知規則,而沒有規定反通知的內容,而反通知規則原本是在《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中做出的規定。立法者也是覺得在實踐中,避風港規則的通知權權利人往往都較為強勢,在行使通知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採取措施後,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的維護往往缺乏法律依據,認為通知應當是一個你來我往的事情,所以參照《電子商務法》中的規定,在侵權責任編中增加了反通知權。
反通知規則講的是,通知人主張網絡行為侵權,要求採取必要措施後,網絡服務提供商需要向網絡用戶轉送通知,這時網絡用戶享有反通知權,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商發出聲明,聲明沒有侵權並且提供證據證明不存在侵權行為,這裡的證據依然是一個初步證據,無需達到法庭認定事實的證明力要求。接到聲明後,網絡服務提供商同樣要轉送給通知權人,告知通知權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起訴。值得注意的是,在合理期限內採取投訴或者起訴行為,這個合理期限較為模糊,《電子商務法》中是明確規定十五天。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法》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智慧財產權類糾紛,由於所需救濟權利的急迫性考慮,設置了十五天的期限, 但是侵權責任編所規定的的民事權益內容不限於智慧財產權類權利,但是同樣需要一個明確的期限規定來支持實踐中的運用,所以這裡大可以完全參照沿用,而不需模糊處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講的是網絡侵權責任中的紅旗原則,所謂紅旗原則是指,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是十分明顯的,僅依靠一般社會常識就可以做出判斷,網絡服務提供商有責任也有能力對侵權行為做出辨識。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在能夠辨識或者應當辨識網絡侵權行為時,沒有採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或者防止損害擴大的話,那麼需要與侵權人即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