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當今社會,人類與寵物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很多人會選擇在自己身邊養一隻寵物,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貓、狗以外,諸如蜥蜴、蟒蛇、食人魚這類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動物也出現在寵物隊列中,除了給飼養者帶來歡樂以外,某些情況下也會帶來或多或少的麻煩,比如在動物飼養過程中的傷害性事件就時有發生。在飼養動物之餘,需要對相關的責任承擔問題有一個明確的了解。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條規定了飼養動物責任的一般規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損成立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中不要求包含過錯要件因素,法律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同時被侵權人在訴訟中亦不承擔行為人過錯的舉證責任。
除了一般歸責原則以外,本條後半段規定了行為人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情形,即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結果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處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與後面的「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並非一一對應的關係。此處應當理解為,行為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與損害結果產生的關聯度大小,即通過判斷行為的原因力大小來確定責任的承擔。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本條對應《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的內容,規定了因違反動物飼養管理規定或者未履行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結果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筆者了解,國家並沒有統一的關於寵物飼養管理的相關政策條例,各地一般都會自行制定相關的規定,比如上海於2011年出臺了《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了包括需要申領養犬登記證在內的一系列規定。所以,條文中規定的違反管理規定指的就是違反飼養動物所在地的各類行政條例等。對於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採取安全措施這種情形,則相對容易理解,在此不做贅述。
與《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的內容相比,此處增加了但書條款,規定了行為人的減輕責任事由,即在證明被侵權人對損害結果有故意的時候,可以減輕行為人的責任,但是不能免責。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條規定的是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本條為絕對責任條款,即不存在任何的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事由。理由在於,所飼養的動物屬於烈性犬或者是其他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飼養該類動物行為本身已被相關規定所禁止,故而不存在任何的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事由。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條規定的是動物園飼養動物致害的責任承擔問題。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則所不同的是,此處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較之於一般規則下的無過錯責任做出了較大的限縮性處理,即動物園能夠證明其盡到了管理職責的,就可以免除責任。
筆者對於這個條文的規定持反對態度,要知道動物園中飼養的動物可不僅僅局限於寵物狗或者一般烈性動物,獅子、老虎等野生猛獸應當屬於一般動物園的標配。試想一般人飼養烈性犬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是人身損害),都要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動物園飼養猛獸造成損害結果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道理似乎是說不通的。這樣與舉輕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認識背道而馳。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條講的是遭遺棄或者自行逃逸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問題。這裡要求能夠查明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這個條文本身的意義其實不大,因為如果能確認這些遭遺棄或者自行逃逸的寵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能夠確認責任主體了,是否有本條文的規定,其實不重要。而一般流浪狗被認為大多數是無主的,這部分流浪狗造成人身損害結果的,受害人只能自認倒黴,流浪狗造成損害,沒有責任主體。
現實中,大概率無法區分致害寵物到底是遺棄、逃逸還是原生流浪。所以,筆者認為,想要有效解決流浪動物致害的問題,需要主管部門加強管理,充分運用各項手段救濟受害主體,比如成立專門的流浪動物收留中心,成立流浪動物致害補償基金等,資金方面可以通過寵物飼養者繳納的登記費用籌集,當然也可以考慮引入商業保險等手段。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 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本條規定了動物致害中的第三人責任問題。與前面各章節中規定的第三人責任規則相一致,動物致害中的第三人責任依然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即第三人責任中存在中間責任以及最終責任承擔問題。被侵權人有權選擇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選擇向直接責任人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當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進行追償,當然第三人是否有賠償能力則不在考量範圍內,因為被侵權人的損害救濟是第一位的,這是本法條的立法出發點。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本條為宣言性的條文,在此不做進一步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