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在很多人的思想觀念中,依然存在「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想法,他們認為女兒出嫁後,就是別人家的人了,自家財產還是要留給兒子的。
家住北京門頭溝區的鄭女士,本以為父母留下的房子拆遷後,她能夠分得一部分利益,改善自己的生活居住環境。可令她沒想到的是,她的大哥竟然以父母已將房產留給他為由,理所應當地霸佔兩套拆遷安置房。
鄭女士有兩個哥哥,分別是鄭大哥和鄭二哥,鄭大哥婚後生有一女,鄭二哥因患有精神疾病,一直沒有成婚。
鄭女士的父親原有單位公租房兩間,後擴建兩間,鄭女士出嫁後就搬出去住了,她的女兒在上幼兒園和小學期間,是住在姥姥家的,鄭大哥一家三口及鄭二哥則是一直與父母居住在一起。
2003年,鄭父去世後,鄭大哥帶著妻女搬到了別處居住。2005年,鄭母去世後,鄭二哥住進了精神病院。2008年,得知房子要拆遷,鄭大哥一家又搬回老房居住。
2010年10月,鄭大哥與拆遷辦籤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明確在冊人口2人,分別是鄭父(已故)、鄭大哥,實際居住人口4人,分別是鄭大哥一家三口及鄭二哥,安置房為兩套二居室,拆遷補償款、補助費扣減應補繳房款後共計15萬餘元。鄭大哥領取補償款後,給了鄭女士5萬元。
2013年,安置房交付使用,鄭大哥將其中一套以101萬的價格賣掉了。此後,鄭女士向其索要賣房款,屢屢被拒,無奈之下,在2019年,鄭女士將鄭大哥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拆遷利益由鄭女士、鄭大哥、鄭二哥各享受三分之一份額。
庭審中,鄭大哥稱,父母曾說過將房子給他,並讓他管理弟弟的生活起居,但沒有書面證據。另外,鄭大哥表示雖然弟弟也有收入,但其已為弟弟墊付醫療費、飯費等22萬餘元。
法院認為,根據涉案房屋的拆遷政策,拆遷補償對象為公房承租人,鄭父去世後未辦理承租人變更,所以涉案房屋拆遷所得的利益應按鄭父、鄭母的遺產處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根據雙方的陳述,鄭大哥、鄭二哥在雙方父母去世前,曾與父母共同生活,法院對鄭大哥、鄭二哥酌情予以多分,每人應當分得35%的份額,鄭女士應當分得30%的份額。鄭大哥已將其中一套安置房出售,售房款101萬中屬於鄭女士的份額應由鄭大哥返還鄭女士。
最後,法院判決:坐落於北京市門頭溝區的安置房由鄭大哥、鄭二哥、鄭女士共有,鄭大哥享有35%的份額,鄭二哥享有35%的份額,鄭女士享有30%的份額;鄭大哥返還鄭女士售房款共計25.3萬元;駁回鄭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看完審判結果後,我們再回顧鄭大哥在庭審中所說的話,他說父母曾表示將房子留給他,並讓他照顧患有精神疾病的弟弟,雖然沒有書面證明,但按照人之常情,他的父母很有可能真的這樣說過,畢竟,作為父母最放心不下的一定是最弱小的孩子。
從鄭大哥幫弟弟墊付醫療費等情況來看,鄭大哥有在完成父母的囑託,照顧弟弟。如果鄭大哥的父母在去世之前,能夠立下遺囑,將房子留給鄭大哥,作為照顧鄭二哥的條件,那麼,鄭女士就完全沒有理由,再來分割拆遷利益了。對此,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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