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村幹部,我沒有起到一個良好的帶頭作用,也沒有一心帶領村民搞發展,平時對自己要求不嚴,法律意識淡薄,犯下了嚴重的錯誤......」李強後悔地說道。經曲阜市檢察院提起公訴,8月20日,曲阜市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李強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案情回顧
李強是某村村幹部。近兩年,因村內投資建設,村委欠了十多萬的外債,再加上李強自己做生意失敗賠了不少錢,萬般無奈之下,李強通過朋友借取了高利貸。可是,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完全就是「飲鴆止渴」,貸款拿什麼還?
2018年8月,李強打起了村裡東山上石頭的主意。經過多次籌謀之後,李強對外宣稱,該村東山上的石頭屬於村集體資產,可以出售,並委託朋友幫忙宣傳此事。
聞訊而來的投資者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李強,考慮到李強是該村的村幹部,在村裡比較有權威,於是對他提到的出售的石材是村集體資產均深信不疑。而事實是,這些石頭屬於國有資源,村委無權處置,更何況李強個人。
李強把石頭以15.5萬的價格賣給了馬林。李強知道這些石頭屬於國有資產,禁止買賣,而且村裡的公章都是由鎮上代為保管的,他怕事情敗露,特意找了一個小作坊印刻了村委會的假公章,並使用假公章與馬林籤訂了石材買賣協議。
為了獲得對方信任,他用之前以朋友名義辦的銀行卡來冒充村會計帳戶,讓買家把石材款打到卡裡。
石材款到手,新的問題又來了。這些石材是國家資源,是不可能讓馬林拉走的。李強想到了一個絕妙的主意:先拖延時間,忽悠新的買家來買石頭,這樣即便違約,對方要求退款,也可以拿新買家的預付石材款,來給前面的買家退款。
於是,當馬林要去拉石材時,李強以各種理由推脫,還多次以疏通關係為由向馬林要錢,馬林想著這些石材價格便宜,利潤高,後期可以賺回來,先後給了李強二十多萬元,可是連石頭的影子都沒見著。
另一邊,李強又陸陸續續忽悠了12人,以每噸25—33元不等的價格和他們籤訂了石材買賣合同,然後想盡辦法拖延時間,並以協調關係、繳納機械定金、裝車費和地磅費等為由,向每人收取了13至20萬元的費用。
遲遲不見石材,有的買家等得不耐煩了,多次催促無果後,要求李強退款,李強按照之前的想法,用收到的後來人支付的款項,退給他們一小部分。
可是,人的耐心是有限的,付了款卻不給付石材,2019年8月8日,有買家報了警。次日,李強被依法傳喚至公安局。至此,此案案發。
經審查,李強騙取馬林等13名被害人共計186萬元,採取騙新還舊的方式,將70餘萬元用於償還被害人前期被騙資金,為村務工作墊付12餘萬元,餘款用於償還原個人債務及消費。
案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籤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案例中的李強身為一名黨員,理應成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卻知法犯法,走到了人民的對立面,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另外,籤訂合同時,一定要考察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及時核實對方相關信息,避免財產損失。
(以上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