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籤訂租賃合同的時候要注意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租賃的期限以及對租賃物的管理等事項,如果租賃合同到期房東不租了,那麼租賃合同到期房東不租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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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合同到期前,承租人和房東需要提前溝通好,不管是承租人還是房東,都能夠提前一段時間向對方表明租賃意圖,以便對方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其他事宜。
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約,那應該重新籤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房東有權利拒絕對外出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承擔義務享受權利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房東對外出租,作為原承包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償權。
任何一方都沒有當然的續約權,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想續約卻被出租人拒絕,認為出租人不願續約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問律師有沒有辦法維權。然而從法律上看,既然約定了期限,就必須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到了期限後,自己還能否繼續使用,能否續約,不是自己一方能決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權拒絕續約,甚至不需要什麼合理的理由。
作為出租人,當然要清楚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對承租人負責,也是對自己的房子負責。
1、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須依照租賃合同規定,並且應向承租人開具發票和收據;
2、出租人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金額的保證金;
3、租賃期限已滿而又沒有重新籤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調換使用、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該規定實質上規定的是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的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也就是出租人的相關權利。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得依法轉讓自己的房產。因此,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得將出租的房屋轉讓給他人,但因房屋已經出租,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出租人對其房屋的轉讓也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
第一、出租人將房屋轉讓後,房屋的轉讓不影響租賃的效力,租賃合同對房屋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賃關係於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存在於承租人與新的所有人之間;
第二、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於出賣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於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經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賣給他人的,承租人得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請求撤銷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租賃關係結束後,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出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的房屋。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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