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分期付款欠兩成或以上,賣家可解除合同收回商品 | 民法典解讀合同編

2020-10-16 武漢晚報

武漢晚報10月15日訊(記者耿珊珊)小王購買了一臺價值5萬元的高檔複印機,與商家約定分5期支付,每期支付1萬元。小王支付了2期後便未再付款,現在剩餘3期付款期已過,商家是否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合同,收回複印機?

民法典第634條第一款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張夢娟律師表示,這個條款的本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已經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即是法律規定的具體適用「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標準。也就是說,只有達到了這樣的條件,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才有權行使合同的單方解除權。

本案中,小王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三,遠超五分之一,已滿足解除合同的條件。若經商家催告後,小王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商家便可主張解除買賣合同,收回複印機。

【法律小貼士】

買受人使用標的物,要支付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634條第二款規定,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張夢娟表示,這一條款首先是為了保護賣方的利益,規定賣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全部價款,甚至解除合同。

本案中,商家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的同時,可以請求小王支付使用複印機的使用費。司法實踐中,一般可以比照同型號複印機在市場中的租金計算,也就是說按照小王使用複印機的期限及市場租金來確定具體的使用費。

【編輯:餘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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