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發布的《民法典》規定:自甘風險行為,責任自負!

2021-01-08 歷史sir123

王某,張某一起在海邊衝浪,張某不慎將王某撞傷,王某要求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40000元,卻遭到拒絕。根據《民法典》規定,張某應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確立了「自甘風險」的原則:自願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衝浪屬於高危險運動,只要不是張某故意,惡意撞人,王某就應該自甘風險。所以張某沒有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號就要開始施行了,一個人從出生開始,生活中的柴米油鹽,衣食住行,都離不開這部法典,及時了解《民法典》的相關知識,能夠在關鍵時刻用法律保護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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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解讀小王是運動達人,也喜歡探險,經常和驢友一起戶外探險,他看到《民法典》關於「自甘風險」的規定後,還有以下一些問題。問:「自甘風險」原則的「前世今生」是什麼?「自甘風險」源於「對同意者不構成損害」的羅馬法格言,又稱自承風險、自甘冒險,是免除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為將會引發某些風險,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擔,從而在損害發生時承擔相應風險,免除加害人責任的規則。作為對侵權責任的抗辯,自甘風險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民法理論或實踐所認可。
  • 什麼是自甘冒險,《民法典》第1176條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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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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