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張某一起在海邊衝浪,張某不慎將王某撞傷,王某要求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40000元,卻遭到拒絕。根據《民法典》規定,張某應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確立了「自甘風險」的原則:自願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衝浪屬於高危險運動,只要不是張某故意,惡意撞人,王某就應該自甘風險。所以張某沒有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號就要開始施行了,一個人從出生開始,生活中的柴米油鹽,衣食住行,都離不開這部法典,及時了解《民法典》的相關知識,能夠在關鍵時刻用法律保護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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