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常識分類助記(下):宗法禮俗+服飾器物+曆法刑罰+音樂

2020-12-20 老熊的中考高考備考

四、宗法和禮俗

(一)宗法

1.宗法 舊時以家族為中心,按血統遠近區別親疏的法則。它包括封建社會規定的嫡庶、血統的法則和家族中祭祀、婚嫁、家塾、慶弔、送終等事情的家法。這種制度是為維護封建等級制度、鞏固貴族世襲統治服務的,因此得以在封建社會中長期保存。

2.嫡子 封建宗法社會中指正妻所生的兒子。有時也指正妻所生的長子,即「嫡長子」。從周代起,王位一般都由嫡長子世襲,直至清末。

3.宗子 指嫡長子。依宗法,嫡長子要繼承大宗,為兄弟族人所共尊。他有祭祀始祖的特權,要繼承特別多的遺產,應受小宗的尊敬。宗子也是一宗之祖,地位特別高貴,故又叫「宗主」。

4.庶子 封建宗法社會中指妾(小妻)生的兒子。周代以後王位由嫡子世襲,諸侯的君位也如此。宗法社會以「殺嫡立庶」為非法。

5.眾子 指嫡長子以外的諸子。包括長子以外正妻所生的嫡子和妾(小妻)所生的庶子。

6.親戚 在古代,「親」表示的親屬關係比較廣泛,兒女對父母可以稱「親」,父母對兒女也可以稱「親」。前者如《送東陽馬生序》:「其將歸見其親也。」後者如《左傳·隱公四年》記載衛國大夫石碏(què)殺掉謀殺國君的兒子石厚時,說石碏是「大義滅親」。「戚」表示親屬關係時比「親」疏遠些,使用頻率極低。漢代以後,「親」主要表內親,「戚」表外親。「親」與「戚」連用時,有時指父母兄弟等本宗同姓親屬,有時指內外親屬,包括本宗與外姻,即同姓本族與異姓外族姻親。如《廉頗藺相如列傳》:「臣所以去親戚而事君者,徒慕君之高義也。」

7.六親 泛指親屬。但具體說法不一:按《左傳》說,指父子、兄弟、姑姊、甥舅、婚媾、姻婭;按《周易》說,指父子、兄弟、夫婦;按《漢書》說,指父母、兄弟、妻子;等等。

8.三黨 指父黨、母黨、妻黨,亦即父族、母族、妻族。

9.考妣 舊時父親死後稱「考」,母親死後稱「妣」。《禮記·曲禮下》:「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嬪。」如《項脊軒志》:「室西連於中閨,先妣嘗一至。」

10.七廟 歷代帝王為維護宗法制度,設七廟供奉七代祖先,太祖廟居中,左三昭,右三穆。後以「七廟」為王朝的代稱。如《過秦論》:「一夫作難而七廟隳。」

11.昭穆 古代宗法制度下宗廟排列的規則和次序。始祖廟在中間,以下各代按照輩分,分別列於兩側:二世、四世、六世居左,為昭;三世、五世、七世居右,為穆。後由宗廟的次序,又推廣到墳地葬位和祭祀時的排列順序,後又泛指一般宗族的輩分。

12.喪服 舊時居喪時穿戴的服飾。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分為五等,稱作「五服」,包括「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sī)麻」。喪服制度反映了男尊女卑的觀念,也反映了血統親疏的等級。習慣上以五服之內為親,五服以外為疏。

13.期功 古代喪服的名稱。期,服喪一年。功,指大功和小功,分別為九個月和五個月。如《陳情表》:「外無期功強近之親。」

14.太廟 天子的祖廟。如《伶官傳序》:「入於太廟,還矢先王,而告以成功。」

15.三綱 封建時代的一種道德規範,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合稱。意思是臣要絕對服從君,子要絕對服從父,妻要絕對服從夫。最先由漢代董仲舒提出,後經歷代封建統治階級加以系統化,成為禁錮人們思想的一套封建教義。

16.五常 ①即「五倫」,是封建禮教所規定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之間的倫理關係,即君臣有義,父子有親,長幼有序,夫婦有別,朋友有信。這些人倫關係,反映了封建社會的等級觀念。五倫中君臣關係居於首位,故又叫「大倫」。如《論語·微子》:「長幼之節,不可廢也;君臣之義,如之何其廢之?欲潔其身,而亂大倫。」②即「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種物質。③指仁、義、禮、智、信。

17.五教 是父、母、兄、弟、子五者之間的封建關係準則,即父義、母慈、兄友、弟共(恭)、子孝。

18.七出 封建社會遺棄妻子的七種藉口: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即公婆)、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有其中之一就可以遺棄。又叫「七去」「七棄」,是為維護夫權而制定的迫害婦女的禮教。

19.三從四德 「三從」與「四德」的合稱。「三從」指幼從父、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指婦德、婦言、婦容、婦功。三從四德是封建倫理道德奴役婦女的精神枷鎖。

20.伯仲叔季 古代兄弟或姊妹間依長幼排行時,習慣上以伯、仲、叔、季為序。一般來說,「伯」是老大,「仲」是老二,「叔」是老三,「季」是最小的。如《左傳·文公十八年》:「高辛氏有才子八人:伯奮、仲堪、叔獻、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狸。」次序依伯、仲、叔、季並循環使用。兄弟姊妹中年紀最大的稱「伯」,有時也稱「孟」,但二者有區別:嫡長子稱「陵」,庶出長子稱「孟」。另外,因「伯」指老大,「仲」指老二,所以後代常用「伯仲」指兄弟或表示不相上下。如陸遊《書憤》:「出師一表真名世,千載誰堪伯仲間!」

(二)尊卑

1.室內座位尊卑 古時座次、坐向規定嚴格,一般坐北朝南為尊位。如《鴻門宴》:「亞父南向坐,——亞父者,範增也;沛公北向坐。」

2.車座的尊卑 古時車座分左中右。一般車座以左為尊,如《信陵君竊符救趙》:「坐定,公子從車騎,虛左。」

3.官位的尊卑 秦漢以前,朝堂及官位多以右為尊,以左為卑。

4.住地稱謂 古時把貴族稱為右族或豪右,貧賤者居住之地稱「閭左」,貶官稱「左遷」。

(三)忌諱

1.古人諱言「錢」字 「古人以錢之名不雅馴,縉紳先生難道之,故易其名曰賦,曰祿,曰餉,天子千裡外曰採。」常見的說法是「孔方兄」。再如,把請人作詩文書畫的酬勞錢物稱為「潤筆」;兩漢時,將錢買官謂之「銅臭」等。

2.古人諱言大小便 常見的說法有「更衣」「出恭」「解手」等。如《赤壁之戰》:「權起更衣,肅追於宇下。」

3.古人諱言「死」 《禮記·曲禮下》載:「天子死曰崩,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死曰不祿,庶人曰死。」宗教教義中也諱言死,如西歸、仙遊、升天、坐化、圓寂、涅槃、就木、入土、謝世、作古等,現代漢語中如逝世、長眠、遇難、捐軀、殉國、夭折等。

(四)避諱

避諱實際上是一種反映封建禮法的忌諱,即遇到與君主、尊長的名相同的文字就採用某種方法迴避。主要分兩大類:一是國諱,一是家諱。

1.國諱 國諱指詩文中不直書在位甚至前朝某些君主及其親屬的名。例如:《呂氏春秋》中稱「楚」為「荊」,是因為「莊襄王名子楚,諱之故言荊也」。《治平篇》中「自此而元焉」,因避康熙玄燁諱,改「玄」為「元」。

2.家諱 亦稱為私諱,即說話行文中,避免提到自己的父名、祖名。例如:司馬遷祖父名僖,所以《史記》中「僖」字皆作「釐」。「昭王薨,安釐王即位。」(《信陵君竊符救趙》)

3.避諱的方法 (1)改字法,就是把帝王及所尊者之名改用其他字來代替。

(2)空字法,即將應避諱的字空而不書,或作「某」。

(3)缺筆法,即對所避之字少寫一兩筆。

(4)改音法,就是讀書時遇到諱字,就改變聲調或讀別的字音。

五、服飾和器物

(一)服飾

1.頭衣

(1)冕 從曰,免聲,即古帽字,是大禮帽,天子、諸侯、卿大夫在祭祀時所戴。冕上有長方板叫延,前後有數串小圓玉叫旒(liú)。天子有十二旒。

(2)冠 從「冖」,從「元」,從「寸」,會意字,從「冖」,用布帛蒙覆。從「元」,人頭。從「寸」,手。意思是以手執布帛之類的製品戴人頭上為冠。冠,與後世的帽子在形制上明顯不同。冠並不能像帽子那樣把頭頂全部罩住,而是用一個冠圈套在髮髻上,上面有冠梁,自前至後,覆在頭頂上。從冠的作用看,主要是捆住頭髮,同時也起裝飾的作用。

(3)巾 古時只有王公貴人才能冠(戴帽),奴僕只能用巾(黑紗)包頭。《釋名》說:「士,冠;庶人,巾。」巾,又稱帩頭、幅巾、幘(zé)。王公貴人在巾上再加冠。唐朝時,巾又稱幞(fú)頭,以紗為之,因為紗質較軟,就用桐木作一襯子墊在裡面。後又因兩腳軟垂,就以鐵絲為幹把「軟翅」撐起來,這樣就成了硬質的烏紗帽。如《灌園叟晚逢仙女》:「那槐枝上掛的,不是大爺的軟翅紗巾麼?」

2.體衣

原始人本是蓬頭跣(xiǎn)腳,不冠不履,以獸皮樹葉為衣遮體,後來才分為上衣和下裳(chánɡ)。先秦時衣長而裳短,裳的上半截藏在衣內。後來變成衣短裳長,裳就加衣上。如《賣炭翁》:「賣炭得錢何所營?身上衣裳口中食。」《陌上桑》中「紫綺為上襦(rú)」的「襦」是小衣,《羽林郎》中「長裾連理帶,廣袖合歡襦」的「襦」則是短襖。袍,本是一種簡單便服,如《詩經·無衣》:「豈曰無衣,與子同袍。」漢以後成了朝服,不分衣和裳。古代的裙與裳不同。《爾雅》說:「繞襟謂之裙。」意思是說裙子要從衣襟斜下通過右腋,往下繞至腰臀間,以至前膝。後代的裙與古代的裳則相近。如《林黛玉進賈府》:「其釵環裙襖,三人皆是一樣的裝飾。」

古代體衣,在質地、顏色上都有嚴格的等級規定。司馬光《訓儉示康》批評「近歲風俗尤為侈靡」時說:「走卒類士服,農夫躡絲履。」這表明:走卒穿士服、農夫穿絲履不合常規。五冕、九袞之類衣服只有王公貴人才有資格享受。他們寒冷時,有毛皮大衣(裘);天熱時,有高級絲織品。而寒士庶人則只能穿布衣(麻、葛所織)、褐(粗毛編織的灰色粗布)和縕(yùn)袍(舊絮或亂麻填的舊袍)之類,如《詩經·七月》:「無衣無褐,何以卒歲?」《送東陽馬生序》:「同捨生皆被綺繡,戴朱纓寶飾之帽,腰白玉之環,左佩刀,右備容臭,燁然若神人;餘則縕袍敝衣處其間。」顏色方面,隋、唐及宋,紫、朱、綠、青四色,只有士人以上才能穿。而庶人在隋時穿白色,唐時穿黃、白兩色,明朝則不許庶人穿黃色。

3.脛衣、足衣及其他

(1)脛衣 上古時有裳無褲,但有袴(褲)。袴後無襠,只有兩個褲筒,類似後世的套褲。後來加上襠,稱褌(kūn)。褲腳短的稱犢鼻褌(因形狀像犢鼻),即現在的短褲衩,一般為貧賤者所穿。

(2)足衣 就是鞋,上古稱屨(jù),漢以後叫履。上古時,鞋分革、絲、麻、草四種,有錢人穿革履絲鞋,貧苦人穿草鞋或光腳,如《孔雀東南飛》:「攬裙脫絲履,舉身赴清池。」

(3)寢衣 包括深衣(褻衣)、衾枕、錦衾、布衾、羅帳等。如《茅屋為秋風所破歌》:「布衾多年冷似鐵,嬌兒惡臥踏裡裂。」與冠服相關的還有衣帶、香囊、玉佩、耳環等裝飾品。

4.官員的服飾

我國封建時代,皇帝以下的文武百官共分九個等級,稱為「九品」。他們的服飾,以清代為例,文官服飾:一品為鶴,二品為錦雞,三品為孔雀,四品為雁,五品為白鷳,六品為鷺鷥,七品為紫鴛鴦,八品為鵪鶉,九品為練雀。武官服飾:一品為麒麟,二品為獅子,三品為豹,四品為虎,五品為熊,六品為彪,七品、八品為犀牛,九品為海馬。

5.佩飾

(1)環 玉制的佩器,圓形,中空。古人重視佩玉,有「君子必佩玉」之說。如杜甫《詠懷古蹟》中詠王昭君:「畫圖省識春風面,環珮空歸夜月魂。」

(2)玦 環的周邊上留一缺口就是「玦」,玦與「決」同音,故常以玦寓指決斷、訣別。如《鴻門宴》:「範增數目項王,舉所佩玉玦以示之者三。」

(3)容臭(xiù) 即香袋,後代稱「香囊」,內裝香料,隨身佩帶,香氣繞身,故名容臭。臭者,香氣也。如《送東陽馬生序》:「同捨生皆被綺繡……右備容臭,燁然若神人。」

(二)器物

器物種類繁多,在這裡只介紹食器和酒器。

1.食器

古代食器,大小不一,功能也不同。有的主要用於烹飪,有的則用於取食。

(1)鼎 形制多為圓腹三足兩耳,主要用於煮肉盛肉,腹下可燒火。後來常用「鐘鳴鼎食」形容貴族的奢侈豪華。鼎,還可用於祭祀,並作為王權的象徵。人們以「問鼎」比喻圖謀王位或顛覆某國政權。如《世說新語》:「苻堅將問晉鼎,既已狼噬梁、歧,又虎視淮陰矣。」

(2)鑊(huò) 也是煮肉的炊具,大於鼎,古時常在鑊中把肉煮熟,後再移到鼎中就食。如《察今》:「嘗一脟肉而知一鑊之味、一鼎之調。」

(3)鬲(lì) 古代炊具,主要用於煮粥。形制與鼎相近。圓腹三足,三足中空,與腹相通,作用是能最大限度受火,加快煮食物的速度。《爾雅·釋器》中說:「鼎款(空)足者謂之鬲。」

(4)甑(zènɡ) 蒸食物則可用甑。甑,上下兩部分能分開,上為甑(後來變成蒸籠),下為鬲。戰國後期,甑、釜常常連用。釜像鍋,甑底有細孔,放在釜上。如《項羽本紀》:「項羽乃悉引兵渡河,皆沉船,破釜甑。」

除烹飪器物外,還有取食器,如箸(zhù,筷子);盛食器,如豆(原用於盛飯,後逐漸變為盛肉醬、肉羹)、籩(biān,《爾雅·釋器》中說「木豆謂之豆,竹豆謂之籩,瓦豆謂之登」)、簞(dān,竹製或葦制,盛飯)、簋(ɡuǐ,主要用於盛飯,最初竹木製或土瓦制,後則多用青銅製成);放置食器的用具,如案(長方四足或圓形之足。食器先放在案上,然後再擺在席上,成語有「舉案齊眉」)。如《林黛玉進賈府》:「賈珠之妻李氏捧飯,熙鳳安箸,王夫人進羹。」 《魚我所欲也》:「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

2.酒器

古代的酒器,即用於釀酒、盛酒、溫酒和飲酒的器物,大多是陶質和青銅質的。

盛酒器物主要有尊(又作樽,敞口收頸,腹大底小)、彝(yí,陶質或銅質)、壺(盛酒漿)、卣(yǒu,口小腹深)、觴(shānɡ)、觥等。例如:「金樽清酒鬥十千」(《行路難》),「或暖壺酒兒,或烹甌茶兒」 (《灌園叟晚逢仙女》)。成語「簞食壺漿」。

飲酒器物主要有觚(ɡū,長身細腰,大口圈足,盛酒二升)、觶(zhì,圓腹侈口,束頸鼓腰,盛酒三升)、角(形似爵)、卮(圓形,盛酒四升)、杯等。

3.其他器物

(1)榻 狹長而較矮的床形坐具。如《孔雀東南飛》:「移我琉璃榻。」

(2)床 古代也指供人坐臥的器具。如《孔雀東南飛》:「媒人下床去,諾諾復爾爾。」

(3)幾 一種小桌子。如《促織》:「入其舍,則密室垂簾,簾外設香幾。」

(4)案 長方形的桌子,與放置食器的桌案有差異。如《左忠毅公逸事》:「廡下一生伏案臥。」

六、曆法和刑罰

(一)曆法

1.紀年法

(1)幹支紀年法 幹,即天幹,共10位: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支,即地支,共12位:子、醜、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幹支兩字相配,用以紀年,如辛亥、戊戌之類。10和12的最小公倍數為60,因而幹支紀年每60年一個循環。

予猶記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五人墓碑記》)

辛未三月念六夜四鼓,意洞手書。(《與妻書》)

(2)帝王年號紀年法 皇帝即位都要改元,稱元年。從漢武帝起有年號,後多用年號紀年。

宣德間,宮中尚促織之戲。(《促織》)

陽嘉元年,復造候風地動儀。(《張衡傳》)

(3)王公年次紀年法 這種紀年法大多用在春秋、戰國時代。

趙惠文王十六年,廉頗為趙將。(《廉頗藺相如列傳》)

(4)年號和幹支兼用

順治二年乙酉四月,江都圍急。(《梅花嶺記》)

2.紀月法

(1)序數紀月法 古代紀月,常用序數。一年分為春夏秋冬四季,後來又按夏曆把一年分為正月、二月、三月、四月等12個月,並以此來紀月。

四月初五日辰刻。(《三元裡抗英》)

至和元年七月某日。(《遊褒禪山記》)

(2)時節紀月法 有的用「孟」「仲」「季」分別表示一季中的三個月份。如「孟春(1月)」「仲秋(8月)」。

孟冬寒氣至,北風何慘慄。(《古詩十九首》)

(3)地支紀月法 古人常以十二地支配稱12個月,每個地支前加特定的「建」字。

荒村建子月(農曆十一月),獨樹老夫家。(《草堂即事》)

3.紀日法

(1)幹支紀日法

元豐七年六月丁丑。(《石鐘山記》)

(2)序數紀日法

初八日,始開靖海門及大南大東二城門。(《三元裡抗英》)

(3)特定稱謂紀日法

①朔 農曆每月的第一天。

諸生許用德者以閏六月朔…… (《閻典史傳》)

②望 農曆每月的十五叫望,十六叫既望。

壬戌之秋,七月既望。(《赤壁賦》)

適冬之望日前後,窗外疏梅篩月影。(《與妻書》)

③晦 農曆每月的最後一天。

戊申晦,五鼓,與子潁坐日觀亭。(《登泰山記》)

(4)傳統節日

①元日 農曆正月初一日。

②人日 農曆正月初七日。高適《人日寄杜二拾遺》:「人日題詩寄草堂。」

③三元 上元,農曆正月十五日。舊俗以元夜張燈為戲,所以又叫燈節。歐陽修《生查子》:「去年元夜時,花市燈如晝。」七月十五日為中元節。十月十五日為下元節。合稱為「三元」。

④社日 農曆農家祭社祈年的日子,在春分前後,杜甫有詩:「田翁逼社日,邀我嘗春酒。」

⑤花朝 農曆二月十二,相傳為百花的生日。白居易《琵琶行》:「春江花朝秋月夜。」

⑥寒食 農曆清明前二日,冬至後一百零五日,又謂之「寒令」,須禁火三日。因此,有人以「一百五」為「寒令」的代稱。溫庭筠《寒食節日寄楚望》詩:「時當一百五。」

⑦端午 農曆五月初五。屈原投江日。

⑧伏日 農曆夏至後第三個庚日是初伏的第一天,第四個庚日是中伏的第一天,立秋後第一個庚日是終伏(末伏)的第一天,初伏、末伏各10天,中伏10天或20天,總稱「三伏」。

⑨初七、下九 「初七」,農曆七月初七日,這天晚上叫「七夕」。傳說每年此夜牛郎織女在天河鵲橋相會。「下九」,指農曆每月十九日。二十九日為「上九」,初九日為「中九」。漢時,初七、下九是婦女歡聚的日子。《孔雀東南飛》:「初七及下九,嬉戲莫相忘。」

⑩中秋 農曆八月十五日。人們以為這時的月亮最亮,所以是賞月的佳節。

重陽 農曆九月九日。古人認為九是陽數,日月都逢九所以稱為重陽。王維《九月九日憶山東兄弟》:「遙知兄弟登高處,遍插茱萸少一人。」孟浩然《過故人莊》:「待到重陽日,還來就菊花。」

冬至 冬至節,古人把冬至看成是節氣的起點,從冬至起,日子一天天長起來,叫作「冬至一陽生」。姜夔《揚州慢》:「淳熙丙申至日,予過維揚。」

臘日 農曆十二月初八。這一天有吃「臘八粥」的風俗。

除夕 農曆一年最後一天晚上,「除」是除舊布新之意。一年的最後一天叫「歲除」或「除日」,所以那天晚上叫「除夕」。

4.紀時法

(1)特定稱謂紀時法 古人主要根據天色把一晝夜分為若干段。一般地說,日出時叫旦、早、朝、晨,日入時叫夕、暮、昏、晚,太陽正中叫日中,將近日中時叫隅中,太陽西斜叫作昃(zè,太陽偏西)。

古人一日兩餐,朝食在日出之後、隅中之前,這段時間叫食時或蚤食;夕食在日昃之後、日入之前,這段時間叫哺(bū)時。日入以後是黃昏,黃昏以後是人定,人定以後是夜半,夜半以後分別是雞鳴和平旦,這是天將亮的時間。此後是日出,這是天亮的時間。

旦辭黃河去,暮至黑山頭。(《木蘭詩》)

奄奄黃昏後,寂寂人定初。(《孔雀東南飛》)

雞鳴外欲曙,新婦起嚴妝。(《孔雀東南飛》)

(2)十二地支紀時法 古人用十二地支表示12個時辰,每個時辰恰好等於現在的兩個小時。這兩個小時,古人把第一個小時叫作初,第二個小時叫作正。例如,子時的兩個小時就叫子初、子正。

(二)刑罰

1.髡、黥、劓、笞、杖、刖、臏、宮

(1)髡(kūn) 又稱髡首,剃去犯人頭髮的刑罰。

(2)黥(qínɡ) 是古代的一種刑罰,即墨刑,是古代五刑之一。即用刀刺刻犯人額頰等處,再塗上墨,作為懲罰的標記,用來懲治犯有輕罪的人。古書記載「臣不正君,服墨刑,鑿其額,涅以墨」,指的就是墨刑,即黥刑。

(3)劓(yì) 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種割鼻子的刑罰。這種刑罰大約起於商代。《史記·商君列傳》記載:「行之四年,公子虔復犯約,劓之。」

(4)笞刑 也是古代的一種刑罰,是一種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抽打臀、腿、背的刑罰。隋代把它定為五刑之一,一直沿用到清代。

(5)杖刑 是一種用大荊條或大竹板打臀、腿、背的刑罰。隋代把它定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

(6)刖(yuè)刑 是古代的一種酷刑,是一種砍掉腳的刑罰。「昔卞和獻寶,楚王刖之」一句中記載的就是這種刑罰。

(7)臏刑 是古代的一種剔去膝蓋骨的酷刑。《漢書·司馬遷傳》中「孫子臏腳」即指臏刑。

(8)宮刑 是破壞人的生殖機能的一種酷刑。司馬遷曾受宮刑。髡、黥、劓、笞、杖、刖、臏、宮這幾種刑罰比較起來,一個比一個殘忍。髡刑最輕,宮刑最重。

2.大闢、炮烙、湯鑊、車裂、凌遲、腰斬、棄市、梟首、菹醢、極刑

(1)大闢 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種砍頭的刑罰。周、商、春秋、戰國等時期,為死刑的通稱。

(2)炮烙(páo luò) 相傳為商代紂王所用的一種酷刑。用炭燒銅柱使之熱,令有罪者爬行其上。人墮入火炭中被燒死。

(3)湯鑊 也是古代的一種酷刑,是把人投入滾湯中煮死。

(4)車裂 也是古代的一種酷刑,即將人頭、四肢分別拴在五輛馬車上,同時分馳,撕裂肢體。也稱「轅裂」,俗稱「五馬分屍」。「秦惠王車裂商君」,商鞅就是受車裂之刑而死的。

(5)凌遲 是古代最殘酷的一種死刑。五代時開始在刑罰外另設立凌遲一條。宋代凡是犯所謂「大逆」及「逆倫」等罪的人多用此刑,元代將凌遲(俗稱「剮刑」)正式列入刑罰之內,明、清兩代沿用。

(6)腰斬 也是古代的一種酷刑,即將罪人從腰部斬斷。《史記·商君列傳》:「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

(7)棄市 是古代在鬧市執行死刑,並將屍體暴露在街頭的一種刑罰。秦、漢、魏、晉各代,這種刑罰極為流行。隋、唐兩代以後,雖然沒有列為刑罰種類,但是執行死刑,一般都用棄市。

(8)梟首 將斬下的首級懸於高處示眾。

(9)菹醢(zū hǎi) 一種酷刑,把犯人剁成肉泥。

(10)極刑 是分割肢體、零割全身的酷刑。有時也用極刑指最嚴酷的刑罰。

七、古代音樂

(一)音樂知識

1.五音、六律 古人把宮、商、角、徵、羽稱為五音,從宮到羽,按照音的高低排列起來,形成一個五聲音階,即:

宮1 商2 角3 徵4 羽5

後來再加上變宮、變徵,就形成七個音階,即:

宮1 商2 角3 變徵4 徵5 羽6 變宮7

「高漸離擊築,荊軻和而歌,為變徵之聲。」(《荊軻刺秦王》)

古書常把五音或五聲和六律並舉。律,本指用來定音的竹管,後來成為我國古代音樂方面的專門名稱。即黃鐘、太簇、姑洗、蕤(ruí)賓、夷則、無射。

「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孟子》)

2.十二律 又稱十二律呂。古樂的十二調。是古代的定音方法。即用三分損益法將一個八度分為12個不完全相同的半音的一種律制。各律從低到高依次為:黃鐘、大呂、太簇、夾鍾、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其中單數的稱「律」,雙數的稱「呂」。

3.八音 我國古代對樂器的統稱。具體指金、石、土、革、絲、木、匏、竹八類。

4.雅樂 「俗樂」的對稱。指古代帝王郊祭、朝賀等大典上所用的音樂。

5.俗樂 「雅樂」的對稱。泛指古代各種民間音樂和外來音樂。宮廷中宴會也用俗樂,稱為「燕樂」。歷代俗樂都很流行。《莊暴見孟子》:「寡人非能好先王之樂也,直好世俗之樂耳。」

(二)古代名曲

1.經首 相傳為堯樂曲《鹹池》中的一章,一說為黃帝所作。《庖丁解牛》:「合於《桑林》之舞,乃中《經首》之會。」

2.六么 唐時有名的琵琶曲名。本名《錄要》,後訛為《綠腰》《六么》。白居易《琵琶行》:「輕攏慢捻抹復挑,初為《霓裳》後《六么》。」

3.霓裳 即《霓裳羽衣曲》。唐代著名樂曲名,相傳為唐玄宗所制。全曲共12遍,前6遍為散板,無拍,不舞;後6遍有拍,有舞。白居易《琵琶行》:「輕攏慢捻抹復挑,初為《霓裳》後《六么》。」

4.桑林 傳說中商湯時代的舞樂名。《庖丁解牛》:「合於《桑林》之舞,乃中《經首》之會。」

5.無射 本指古代十二音律之一。又指周景王所鑄的鐘名。蘇軾《石鐘山記》:「噌吰者,周景王之無射也。」

6.陽春白雪 《陽春》《白雪》都是古代楚國的歌曲名,當時認為是高級的音樂。所以後來用「陽春白雪」比喻高深、不通俗的文學藝術作品。

7.下裡巴人 《下裡》《巴人》皆為古代楚國的歌曲名,且為通俗的歌曲。所以後來用「下裡巴人」比喻通俗的文學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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