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的消費習慣
在一天一天改變
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
分期付款
被越來越多人接受
在分期付款中
都有固定的交款日期
作為消費者來說
如果因為某些原因
付款逾期了
該怎麼辦呢?
人們想要追求更好的生活享受,卻苦於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撐。於是隨著大家消費習慣的演變,分期付款不經意間成為了解決硬性需求的便捷手段,是一種消費的新模式,也越來越被大眾所熱衷。而就在這樣的交易中,也必然存在一份保障雙方利益的合同條款作為約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 徐明珠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其根本特徵在於買受人不是一次性支付總價款,而是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在不同時期支付。分期付款買賣能促進昂貴品的消費,如購買商品房、汽車多採用分期付款買賣的方式。
而隨著消費需求的擴大
現在的分期付款
已經不單單局限在網絡平臺
分期付款的行業和產業
分布越來越廣闊
日漸滲透到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 徐明珠
分期付款買賣使買受人未支付全部價金即取得標的物,出賣人未得到全部價金就需移轉買賣標的物,因此出賣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價金的風險。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往往提出一些有利於自己的合同條款以防範風險。
所謂的出賣人,就是我們常說的賣方,買受人,就是買方了。
在分期付款的買賣交易中,買方往往處於弱勢,因此,法律為了防止賣方提出的條款過於苛刻,就規定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證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平衡。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 徐明珠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數額達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劃重點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才享有上述權利。民法典相較以往,增加了「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限制,以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官 徐明珠
在合同解除後,因為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是已經交付了買受人的,所以因為買受人的原因而由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的利益也是出賣人的損失。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民法典增加了
「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
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限制
以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但我們也千萬要記得按時付款
否則到頭來可能是「一場空」
來源:黑龍江廣播電視臺《新聞夜航》
編輯:王鵬、劉書平
【來源: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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