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後的追償案
股權歷經兩次轉讓後,因一起合同糾紛,帶出一起撲朔迷離的追償案。實際執行不到20萬,原始股東卻被追償200萬,到底有什麼蹊蹺?
劉立新 朱國濤
圖:案件有所突破,許宗山、方莉夫婦握手感謝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檢察官。
股權轉讓不久,債主追上門
2008年7月,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的許宗山、方莉夫婦將二人所有的鄭州兆基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兆基公司)股份轉讓給了張永發。雙方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許宗山、方莉將兆基公司的全部股權及有關證照、公司所有印章及銀行帳戶一併轉讓給張永發,轉讓價格為15萬元;協議自雙方籤字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前兆基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對外擔保民事責任及此後出現的因以前原因引起的民事責任,均由許宗山、方莉負責,並承擔責任和稅費等。協議籤訂當日,雙方在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
沒想到,股權轉讓協議籤訂3個多月後,山東海化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將兆基公司起訴至山東省青州市法院。法院查明,海化公司與兆基公司於2004年7月7日籤訂煤炭購銷合同,後兆基公司未履行該合同主要交付義務。2008年11月26日,法院判決解除二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兆基公司返還海化公司預付貨款174萬元,並自2006年10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海化公司支付利息,合計達200萬元。兆基公司一直未履行判決。
2010年4月,金水區法院接受青州市法院的執行委託後,向兆基公司發出執行通知,但該公司未予履行。同年7月26日,金水區法院裁定凍結、扣劃兆基公司銀行存款200萬元。
被追償200萬,原始股東連連敗訴
但此時,受影響的人並不是張永發。原來,在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前,2010年1月20日,張永發已將股權分別轉讓給了另外兩個人——黨飛、徐風。
剛接手公司沒多久的黨飛、徐風也沒想到,突然就被法院裁定執行200萬元。他們找到張永發,認為他應該賠償二人的經濟損失。
2010年9月20日,張永發與黨飛、徐風協商後達成賠償協議。張永發聲稱,通過轉讓到期債權(兩年房子承租權共計36萬元),公司3輛車折抵,以及現金賠付,將200萬元債務還清。
不過張永發認為,這是許宗山、方莉夫婦經營兆基公司期間的債務引發的,依照雙方之間的協議,可以向二人追償。2010年11月16日,張永發將許宗山、方莉起訴至金水區法院。
金水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兆基公司與海化公司之間因煤炭購銷合同形成的債務,發生原告與二被告籤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依照協議規定,應由許宗山、方莉夫婦承擔,遂判決二人賠償張永發損失200萬元。
許宗山、方莉夫婦不服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院被駁回。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後,該院於2014年4月5日作出裁定,指令鄭州市中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鄭州市中院將該案發回金水區法院重審。2017年9月30日,金水區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維持原判。
檢察官證偽並不存在的追償權
帶著滿腹疑雲,許宗山、方莉夫婦走進了金水區檢察院,以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申請法律監督。
金水區檢察院受理後,主辦檢察官曹普卿對該案進行審查後認為,張永發向許宗山、方莉行使追償權,是因為徐風、黨飛在該公司被強制執行後向張永發主張賠償責任所引起。
檢察官調查發現,金水區法院雖然裁定凍結、扣劃兆基公司200萬元的銀行存款,但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實際扣劃的執行款只有19.79萬元。此後,直至海化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銷,該執行案件並未恢復執行,嗣後被執行人也未主動繼續履行。而且,金水區法院出具的《河南省統一財務收款收據》也能佐證只執行了19.79萬元。另外,鄭州市中院再審該案時,黨飛接受詢問時也明確認可,該公司最終被執行的財產數額「不到20萬元」。據此,檢察官認為,金水區法院認定徐風、黨飛的損失為200萬元與事實不符。
更關鍵的問題是,張永發對方莉、許宗山享有追償權?檢察機關經過充分研究後認為,張永發並不享有這個追償權。
據曹普卿向記者解釋,根據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和股東是相互獨立的,公司受了損失,是公司承擔責任,用公司的資產去賠償。
公司受到損失後,能不能向張永發主張責任呢?曹普卿說,「從法律上來講,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之一。第一是公司章程裡有規定,公司出現某種情況,股東需要承擔責任,但兆基公司的章程裡是沒有這項規定的。」
「第二,張永發跟後手股東之間有特別協議,公司發生損失後,上一任股東需要承擔責任,但二者之間沒有這種協議。」曹普卿介紹,「從本案中雙方舉證質證情況來看,張永發與徐風、黨飛在轉讓公司的股份,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的轉讓協議外,並無類似於張永發與方莉、許宗山之間的風險負擔的協議,張永發在庭審中也明確認可這一事實。」
「在這兩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張永發本身就沒必要對後手股東進行賠償,即便他自願承擔了賠償責任,那也不是他的法定責任,他向方莉夫婦追償也不應受到法律的支持。」曹普卿說。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金水區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並且適用法律存在錯誤,實體處理確有不當。2019年11月12日,金水區檢察院將該案提請鄭州市檢察院抗訴。
2020年7月13日,鄭州市中院經再審認定,張永發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沒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及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據此作出終審判決,撤銷金水區法院所作再審判決,駁回張永發的訴訟請求。
至此,這起長達八年之久的股權轉讓糾紛終於塵埃落定。
(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