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準入指引目錄(2014年本)》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準入指引目錄(2014年本)
根據國務院《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特制定本目錄。本目錄適用於深圳市範圍內社會投資項目。
一、準入指引
(一)鼓勵建設類項目。
鼓勵建設類項目是指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促進和帶動引領作用,對產業鏈和產業群的提升具有先導作用,對提升區域產業競爭力具有重要影響,有利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資源能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項目,包括:
1.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鼓勵類項目;
2.《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3年本)》中的鼓勵類項目;
3.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中的鼓勵類項目;
4.列入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未來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
(二)限制建設類項目。
限制建設類項目是指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項目,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中列入深圳市核准目錄的限制類項目。
(三)禁止建設類項目。
禁止建設類項目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資源能源消耗大、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不利於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恢復、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包括:
1.《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3年本)》中的禁止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新建和簡單擴大再生產);
2.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淘汰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新建和簡單擴大再生產);
3.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中的禁止類項目和未列入深圳市核准目錄的限制類項目;
4.嚴格控制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建設活動。線內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分區管制政策,除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適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旅遊設施、公園、現代農業、教育科研等項目外,禁止在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四)允許建設類項目。
允許建設類項目是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規定,不屬於鼓勵建設類、限制建設類和禁止建設類的項目。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項目管理
(一)深圳市權限內的鼓勵建設類和允許建設類社會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各區(新區)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區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二)深圳市權限內的限制建設類社會投資項目實行核准管理,由各區(新區)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區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本目錄所列禁止建設類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核准或備案。
(四)競爭性配置類項目招標(招商)方案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需報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核准的,按程序核報。
(五)本目錄中需報國家(省)核准、備案的項目,按國家(省)要求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報。
(六)《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3年本)》中所列新建、擴建類產業項目的基本導向指標(含投資強度、增加值能耗、增加值水耗、勞動生產率、用地產出等指標)適用於本目錄所列各類項目的核准、備案管理。
(七)本目錄所列的各類項目,將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我市產業發展政策適時調整。
(八)本目錄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需報國家核准、備案類項目
2.需報廣東省核准、備案類項目
3.深圳市核准類項目
4.深圳市競爭性配置類項目
附件1
需報國家核准、備案類項目
一、農林水利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火電站(不含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燃煤熱電項目(不含燃煤背壓熱電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非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境、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原油:油田開發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天然氣:氣田開發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在沿海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民航:新建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鋼鐵: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熱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增氧化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及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重要海灣、跨越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中央隸屬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確定實行核准或備案。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的規定核准。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附件2
需報廣東省核准、備案類項目
一、農林水利
水事工程:需省政府協調的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電網工程:跨地市區域的電網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省級天然氣主幹管網以及跨市(縣、區)的天然氣管網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應急調峰儲運設施:納入省級能源專項規劃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三、城建
城市供水:跨地級以上市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附件3
深圳市核准類項目
一、外商投資房地產項目:
(一)土地成片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二)高檔賓館、高檔寫字樓和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中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產業項目:
(一)農、林、牧、漁業:
1.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中方控股);
2.珍貴樹種原木加工(限於合資、合作);
3.棉花(籽棉)加工。
(二)採礦業:
1.大洋錳結核、海砂的開採(中方控股)。
(三)製造業:
1.農副食品加工業:
(1)豆油、菜籽油、棕櫚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麵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2)生物液體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產(中方控股)。
2.菸草製品業:
(1)打葉復烤菸葉加工生產。
3.醫藥製造業:
(1)氯黴素、青黴素等抗菌藥原料生產;
(2)安乃近、撲熱息痛、維生素製劑和口服鈣劑生產;
(3)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品種生產;
(4)麻醉藥品及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生產(中方控股);
(5)血液製品的生產。
4.化學纖維製造業:
(1)常規切片紡的化纖抽絲生產;
(2)粘膠纖維生產。
5.通用設備製造業:
(1)各類普通級(P0)軸承及零件(鋼球、保持架)、毛坯製造;
(2)400噸以下輪式、履帶式起重機械製造(限於合資、合作)。
6.專用設備製造業:
(1)一般滌綸長絲、短纖維設備製造;
(2)推土機、液壓挖掘機、輪式裝載機、高空作業機械、園林機械等工程機械和機具、商品混凝土機械(託泵、攪拌車、攪拌站、泵車)製造。
7.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1)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設計與製造(中方控股)。
8.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1)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
(四)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電網的建設(中方控股);
2.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中方控股)。
(五)批發和零售業:
1.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
2.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同一外國投資者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品油的連鎖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設。
(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電影院的建設(中方控股);
2.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
(七)國家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限制的其他產業。
三、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分區管制政策,除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適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旅遊設施、公園、現代農業、教育科研等項目外,禁止在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附件4
深圳市競爭性配置類項目
競爭性配置類項目是指通過公開公平的方式選擇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共資源開發利用和公益事業項目。
一、經營性公路、軌道交通、港口碼頭、機場項目。
二、天然氣發電、風電項目。
三、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項目。
四、其他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和公益事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