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個建設中的城市,我們都可以輕易看到一個個「拆」字,一般情況下都會加上一個圓圈。有的為了表示鄭重,還用噴槍噴成宋體;有的為了突出效果,連寫成一排;還有的為了隨時提醒被遷者,將「拆」字寫到家門口……幾乎在構成拆遷經濟的同時,也構成了拆遷美學,成為當下一個普遍的現象。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拆遷的「拆」字要用圓圈圈住呢?
有個拆遷隊的朋友這樣吐槽:「我是拆遷隊的,其實沒啥講究,純粹順手。心情好,我也可以畫成心形的。」
(不知道畫成心形會不會是這個樣子)
其實總結下來,「拆」字加圓圈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紅色的「拆」字加上圓圈給人一種加蓋公章警示的感覺,就像交通警示一樣,意思就是告訴各位被拆遷戶要重視這個事情,我們可不是鬧著玩的;
第二、可以想像待拆遷的老房子外牆是什麼樣的,通常是斑駁、凹凸不平的居多。從文字效果上看,通過一個封閉的圈,讓圈內的文字和背景分離開來,降低文字所受到的背景影響,提高辨識度;
第三,有一定的迷信,有些拆遷工人認為一定要用紅漆然後畫圈,寓意是判定了,預示拆遷順利;
第四、怕被人前後添字,意思就全變了。比如:
拆不
不拆
有啥好拆的
到底拆不拆
不拆不拆絕不拆
……
言歸正傳,今天我們主要來講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在我們的房屋上塗上「拆」字來進行強拆,以及政府違法強拆會構成哪些罪名。
政府什麼情況下可以強拆?
之前馮凱律師在《政府有權利強拆房屋嗎》一文中講到,以下情況政府是有權利強拆我們的房屋的:
第一種情況,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中,地方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中會在最後一段寫清楚被徵收人享有的權利以及救濟方式。一般都會這樣寫,如果被徵收人在六十日之內不申請行政複議、六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地方政府是有權利按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後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強制執行。
還有一種情況政府也是可以強拆的。如果被拆遷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於六十日內申請了行政複議,六個月內提起了行政訴訟的話,如果他一審、二審都是敗訴沒有撤銷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或者說沒有確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違法的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政府違法強拆可能構成哪些罪名?
上面講了政府合法強拆的兩種情況,如果政府部門不按法定程序違法強拆,那麼會構成哪些罪名呢?
1、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是玩忽職守造成惡性強拆事件的發生,可能構成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拆遷人員直接闖入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可能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未經允許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經要求退出無故拒不退出的行為。
《刑法》第245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3、因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造成被徵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傷害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
《刑法》第23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因政府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275條的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萬典簡介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系專業化、規模化土地拆遷領域的律師團隊,在多年的維權道路中律師團隊已逐步探索出訴訟、裁決、調查、協調談判等多種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維權戰略體系,作為弱勢群體的代理團隊,憑藉法律與智慧無數次將強勢的行政機關、開發商推上法被告席並運用法律武器成功解決當事人的補償問題,辦理了無數經典案例,其強有力的風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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