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有爭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020-12-24 河北新聞網

為進一步完善省會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以下簡稱土地二級市場),盤活存量土地,石家莊市出臺《石家莊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應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權屬證書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權屬證書或證明,其地上建築物權屬不清、有爭議的,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辦法》首先對交易條件進行了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應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權屬證書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權屬證書或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不改變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利用現狀的,可以按證載用途轉讓;改變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利用現狀,對地上建築物改、擴建或者重新建設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改變後的土地用途限定為非住宅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權屬證書的;建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權屬不清、有爭議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未按劃撥決定書規定或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建設,因企業自身原因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進行交易,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辦法》指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國有企業改制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和公司股權轉讓,不納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範圍。司法處置和資產處置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可委託交易機構公開交易。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附具原有規劃條件,轉讓後原劃撥決定書規定或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應充分保障其交易自由。

《辦法》還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進行了規定,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轉租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償使用合同的相關約定。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後,有償使用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承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應按有關規定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記者宋鈞)

來源:石家莊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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