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兒子申訴,劉大蔚的父母從老家四川來到福建打工,住在月租金200元的毛坯房裡。圖為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本報記者 盧義傑 攝
身陷囹圄的劉大蔚至今不解:自己2014年網購了24支仿真槍,貨還沒有收到,結局卻是走私武器罪,並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個即將20歲的年輕人在獄中手寫了26頁申訴材料,他的父母也從老家四川省大竹縣搬到福建省寧德市,一邊打工,一邊每月到法院反映情況。
申訴代理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劉大蔚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涉案槍形物可能不是劉大蔚購買的,案件量刑過重,而作為定罪的關鍵證據,鑑定意見也存在一些問題。
在近年來屢有「『仿真槍』被鑑定為真槍」報導的背景下,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這個案件的行為特點,顯而易見,和當時設立走私武器罪的本意是不一致的。」
網購平臺頁面顯示是「遊戲BB槍」
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當年8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按照判決的說法,劉大蔚是2013年8月通過QQ與臺灣賣家「BH」(代稱——記者注)聯繫上的。2014年7月初,劉大蔚在「BH」提供的「××武器空間」裡選了24支槍形物,並把型號發給「BH」。
7月16日,劉大蔚通過負責代拍的淘寶網店,用支付寶付了30540元。
關於買24支仿真槍的理由,劉大蔚從第一次受訊問起就多次稱:「我喜歡仿真槍,想擺在家裡當裝飾,看起來威風。」
中國青年報記者發現,劉大蔚挑選仿真槍的「××武器空間」,其官網是一家至今在大陸可以正常訪問的臺灣網購平臺。網站標題為「生存遊戲網路(即「網絡」——記者注)旗艦店」,設有「生存遊戲BB槍」專區,劉大蔚選購的仿真槍大部分出自這裡。
生存遊戲類似大陸的「真人CS」,玩家通常身穿護具、使用BB槍展開「軍事遊戲」。官網顯示,網站在臺灣臺北、高雄、臺南共設有9家門市店,多位於地鐵站、火車站、高校、大商場附近。如果在臺灣網購,買家還可以到7-11便利店取貨。
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告訴記者,兒子從小就愛玩槍,2013年年底前後,劉大蔚從深圳打工回來,在老家四川大竹考駕照,期間購買了「武器」,那時剛成年3個月。
胡國繼稱,她知道兒子想買24支仿真槍,還看過賣槍網站,上面寫著「遊戲BB槍」,「我們想,網上既然能公開賣,應該是正規的」。
她當時設想了再壞一些的情況:即使違法,可能也就罰點款、最多關幾天,「哪知道會觸犯刑法、無期徒刑?」
最終,劉大蔚24支槍形物被鑑定為20支系真槍,根據司法解釋,走私非軍用槍枝十支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
「只是想購買仿真槍用作收藏娛樂,沒有購買真槍的主觀故意。」徐昕告訴記者,網購平臺顯示著「遊戲」字樣,20支所謂槍枝並未實際送達劉大蔚,劉大蔚從未接觸,對其致傷力一無所知,更無法檢測。
劉大蔚不是第一個遇到「『仿真槍』變真槍」事情的人。近年來,媒體多次報導一些人持有或銷售他們認為的仿真槍、玩具槍,結果被公安機關鑑定為真槍,涉嫌罪名包括非法買賣槍枝罪、走私武器罪等。
記者注意到,認定槍枝的標準是公安部2010年確定的「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釐米(「槍口比動能」可衡量槍枝致傷力——記者注)。隨著「『仿真槍』變真槍」新聞的發酵,部分學者開始探討槍枝認定標準是否過低,是否會超出一些民眾的生活常識和預見能力。
福建兩審法院均沒有採信「劉大蔚不具走私武器的故意」的辯護意見。其中理由之一是,劉大蔚明知在大陸買賣仿真槍為法律所禁止,並且購買仿真槍的時候使用了虛假身份。
律師稱扣押清單與劉大蔚所買不完全一致
2014年7月22日,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倉庫查獲了一批貨。8月4日,海關人員清理時發現兩臺重量異常的飲水機,一臺在箱體內部藏匿24支槍形物,另一臺藏了11支。
判決書顯示,藏有24支槍的飲水機準備派送至「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收貨電話132××××××××,提貨方式為自提,收件人為「席先生」。判決認定,貨物實際控制人其實是劉大蔚。
「劉大蔚網購登記的收貨人是『周先生』,不是『席先生』。登記的地址是『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城內自提,635100』。」申訴代理律師徐昕認為,被扣槍形物有可能是他人購買。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有關司法鑑定報告中看到,劉大蔚的淘寶帳號為「周蒙1」,淘寶交易記錄顯示,24支仿真槍的收貨人確為「周先生」。然而,在臺灣某物流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中,收貨人名字為「席先生」,地址少了「城內」二字,手機號是一致的。
「周先生」變為「席先生」,是純屬筆誤,或寄錯了人,還是後來又改了收貨人姓名?記者嘗試致電《情況說明》記載的臺灣寄件人徐女士核實,但接電話者為男性,他稱最近才剛剛使用該手機號。
藏匿貨物、虛假姓名,這些走私手法成為劉大蔚受質疑的理由。但劉大蔚和律師均稱,海關扣押的那批貨,可能不是劉大蔚購買的。
對於這個說法,此前判決認定,鑑定人員從劉大蔚住處依法扣留的個人電腦中檢出劉大蔚與臺灣賣家最終確定的購槍清單,該清單價款與劉大蔚支付貨款數額一致,購槍清單經過劉大蔚本人確認,足以認定走私物品為劉大蔚所購。
徐昕依然認為,24支槍形物的一些細節值得繼續推敲。他發現,判決書記載的淘寶代拍店主證言顯示,「BH」告訴過淘寶店主,整槍會被拆成散件再運到大陸,「而被扣槍形物是完整的仿真槍」。
他發現,劉大蔚第一次口供時即表示,24支槍形物有4支長槍,至少有一支是充電的,其他3支記不清了。在獄中申訴材料中,劉大蔚則稱4支均是充電的。
但經過鑑定,扣押槍形物除了3支為模型,其餘都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沒有充電的。
徐昕的助理肖哲告訴記者,據她掌握的海關開箱視頻,第一個視頻的第一幕就是對著已打開的「箱號643」木箱,隨後轉到已取掉塑料泡沫的槍形物,再到已從木箱中取出並已打開的飲水機。
「這說明查扣物在錄視頻前已打開,此視頻無法確定木箱中裝的是飲水機,無法確定飲水機來自該箱,更無法確定槍形物來自該木箱。」徐昕說,這些視頻不能證明涉案槍形物與箱號「643」的木箱有關聯,「查扣物與開箱視頻中的槍形物沒有唯一的對應性」。
劉大蔚在申訴材料中還稱,他對仿真槍藏在飲水機的情況不知情,「商家沒有跟我提過,如果真的是『BH』所發,她起碼得告訴我是裝在飲水機裡面的,否則,我開箱驗貨發現只是飲水機,我會直接拒收的」。
今年2月17日,記者聯繫辦案法官,法官稱已經結案,不方便接受採訪。
鑑定書被指部分內容不合規範
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2014年9月出具的《槍枝、彈藥鑑定書》顯示,送檢24支槍形物,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枝;有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枝;有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一、二審辯護律師、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告訴記者,對於這份鑑定意見,他從偵查階段就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但最終沒有得到準許。該鑑定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周玉忠和徐昕均認為,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及鑑定人員沒有提供資質證明,福建省司法廳作為法律規定的鑑定人登記備案、公告的部門,官方網站查詢系統也沒有顯示該機構及兩位鑑定人員的任何信息。
福建省司法廳法規和司法鑑定處工作人員解釋,公安、檢察院等設立的鑑定機構由公安、檢察院自己管理,「不在我們這管理,所以,在司法廳的網上是查不到的」。
從事鑑定工作30多年的資深業內人士趙凌(化名)證實了這一點。他介紹,我國鑑定機構目前實行兩套系統,一套面向社會,一套面向公安檢察機關內部。這種「自偵自鑑」的格局因難以保持鑑定中立性而受詬病已久,國家曾試圖改革,但10多年來並沒達到預期效果。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08年已下發《關於做好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對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查合格的所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進行備案登記,編制和更新國家鑑定機構、鑑定人的名冊並公告。
在趙凌看來,這份《槍枝、彈藥鑑定書》部分內容不合規範。趙凌說,該機構鑑定了24支槍,但只在「分析論證」中籠統地概括「20支送檢『槍枝』所發射的彈丸最大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釐米」,既沒有每把「槍」的具體數值,也沒有交代檢驗每把槍如何射擊,「這是不能服人的」。
趙凌還認為,該鑑定的鑑定人、覆核人的人員安排也欠妥,「鑑定人的職稱是工程師,覆核人卻只是助理工程師,這個是本末倒置的,覆核人的職稱通常應該更高。」趙凌說,在他的印象裡,很多鑑定都是由實驗室負責人擔任覆核人。
今年2月18日,作為覆核人的梁姓助理工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們內部工作要求沒有「覆核人職稱要高於鑑定人」的規定。梁還稱,他們對每一支「槍」都進行了檢驗,檔案均有具體數值留底。
趙凌表示,司法鑑定意見應由具有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鑑定人覆核,這是司法鑑定基本工作制度中的一項內容,由司法部司法鑑定管理局某任局長編寫的《司法鑑定通論》一書也提出這一點。
除此之外,申訴律師徐昕還在自媒體刊文稱,鑑定人、覆核人的籤名疑似同一人書寫,嚴重程序違法。對此,梁姓助理工程師回應稱,籤名並非同一人書寫,「可以做鑑定」。
有學者認為案件不合走私武器罪立法本意
一、二審辯護律師周玉忠告訴記者,這是他辯護的類似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一件。相較之下,今年1月,他辯護的首起「仿真槍變真槍」案件的當事人、仿真槍商販王國其,歷經六年七審兩次撤訴,最終被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9年10月,王國其在街頭販賣的20支仿真槍共18支被鑑定為真槍,越秀區法院曾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如今,入獄4年的王國其正申請67萬元國家賠償。
多家媒體報導此類案件時曾提出,1.8焦耳/平方釐米的槍枝認定標準過低。對此,一名刑法學學者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如果因為某個案件就想把整個槍枝認定標準推翻,這個方法和思路是不現實的,因為全國很多法院判決都引用了這個標準。」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名副教授撰文認為,在相關規範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對於槍口比動能介於1.8焦耳/平方釐米與15焦耳/平方釐米之間的案件,應當慎重處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證據證明其主觀上不知道行為對象是槍枝,並且這種違法性認識錯誤是無法避免的,就應當阻卻犯罪故意從而不構成相應的槍枝犯罪」。
中國青年報記者計算發現,根據2014年9月購物頁面載明的劉大蔚所買槍形物的初速度,以及相關BB彈重量,在數據齊全的槍形物中,最大的槍口比動能約9.95焦耳/平方釐米,最小的是2.8焦耳/平方釐米。
據了解,此前有試驗顯示投射物擊穿皮膚的臨界值約為10~15焦耳/平方釐米。
前述副教授注意到,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已開始採取審慎立場。例如,一個代姓農民在縣城繁華地段開了一家日用百貨商店,一天,一家玩具批發商來推銷玩具槍,代某花費1600餘元購進了50支。後來,民警收繳了24支塑料槍,經鑑定其中3支的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
「但是,檢察機關認為代某的行為不符合非法買賣槍枝罪的構成要件,對其作出了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隨後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他發現。
徐昕認為,劉大蔚案量刑過重。近年來,與其案情相近的有廣州白領馮某,《南方都市報》報導稱,馮某在香港購買仿真槍入境被抓,因34支仿真槍被鑑定為真槍,深圳中院認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罪刑不相適應,遂在法定刑以下判決有期徒刑8年,判決須經過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看來,當時設立走私武器罪,想像的情境是被告人拿到槍枝、彈藥後逃避海關監管、偷越邊境,「這是很可怕的行為,這種情況之下,處罰標準是很嚴的」。
「但是,劉大蔚並沒有做這些,他只是有購買行為,一是他對這個行為不了解,二是他想到這個網上能買到的,肯定是仿真槍。剩下的操作他就只是付款。」阮齊林說,如果說走私行為,那都是賣方在幹的,劉大蔚沒有幹。
阮齊林認為,此案顯然和當時的立法本意不一樣,走私武器罪「得有多大的技能,得有多大的犯罪規模、犯罪膽量呢。這不是劉大蔚能幹的,他就是點個滑鼠、打個錢」。
阮齊林表示,《刑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了例外的情況: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報記者 盧義傑 實習生 杜珂)
「調高槍枝認定標準」是否可行
直到代理了劉大蔚申訴案,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才發現,司法實踐認定的最低標準的「槍枝」,跟他想像的不一樣。
近年來,公民持有、銷售他們認為的仿真槍、玩具槍而被認定為真槍的新聞屢見報端,因網購仿真槍獲無期徒刑的劉大蔚,只是其中之一。
徐昕認為,事情根源在於槍枝認定標準2010年驟降為1.8焦耳/平方釐米,約是2001年舊標準的九分之一,與一些民眾的預見性、認知存在差異。
在部分公安系統專家看來,槍枝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納入危險物品範圍予以嚴格管制,槍枝管理是我國社會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應當兼顧維護社會治安和保障個人自由的需要,對槍枝進行必要的擴張解釋無可非議,當然,這應該在合理的限度之內,不能超出大多數民眾的預測可能性。
「仿真槍被用於違法犯罪的概率是很高的,我們想把它管住,初衷是正確的。如果槍枝認定標準調得很低,容易傷及無辜。」一位要求匿名的公安院校學者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玩具槍」「仿真槍」多次被認定為真槍
事實上,一把「槍」被認定為玩具槍、仿真槍或是槍枝,結果天差地別:對於商家,銷售玩具槍不違法,而如果是仿真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起刑點是拘役;如果被認定為槍枝,結局或是非法買賣槍枝罪,起刑點3年,直至無期徒刑、死刑。
而對於消費者,持有玩具槍是正常的,如果持有的是槍枝,則觸犯刑法,情節嚴重的,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注意到,根據現行槍枝認定標準,槍口比動能≤0.16焦耳/平方釐米的,為玩具槍;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的,為槍枝;介於二者之間的,為仿真槍。(「槍口比動能」可用來衡量槍枝致傷力——記者注)
2013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位副教授發現,社會上近年來出現大量被告人堅稱買賣、銷售的是「玩具槍」,但因為被鑑定達到槍枝認定標準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有的是網購的塑料仿真槍。他舉例,2011年,一名張姓青年為10歲兒子網上訂購了兩把塑料仿真槍,後被警方查獲。鑑定顯示,它們的槍口比動能達2焦耳/平方釐米,認定為槍枝。該青年被以非法持有槍枝罪追訴。
另一個案例是,2009年,一名劉姓玩具商在辦理向客戶託運玩具槍手續時,被公安人員繳獲21支玩具槍,其中18支的槍口比動能都在2~4焦耳/平方釐米之間,被認定為槍枝。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枝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數據也支撐著這一點。據媒體報導,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涉槍案件數量大幅增長:2009年零發案、2010年2件涉槍案件、2011年7件,年平均增長率達225%,被告人均以為所涉及對象是「玩具」。
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深圳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的因攜帶仿真槍入境而涉嫌走私武器罪的案件共33起。其中,從香港走私仿真槍入境的案件為23起。
「他們從香港攜帶『仿真槍』入境的動機,有時非常單純,僅僅是因為愛好軍事。他們多少知道這些『仿真槍』不能帶入境,所以有的人還將『仿真槍』拆卸成零件帶進來,但他們不一定知道已經觸犯了走私武器、彈藥罪的重罪。」該院一名辦案檢察官曾表示。
試驗顯示槍枝認定新標準約為舊標準的九分之一
決定槍枝、仿真槍之別的「1.8焦耳/平方釐米」,首先現身公安部2007年發布的《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718-2007,以下簡稱《鑑定判據》)。
一名參與文件起草的高級工程師對中國青年報記者稱,該標準「幾百個專家」研究了「十幾年」。
2000年,他曾撰文探討槍枝殺傷力的鑑定問題。《槍枝管理法》彼時剛施行4年,該法首次提出槍枝的法律定義,其中重要標誌是「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不過,這直到2000年仍無量化標準。
當公安部2002年提出將彩彈槍按照槍枝管理時,理由中的數值依然是援引的:彩彈槍超過78焦耳對人體致傷的動能標準——這是一項國家軍用標準。
在這名高級工程師看來,78焦耳也是國外輕武器研究部門認可的數值,系使戰鬥人員造成傷亡而喪失戰鬥力的下限,然而,刑事技術鑑定不宜採用此軍事標準,因為大量案例證明,遠低於78焦耳的槍枝同樣可致人死亡。
「人體的皮膚是一個很好的防護層,具有彈性。」他在論文中稱,根據槍械生產商塞利爾的試驗,穿透皮膚的投射物的比動能,其臨界值為10~15焦耳/平方釐米,更接近10焦耳/平方釐米。最終的下限標準應通過試驗來界定。
他同時提出,人體各部位結構複雜,同一能量的槍彈命中部位不同,傷亡差別很大,所以「應考慮到要害部位,考慮到最薄弱的部位」。
2001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以下簡稱《鑑定工作規定》),確定了首個槍枝認定方法:將槍口置於距25.4mm厚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若彈頭穿透松木板,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若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兩者居其一,即可認定槍枝。
中國刑警學院、福建警察學院的研究者後來實驗證實,彈頭具備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是16焦耳/平方釐米。
這十分接近投射物穿透皮膚的臨界值10~15焦耳/平方釐米的試驗結果,也與周邊國家或地區的標準相近,例如,劉大蔚網購仿真槍的臺灣地區,標準為20焦耳/平方釐米。
該標準在公布6年後開始下降。2007年10月,公安部發布了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鑑定判據》,非制式槍枝若符合3種條件之一,即認定具有致傷力:適配製式子彈的,曾經發射非制式子彈致人傷亡的,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的。
有研究者發現,1.8焦耳/平方釐米是對人體最脆弱的部位——裸露的眼睛——造成損傷的臨界值,「一般都能達到輕傷,不少情況還能達到重傷」。
此後,槍枝致傷力鑑定標準的數值寫入了槍枝認定標準。2010年修正的《鑑定工作規定》明確: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新標準為舊標準的大約九分之一,有學者形容此為「劇變」。
槍枝認定標準是否應調高
槍枝認定有了量化標準,這對中國槍枝管理來說無疑是巨大進步。更加嚴格的新標準,也讓打擊涉槍犯罪、保障社會治安的力度不斷上升。
與此同時,另一方面,涉槍犯罪的入罪門檻客觀上也隨之降低了。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名副教授檢索北大法律信息網的司法案例庫發現,2007年《鑑定判據》頒布的前後6年,主要槍枝犯罪案件數量呈現重大變化,分別為254件、721件。
在徹底廢止舊標準的2010年《鑑定工作規定》頒布之前三年零一個月和頒布之後兩年半,主要槍枝犯罪的案件數量分別為313件和408件,增長同樣較為明顯。
劉大蔚的一、二審辯護律師周玉忠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010年他第一次接觸此類案件,到目前「辯護了十幾起」。
部分公安系統人士開始討論這一標準。前述公安大學副教授提出,雖然1.8焦耳/平方釐米能對眼睛造成輕傷以上傷害,但這畢竟是特殊情況,是否能以特殊情況作為人體整體的致傷力標準,是值得討論的。
對此,有基層民警受訪時認為,以最薄弱的部位為標準,在治安執法過程中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止仿真槍泛濫,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安全。
2014年2月,四川省公安廳刑偵總隊3名專家在一篇文章中坦言,實際工作中發現,在某些地區,「標準取值太低」帶來了一些問題,「大部分仿真槍在壓縮氣體充足時的槍口比動能都大於1.8焦耳/平方釐米,都可以認定為槍枝」。
在他們看來,新標準所做的槍枝認定,擴大了法律對槍枝的界定,超出了一些民眾對槍的認知理解,「我國法律對槍枝實行嚴格的管控,對涉槍犯罪實行嚴厲的防範打擊,是因為槍枝對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具有嚴重危險性,而只能傷害人眼睛的槍枝顯然不具有這種危險性」。
「如果執法人員把危險性不如刀的武器當槍枝來量刑處罰,顯然違反了刑法的罪刑相適原則。」他們建議,法律是有階梯的,為了保證《刑法》作為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最後防線,「槍枝殺傷力認定標準取值應當適當增大,其具體取值應通過進一步的實驗予以確定」。
一名要求匿名的公安院校學者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鑑定判據》嚴格意義上是一個技術標準,「說白了,就是一個司法鑑定的標準」,不過,這一鑑定標準會對相關法律後果產生重大影響。
周玉忠認為,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鑑定判據》系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而非強制性標準。然而,規定「什麼是刑法中的槍枝」事關犯罪、刑罰,應該屬於制定法律解釋的範疇。
記者注意到,《標準化法》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一名教授認為,《槍枝管理法》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枝管理工作,該《鑑定判據》應該是出於國家對槍枝管控的需要來制定的。
「仿真槍管理,應該如管制刀具同樣對待,採取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即可應對。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才有必要以輕刑處罰。」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建議。
(本報記者 盧義傑 實習生 杜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