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國新控股有限
責任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10〕29號
國資委:
你委《關於設立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請示》(國資發改革〔2009〕110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二、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國新)是由國家出資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中國國新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列入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單。
三、中國國新主要從事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國有股權經營與管理,受託管理,資本運營,為開展上述業務所進行的投資和諮詢業務,以及國資委授權或委託的其他業務。
四、中國國新初始註冊資本為45億元人民幣,全部以貨幣出資,由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布局結構調整的總體安排,分期分批提出劃入中國國新的中央企業名單,報國務院批准後,將有關企業的國有產權(股權)無償劃轉中國國新持有,有關企業成為中國國新的所出資企業,不再列入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單。中國國新根據劃入企業情況,可適時對公司註冊資本進行調整。
五、中國國新要按照《公司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2003〕6號)有關規定,公司領導班子由國資委黨委管理,公司董事由國資委選聘。依照《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向中國國新派出監事會。
六、中國國新的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並按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
七、中國國新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確保執行出資人決定,堅持出資人引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切實發揮國有資產經營和國有股權管理的有效功能,為推動中央企業布局結構調整和改革重組,提高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作出貢獻。一是推進所出資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和重組整合,實現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二是持有並管理國有資本不宜退出的承擔公益性等特殊職能且資產規模較小企業的國有股權;三是接收、整合中央企業整體上市後存續企業的資產以及其他非主業資產,提高中央企業主業競爭力;四是承擔國資委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八、《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國資委根據本批覆精神印發。
設立中國國新是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加快中央企業布局結構調整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國有資本的結構優化,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要認真做好中國國新組建相關工作,設立資產經營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中國國新按照調整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的總體方向和要求運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中國國新的組建和發展,確保公司正常運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責任編輯:DF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