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上級命令」的公安局副局長被判刑,下級應不應該「聽話」

2020-10-11 記者如歌

近日,一起此前發生在甘肅省慶陽市寧縣的公職人員濫用職權案件引發了公眾的注意。新聞報導的在這起案件中,三名涉案官員分別是時任寧縣公安局局長王致文、政委程偉和主管刑偵的副局長樊永剛。2014年,三人在明知白軍軍等人賭博案已經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違法撤銷刑事立案,放縱犯罪,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最終,法院依法判處三名涉案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不等(緩期執行)。

身為縣公安局領導,王致文、程偉和樊永剛對發生在他們眼皮底下的犯罪行為故意放縱,僅僅因為「涉案公職人員多,追究刑事責任會被開除公職,社會影響不好」這種荒唐的理由,就將刑事案件降格處理,不僅辜負了國家和人民的重託,也是對法治原則的嚴重違背。為此,他們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責,實屬罪有應得。然而,就是在案情清晰、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在三人中獲刑最輕的樊永剛,仍舊在上訴中辯稱自己無罪,也正是樊永剛的上訴,讓這起案件有了引人注目的「續集」。

樊永剛之所以在上訴中如此「自信」,最關鍵的原因,就在於他並非對白軍軍賭博案「降格處理」的直接決策人。當時,王致文與程偉經過商議,共同作出了這個明顯違法的決定,樊永剛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只是從程偉處接到相關指示後,將這件事交辦給了自己的下級。為此,樊永剛主張:自己傳遞上級命令,並不應當替上級擔責,而這也成了控辯雙方在二審庭審中的關鍵交鋒點。

乍聽起來,樊永剛的主張似乎有幾分道理。畢竟,對公職人員而言,服從上級命令是職業規範中的重要要求。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自己認為不正確的上級命令時,只能提出意見,若上級執意下令,公務員應當予以執行,相關後果由上級承擔。

然而,當地法院最終並未採納樊永剛的辯護意見,而是駁回了樊永剛的上訴,其原因便在於公務員法在同一條文的但書條款中專門提到:「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顯然,在這起案件中,樊永剛傳達、執行的上級命令,不僅是一條「不正確的命令」,更是一條違法命令。

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認為自己是「聽命行事」,因此主張自己無罪的犯罪分子,遠不止這起案件中的樊永剛一人。在他們的主觀認識裡,「上級命令」似乎是一張萬能的擋箭牌,可以幫他們把一切責任隔絕在外。但是,不論是在法律還是倫理道德上,這種觀點都根本不能成立。

從立法初衷上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既是為了防止公務員成為只會機械執行命令的「行政機器」,而不敢對上級的錯誤提出意見,也是為了防止上下級各自固執己見,導致政令無法實施。在這種情況下,明顯違法的上級命令,顯然和一般意義上的「錯誤」不可同日而語。法律之所以規定公務員執行錯誤命令時無需承擔責任,是因為在不少情況下,下級公務員對情況的了解不夠全面清晰,無從判斷領導的命令到底是否有誤,因此也自然談不上擔責。但是,判斷一項命令是否違法,卻是任何公職人員都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一名公職人員在上級的壓力之下,執行一條自己並不充分理解的命令,尚且可以說是無奈之舉。但如果一名公職人員寧願執行明顯違法的命令,也不願意忤逆上級,就是在基本職責上的失職。在這種情況下,「害怕領導報復」也好,「不願與人起衝突」也罷,都無法成為當事人違法的藉口。一旦當事人為了服從領導而不顧違法事實,就必然要為自己的選擇承擔責任、付出代價。

有人說,風氣不好的工作環境,就像是一個「大染缸」,很容易讓人在不自覺中墮落下去。從實際情況上看,這種現象確實客觀存在。但是對每個人而言,最終需要對人生選擇負責的人,只有他們自己。為了一時的安穩放棄原則,早晚會追悔莫及。到了那時,再試圖把責任推給別人,則註定是徒勞一場。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整理:劉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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