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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的邏輯
無罪推定只是在法院判決前假定被告人無罪,不代表被告人事實上就是無罪的,經過控方的舉證證明,經過法院的依法判決,依然可能對被告人宣告有罪。刑事訴訟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推翻無罪推定的過程,而這種推翻是建立在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等一系列正當法律程序的基礎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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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姦殺女孩,31歲又犯案「我不到14歲,我無罪」
「我不到14歲,我做什麼都是無罪」而這種惡習還在發生,近日大連13歲男孩因殺害10歲女孩被拘留(身高170,體重140),收容三年。如果不出意外,蔡姓男孩會在收容3年後重返社會。那時,他還沒到18歲,改名字會比較方便,也可能會再次犯罪!這也是每個人無法預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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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不知者無罪」?
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不知者無罪」? 背景:近日,河南省鶴壁市竇女士向媒體報料稱,自己上初中的女兒在2014年底被一名37歲的男子強姦,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但隨後檢察機關以「不能判斷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年齡」等理由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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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會被無罪釋放嗎
那麼犯罪中止會被無罪釋放嗎?接下來施霽律師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犯罪中止會被無罪釋放嗎 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顯然,我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並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遠輕於對犯罪未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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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真的無罪嗎?什麼人才是不知者?
如果所有的不知者都無罪,那麼導致的後果就是人人爭做法盲,反正我不知我有理,這樣還會有誰去學法、守法、用法。但是,確實有些「不知者」是無罪的,因為有些「不知者」會導致阻卻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要件被阻卻後,就不具備構成犯罪的所有要件,自然也就無罪了。下面,我給大家分享一下刑法理論關於「不知者無罪」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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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訴訟人權利,與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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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無罪?
我們學習聖經,學習上帝真理,採用的架構假使是『上帝的道,必須符合人類架構才行』,如果採用這種觀念來讀聖經的話,那麼,我們解出來的聖經,一定不是真正的上帝的話,而是被嚴重扭曲的。我們學習聖經,學習上帝真理,只能用這種架構…………………破碎我們自己原有架構,降服在上帝架構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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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為什么女人十四歲就可以結婚?十四歲在中國不是幼女麼?
這裡包含了兩個問題:1、俄羅斯為什么女人十四歲就可以結婚?2、十四歲在中國是不是幼女?其實,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提問人話外之意應該還有另一層意思:為什么女人十四歲在中國不可以結婚?先回答第2和第3點。一、十四歲在中國,當然還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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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女教師與16歲學生上床,而法官只用15分鐘就宣判她無罪!
澳洲的一名女老師就是如此,先後多次與16歲學生發生了性關係!但,這段戀情卻有很多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事:Sarah Joy Guazzo,今年29歲,來自澳洲,是北昆士蘭某學校擔任老師。2016的時候,她在學校認識了學校一名16歲的高中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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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裁判活動之所以出現了上述諸多奇怪現象,也是有其複雜的社會原因:一是思想認識偏頗。遺憾的是,有的人就不這麼看,總以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無罪則是不正常的,結果便出現了對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橫加指責、非法幹涉的不正常現象。這種對法院裁判結果認識上的片面性,是導致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的重要社會原因。二是有關部門不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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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漢奸被判槍決,行刑前拿出證據被無罪釋放,活了94歲壽終正寢
今天我們要說的這個女人真的不簡單,此人名叫李香蘭,李香蘭在抗戰勝利之後,被黨和人民審判,最終因為她惡劣的罪行,被判了死刑,但是李香蘭拿出了一樣東西,隨後直接就被釋放了,之後李香蘭活到了94歲高齡,那李香蘭到底拿出了什麼呢,首先讓我們先來看看李香蘭的身世,這個女人生於中國東北,之後她認識了一位異國女孩子,然後在這位少女的引領下,開始走上歌唱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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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女教師與16歲學生發生關係,而法官只用15分鐘就宣判她無罪!
澳洲的一名女老師就是如此,先後多次與16歲學生發生了性關係!但,這段戀情卻有很多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事:Sarah Joy Guazzo,今年29歲,來自澳洲,是北昆士蘭某學校擔任老師。2016的時候,她在學校認識了學校一名16歲的高中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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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無罪推定原則
事實上,一般被指控犯罪的人並不表明無辜;恰恰相反,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有罪的;因而這種認為「無罪」是明顯違反日常經驗和邏輯理性的。所以,證據法學上將無罪推定歸於「直接推定。相比之下,英美法系「一般認為無罪推定原則僅為一項證據規則,用以分配證明責任,即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需要由控方舉證加以證明;而被告人無罪的事實不需要加以證明;只要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充分;就應推定被告人無罪。這種觀點的代表性學者有塞耶和威格摩爾。塞耶在《論刑事案件中的無罪推定》一文中明確指出,無罪推定除了將證明責任分配給控方以,並沒有其他更多意義」的做法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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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26年改判無罪,張玉環的國家賠償誰出?
他53歲的人生被劈為兩半,前半段在家裡,後半段在拘留所裡在監獄裡。1993年村裡兩個兒童被勒死後拋屍水塘,他被鎖定嫌疑人,稱遭6天6夜刑訊逼供,放狼狗咬,褲子被狼狗撕碎,大腿和手上現在還有傷疤。洗刷6天6夜用了近27年,讓人如何敘說這件事情!現在是「無罪釋放」,其實再有10個月他就「刑滿出獄」了,他是國內已知被羈押時間最長的伸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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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女教師與16歲學生發生關係被判無罪!律師:是這男孩不純潔!
北昆士蘭某學校有位女老師叫Sarah Joy Guazzo,今年29歲。因為職位的原因,在2016年,她認識了認識了學校一名16歲的高中男生。Sarah自己都說不上為什麼,第一次見到這名男生,就對他有著不一樣的感情。她問這名男生「你有沒有想過和老師上床?」而這個男生貌似也對老師的態度不太一樣...還和Sarah互相留了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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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無罪」引發美國媒體熱議
時年21歲的格林和23歲的李薇認識後就迅速同居,後來還搬進了位於舊金山郊區富人區希爾斯堡價值700萬美元的豪宅。這處位於全美排名第四的富人區房產,是個帶泳池和三個車庫的兩層豪宅,包括486平方米的主建築,以及2000多平方米的花園,包括5個臥室5個衛生間,每年僅地稅就達54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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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官: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一些本該由下級法院在正常程序中宣告無罪的案件,卻要通過層層請示上級法院後才予宣告;一些本該由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就能宣告無罪的案件,卻要通過與許多部門溝通協調達成共識後才予宣告;還有一些本該在兩審終審程序中就要宣告無罪的案件,卻因種種原因未依法宣告,導致無罪案件變成有罪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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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無罪案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罪
被告人譚作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誤導,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是交易欺詐,是嚴重危害社會的,即為詐騙犯罪,故被告人譚作明及其辯護人認為其與被害人之間的糾紛是經濟糾紛的觀點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既有主觀故意,又有客觀行為,主客觀相統一,因此,被告人譚作明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詐騙罪的觀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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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真相、無罪辯護與律師良心
這種「代入感」現象,正如英國證據法學家特文寧所言:「模糊的歸屬、亂貼標籤、群起而攻之、自說自話以及微小差異的重複誇大都是法學辯論中的常見特徵」。[1]本文當然也不可能提出終結性的觀點。法律職業倫理的討論,永遠不會有一個終結性的結論。對於辯護人來說,只要辯護制度存在,那麼,「為壞人說話」這個問題就始終伴隨其職業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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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與未成年學生發生關係卻無罪!
2016年3月的時候,Sarah認識了學校一名16歲的高中男生,不知怎麼的,29歲的Sarah好像對眼前這個小男生有了一些別樣的感情,而這個男生貌似也對老師的態度不太一樣...第一次見面,Sarah就私下裡問了男生這樣一句話:「你有沒有想過和老師上床?」(Sar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