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可以告一段落,但是所折射出的問題需要細細考量;透過現象看本質, 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2020年9月21日,「李心草溺亡」一案進行了宣判。
被告人羅秉乾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判決的下達,罪名的確定,以及背後相關的情況,我們一點點來分析。
①事發當天究竟發生了什麼?
時間:2019年9月8日晚上
地點:雲南昆明市區
行為脈絡:在前一晚,羅秉乾(男,1997年7月出生,雲南省開遠市人,當時任某公司職員)打電話給自己的初中校友任某(女,1999年10月出生,雲南省蒙自市人,時為昆明某大學大二學生),希望她來昆明市區進行聚會。
而任某還約了自己同宿舍的三名室友。
但是出發當天,兩人未能前往,只有李心草(女,2000年11月出生,雲南省師宗縣人)和任某前往赴約。
兩人和羅秉乾以及其朋友李某(男,1997年3月出生,雲南省開遠市人,時為雲南某大學大四學生)匯合一同逛街。
一行四人先吃了火鍋,後再羅秉乾的建議下,四人去了一家酒吧飲酒,共喝了24瓶啤酒。
四人在離開酒吧後就此散夥,但是李心草雖然購票進站但是未能趕上末班車,隨後羅秉乾建議四人繼續去飲酒。(就差了13秒)
在飲酒過程中,李心草出現了明顯的醉酒反應,曾經有先後五次走出酒吧的舉動,但是均被拉回。
而在出現第五次的時候,眾人拉回之後,羅秉乾對於李某的送醫建議未理睬。
出現了極具爭議的俯身貼近、掌摑等行為。
等到第六次的時候,李心草再度衝出酒吧,想要坐車離開,但是仍然被堵住。
李心草隨即下車翻越護欄墜江。
②排除性侵,系溺水身亡
警方對於李心草的屍體進行了解剖,確認了李心草生前沒有遭到性侵。
而她的體內酒精含量達到了97.94mg/100ml(算是醉酒的狀態),死亡原因系溺水身亡。
所以一開始警方是對於三人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拘,後來是對於羅秉乾自己以涉嫌強制猥褻和侮辱罪立案。
等到最後,只有羅秉乾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盤龍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1月29日)
而其餘兩人被取保候審。
對於這一點,相關方進行了解釋。
兩人不是聚會的組織者,並且在李心草酒醉之後有跟隨和照顧的行為,也沒有實施不當行為對於李心草進行刺激。
至於李某還提出送醫這樣的合理化救助建議,所以最終對於兩人不予追究刑責,同時終止調查。
③羅秉乾到底有沒有猥褻和侮辱的行為
從判決來看,是否定了這一說法。
也就是認可了羅秉乾所說的那些行為主觀上沒有猥褻意圖,客觀上也沒有觸摸到受害者的隱私部位,所以並不構成相關罪名。(但是這並不表示在這件事件當中,有些人員前期的做法沒有問題,仍然是人員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對於相關的16名人員進行了處理)
④羅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李心草的死亡和其醉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而促成這場聚會的人物便是羅秉乾。(三場酒局的建議者全是此人)
在當晚李心草的行為已經出現明顯異常的情況下,甚至已經有跳江的前兆,羅秉乾有所預見,但是未能引起重視。
更為過分的是在李心草出現這些過激舉動之後,羅秉乾所採取的行為是俯身下壓以及打耳光這樣的刺激性動作,無疑是加劇了李心草的情緒失控。
更是遠遠超出了正常飲酒過程中一個共飲者對同伴的保護責任和義務。
所以最終認定了「羅秉乾和李心草的溺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對於在聚會當中飲酒,我們不止一遍強調,如果在聚會中有人出現酒醉的不良反應一定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者朋友,亦或者直接送醫。
否則作為共飲人如果漠不關心,推卸責任,不管他人,不予救助,一旦出現嚴重後果,必將負上法律責任。
羅秉乾也對自己的行為作了辯解並當庭認罪。
「我認為110民警不會管類似這種喝完酒發酒瘋的情況,對於120我認為我承擔不了醫療費用,還有一個原因是當時我們三個人都在李心草旁邊看護著她,每一個分鐘都有一到兩個人在看護著她,認為她不會出現意外。」
事情最終落下帷幕。
但是仍然把這個問題暴露出來:聚會過程中過度飲酒,對於醉酒人員照顧不到位的情況。
近些年來對於這樣的事情報導的越來越多,以前肯定也有,但是自從有了規定之後,人們對於這一塊開始慢慢的重視起來。
但是就算是這樣,也會出現很多類似的情況。
我們只能不停地強調,希望這樣的熱度事件,一遍遍的轟炸人們的思想,佔據人們的心房,讓大家記住一個概念。
「聚會不要過度飲酒,清醒者對於醉酒者有照顧的義務。這不僅僅是公民個人素養的體現,更重要的是體現相關的法律意識。」
「一旦上了酒桌,你就不能置身事外,喝不喝酒,你都是共飲者,出現問題也得受到牽連,所以一定要擔起責任來,對別人好,也就是對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