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要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費?法院說NO

2020-11-07 章律師說勞動法

【案件簡介】

本文略去與主題無關的案件事實部分

邵建華於2007年6月至常新公司工作,2019年6月27日,邵建華向常新公司郵寄了《通知》,以常新公司未按時發放工資、未完全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工資為由,向常新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常新公司於2019年6月28日籤收,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6月28日解除。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邵建華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為每月267.75元。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邵建華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為每月292.74元。

2019年7月9日,邵建華向江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常新公司支付支付經濟補償金46440元,該委裁決常新公司向邵建華支付經濟補償金41760元。常新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常新公司認為邵建華個人應承擔的社保費用不應當在計算工資的標準中,要求不支持邵建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邵建華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平均工資為3480元(含邵建華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令常新公司向邵建華支付經濟補償金41760元。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邵建華用以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如何確定?

我們認為:個人承擔的社保費部分應當列入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範疇。

理由是: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

因此,我們認為應得工資為《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的各項加總,即未扣除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扣款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如果扣除上述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扣款,則應為實得工資而非應得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計算邵建華的月工資應為其離職前12月平均的應得工資。常新公司代扣的邵建華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是在邵建華的應得工資的基礎上進行的代扣行為。因此,常新公司代扣的邵建華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屬於邵建華應得工資的一部分,常新公司扣除其個人承擔的上述費用只是在履行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而非據此能認定邵建華應得工資的減少。因此,在計算邵建華的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未扣其個人應承擔的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因此,常新公司關於邵建華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不應當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主張與法不符,法院當然依法不會支持。

根據邵建華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480元(含邵建華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邵建華於2007年6月入職,至2019年6月28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常新公司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41760元(3480元/月×12月)。


【律師建議】

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足額、及時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以避免勞動者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時用以計算的月工資應包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包含了單位代扣的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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