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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家都知道,離職時的經濟補償會有0、N、N+1、2N這幾種補償標準。尤其遇到被辭退的情況時,大家都很重視自己能拿到幾個月的補償 ,但往往會忽略了計算補償總額時的另一個關鍵點:月工資。
不管N是幾個月,都是要乘以月工資,才能得出補償總額的。因此月工資是直接影響到補償總額的核心關鍵。1個月的月工資差了1000元,在乘以N、2N之後,補償總額就差了1000N元、2000N元,可不是小數哦。
問題是:很多人都以為,月工資就是自己每個月拿到手的那筆工資款。這樣算的話,就會吃上大虧咯。
計算「月工資」的基本方法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就是說,這個「月工資」不是指你某一個月的工資,而是你在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收入。正確的計算方法,是用你離職前12個月的總收入,來除以12個月,從而得到這個「月工資」。
如果你在該公司工作的時間還不到12個月呢?那就以你在此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工資」的組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七條有明確說明: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這條條例明確說明了辭退經濟補償時的月工資是怎樣組成的。這裡面就對很多網友的誤區做出了解釋和指引。
1、月工資是稅前的
平時我們到手的工資,是要扣除個人所得稅,及扣減五險一金的。拿到手的工資,是稅後工資。但在計算辭退經濟補償時,是以稅前工資來計算的。換句話說,這個要以「應發工資」來計算,而不是「實發工資」。
舉個例子:
你這個月的應發工資是6000,扣稅扣掉500,社保扣掉500,實際到手的工資是5000。那麼在計算辭退經濟補償金時,得按照6000來計算這個月的月工資。
2、月工資包含一切貨幣性收入
除了固定工資之外,月工資還包括其他一切貨幣性收入,例如獎金、補貼、加班費等等。最容易忽略掉的,是季度獎、年終獎之類,這些獎金是不定時發放的,並非每個月都有,但只要是在你離職前12個月內發放的,都要計算在內。
其實,最簡單的算法,就是把離職前12個月公司給你發放的所有收入(稅前)加在一起,不管是固定工資,還是任何特別獎勵,統統羅列出來加一遍,得出這12個月的收入總額,最後除以12。
3、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保底
如果你離職前12個月的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那麼計算經濟補償時就用當地最低工資來作為你的月工資。
如果不知道這個正確算法,而是用每個月的固定收入6000來計算經濟補償的話,1個月就少了1750元,乘以N或者2N後,差額就大咯。如果用稅後收入來算的話,那損失就更加大了。
特別限制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有一種情況,會讓這個月工資受到上限限制。
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就是說,當你離職前12個月計算出來的月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的3倍時,就要封頂,以當地社平工資的3倍來作為月工資數額。
收入高的朋友,必須清楚這一點。不管你收入再高,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最多也只能按當地社平工資3倍來計算。
了解了上面所說的內容後,大家以後遇到離職有經濟補償可領的情況時,就該懂得如何去計算準確自己的「月工資」了,可千萬不要再把每個月發到手的那筆固定工資作為計算的基數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