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薌城公安微警務
沒打人
卻採用跟蹤、恐嚇、蹲守等
「軟暴力」方式討債
這算違法嗎?
近日
薌城區法院宣判一起
以「軟暴力」手段進行尋釁滋事幫他人討債
並意圖從中牟利的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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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9日,薌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謝某鵬等六人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刑罰。據了解,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薌城區首例以「軟暴力」手段進行尋釁滋事幫他人討債並意圖從中牟利的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2016年年底始,被告人謝某鵬糾集被告人蘇某藝、林某洪、許某勇、李某鑫、張某元及許某龍(在逃)等前科劣跡人員,充當「地下執法隊」,採取上門滋擾、跟蹤等手段為他人催討債務,從中牟利。形成以被告人謝某鵬為糾集者,被告人蘇某藝、許某龍為主要組織成員,被告人林某洪、許某勇、李某鑫、張某元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
▲庭審現場
據了解,該惡勢力犯罪團夥從2016年底開始,從最初的幫親朋好友討債,到後面慢慢發展成在社會上幫他人討債,並開始和債權人約定按討債款比例進行抽成,意圖從中牟利的方式。該惡勢力團夥為他人討債所實施的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了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產經營等,社會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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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被害人報警 揪出一起「軟暴力」討債惡勢力團夥
今年6月12日9時許,被害人李某輝實名向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舉報,2015年至2017年期間,他因資金緊張向吳某美借取高利貸,吳某美為了追討高額利息,由謝某鵬、劉某光出面糾集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到其家中採用滋擾等形式進行催討,嚴重影響李某輝家人的生活。
接警當天,薌城公安分局以尋釁滋事罪立案。經過四天的摸排調查等手段, 6月16日,被告人謝某鵬、蘇某藝、林某洪、許某勇、李某鑫等人被警方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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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上門滋擾、威脅恐嚇、跟蹤蹲守
2017年6月間,吳某美(另案處理)因與李某輝有債務糾紛,遂通過劉某光(另案處理)僱請被告人謝某鵬、蘇某藝幫忙催討債務,並承諾給付討回款20%的佣金。被告人謝某鵬遂糾集被告人蘇某藝、許某勇、林某洪、李某鑫、張某元等人跟隨吳某美、劉某光到薌城區李某輝家中,進行滋擾威脅恐嚇,並24小時安排人員在李某輝家門口駐守跟蹤出入人員10餘天。期間,謝某鵬等人還兩次在其他場所逼迫李某輝償還借款。
同年3月,趙某波因與被害人林某鳳有債務糾紛,遂通過張某僱請被告人謝某鵬幫忙催討債務,被告人謝某鵬糾集被告人蘇某藝、許某勇、林某洪多次到薌城區石亭鎮被害人林某鳳開設的一食品廠處,採用威脅、恐嚇要搬走機器,人員跟蹤等方式嚴重幹擾工廠的生產經營的方式向被害人林某鳳催債。有次被害人林某鳳因被堵在食品廠裡,只好被逼翻牆逃走,工廠也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下去。
同月,王某松因與被害人戴某月有債務糾紛,遂通過許某生僱請被告人謝某鵬幫忙催討債務。被告人謝某鵬、蘇某藝等人跟隨許某生先後三次到戴某月經營的店裡面,威脅、辱罵戴某月,逼迫其還款。
此外,在2017年至2019年間,該以謝某鵬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夥還實施了多起採用「軟暴力」方式進行催討債務的其他尋釁滋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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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沒打人但是採用「軟暴力」手段討債也可能會構成犯罪
「我們沒有打人,沒有帶器械,只是催債。」 謝某鵬等人在歸案後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辯解。
那麼,沒打人但是採用「軟暴力」手段討債是否也可能會構成犯罪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被告人所實施的跟蹤、威脅恐嚇或者上門滋擾債務人及其親屬,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非常明顯,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另外,「軟暴力」本身也只是暴力的另外一種不同表現方式,只要觸犯了法律,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同樣也會構成犯罪。債務人催討債務應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和途徑去解決,如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等,而不應採取非法拘禁、尋釁滋事、侮辱等違法犯罪方式,否則也有可能因為不當的討債方式受到法律追究。在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的《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中列明了重點打擊的十二種黑惡勢力,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就屬於其中兩種。採取「軟暴力」等非法方式索債,不僅對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極大的心理恐慌,對社會秩序也造成了危害,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