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進 通訊員/林蔭)近日,《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已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實施,將為我省溼地保護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效遏制溼地違法行為,保護溼地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省林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06年6月,我省頒布了《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2014年、2018年進行了兩次修正,理順了溼地保護的管理體制,使我省溼地保護面積逐年上升,溼地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建立國際重要溼地4處、溼地自然保護區110處、溼地公園254個,49.24%的溼地得到有效管護,溼地保護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
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溼地保護管理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例如原條例未將一般溼地列入保護範圍,與國家新確立的保護體系不一致。溼地管理體制亟需修改,溼地監測及評估體系、保護考核和監督檢查制度尚需完善,紅樹林保護缺乏法律保障,存在保護和利用矛盾突出、機制不夠完善、修復投入不足等問題。
新《條例》修改了溼地的定義,溼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間歇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淡水或者半鹹水及鹹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完善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職責,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溼地保護負總責,加強溼地保護工作,將溼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溼地保護、修復和補償的資金投入。」
在加強溼地保護和修復措施方面,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通過推動建立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方式,加強溼地保護。同時,《條例》要求溼地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恢復溼地生態功能,維護溼地生態系統健康穩定。
廣東是全國紅樹林面積最大的省份。此次新修訂的《條例》一大亮點是增設了「紅樹林溼地保護」專章,明確了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樹林保護納入本地區溼地保護規劃,併兼顧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需要,以及通航、行洪、候鳥停歇覓食地等需求。新《條例》規定了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樹林資源檔案,加強紅樹林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巡查管護,新增紅樹林範圍內的禁止行為,規範了紅樹林種植以及開發利用活動。新《條例》還完善了法律責任,增加了違反紅樹林有關規定的處罰。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移植、採挖、採伐紅樹林或者採摘紅樹林種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