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在大連受保護的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汙等行為,不再限於道德範疇,而是直接涉嫌違法。《大連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依法規範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延續城市歷史文脈,提升城市文化軟實力。日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該《條例》進行解讀。
《條例》共六章五十八條,立足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分別從保護對象的申報批准、保護名錄、保護規劃編制、保護對象的保護與利用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做出詳細規定。
"三項制度"實現歷史文化遺產"應保盡保"
為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實現"應保盡保"原則,《條例》重點確立了三項保護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名錄保護制度,規定"本市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歷史城區、歷史片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等保護對象應當納入保護名錄"。
二是建立預先保護制度,提出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申報條件,尚未得以認定的,以及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城市開發建設活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線索中發現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經專家評估論證,並由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對象,均可作為預先保護對象先行保護。
三是確立了名城保護責任人制度,明確"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為歷史城區、歷史片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風貌區的保護責任人"。對於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由於產權情況比較複雜,《條例》針對國有歷史建築和非國有歷史建築兩類情況,區分了五種不同情形作出詳細規定。
"三個方面"引導全社會形成保護合力
為提高各界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積極性,增強全社會的歷史文化認同感,《條例》從三個方面引導各方有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一是從資金方面"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出資、捐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名城的保護和利用工作"。二是從參與途徑和渠道方面"鼓勵通過成立公益性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以及提供保護線索等形式參與名城的保護和利用工作。三是從科研創新和人才培養方面"鼓勵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專業人才培養。"
為了保持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條例》分別對歷史城區、歷史片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風貌區提出了具體的保護要求,針對不同層級的保護對象,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要素。為進一步加強對保護範圍內建設活動的管控,確保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條例》分情形規定了部分規劃方案要包含歷史保護專題,同時,明確了在保護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時的審批程序,強調在保護範圍內開展建設活動,應當依法報批,依法建設。
"八類活動"在紅線之內被明令禁止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歷史城區、歷史片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傳統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修建損害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五)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六)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改變原風貌的維修或者裝飾;
(七)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破壞本市歷史風貌,最高可罰百萬元
《條例》第五章明確了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其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執法機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破壞預先保護對象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
(三)未經批准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或者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
(四)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
違反前款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並處六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並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名詞釋義:《條例》中的部分用語含義
(一)歷史城區,是指歷史範圍清楚、格局和風貌保存較為完整、需要保護的地區;
(二)歷史片區,是指建成歷史悠久、歷史格局猶在、保存有一定文物古蹟,但不具備作為歷史城區的城市區域;
(三)歷史文化風貌區,是指歷史建築集中成片,建築樣式、空間格局和街區景觀較完整地體現本市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的地區,但不具備作為歷史文化街區的城市區域;
(四)歷史環境要素,是指反映歷史風貌的古井、圍牆、石階、鋪地、駁岸、古樹名木等。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