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經貿聯繫日益密切,越來越多的內地夫婦把離婚官司打到了香港。也許雙方在內地結婚,但根據香港法律規定,若其中一方在香港擁有重要聯繫,例如住滿二至三年,或者在香港擁有重要資產,如在香港擁有上市公司,而這部分資產佔家庭整體財富的大部分,這種情況下,香港便擁有司法管轄權來處理這類離婚訴訟。非常有趣的一點是,男方都要回內地打官司,而女方則通常積極要求在香港提起訴訟。
一則A股史上最「貴」離婚案的新聞近日廣受熱議。
深交所上市公司崑崙萬維(300418)9月12日發布公告,董事長周亞輝與妻子李瓊達成財產分割約定,李瓊分得2.7754億股崑崙萬維股份,按照當日25.33元/股計算,李瓊此次分得的股票市值近70億元,刷新了A股史上最「貴」離婚的紀錄。
這則新聞讓正在打離婚官司的陳剛(化名)坐立不安。經過多年的努力打拼之後,他已事業小有成就,擁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然而,由於他長期在香港打理生意,妻子與孩子則長居內地,長期分居導致夫妻關係急轉直下,最終以離婚收場。
雖然,家境殷實的他早有先見之明,在結婚之前已經與妻子籤訂了婚前財產協議,但卻發現這一紙協議卻並不能讓他高枕無憂。
香港離婚對弱勢一方更「划算」
「不少夫妻考慮辦理離婚訴訟時,通常會考慮在哪個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對自己會最為有利。」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合伙人古明慧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專訪時坦言。
隨著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經貿聯繫日益密切,越來越多的內地夫婦把離婚官司打到了香港。古明慧坦言,這類同時符合兩地離婚訴訟條件的離婚官司中,非常有趣的一點是,男方都要回內地打官司,而女方則通常積極要求在香港提起訴訟。
正因如此,陳剛的妻子以丈夫與香港存在實質聯繫為由,在香港法庭提出離婚訴訟。這就意味著,妻子可能有權獲得他一半甚至更多的財產。
「也許雙方在內地結婚,但根據香港法律規定,若其中一方在香港擁有重要聯繫,例如住滿二至三年,或者在香港擁有重要資產,如在香港擁有上市公司,而這部分資產佔家庭整體財富的大部分,這種情況下,香港便擁有司法管轄權來處理這類離婚訴訟。」她指出。
她表示,法律規定財產對半分配作為一個起點,由於香港的法官在離婚訴訟中擁有很大的酌情權,因此某一方可以有機會獲得超過一半的財產。同時,在離婚官司中,哪些財產可用於分割也大有玄機,「香港法庭在處理離婚訴訟時,要求當事人全面披露自己的財政狀況。法官亦可以根據雙方的審訊行為以及證供是否存在矛盾等作出相應判決。」
因此,陳剛需要向香港法庭提交所有的銀行帳戶、股票、保險等資產明細。同時,在法庭上當事雙方互相質詢的環節,如果對方對自己的任何一筆支出存有任何懷疑,自己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一旦被認定為刻意隱瞞某些信息,自己有可能被控告藐視法庭罪。
古明慧解釋,在香港的離婚訴訟中,通常雙方首先針對可分割財產的範圍進行界定。在確認可分割財產的總額之後,法庭則會根據當事人的年齡、結婚年期、生活水平、賺錢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的分割安排。
比如,一段維持僅三年的婚姻,而且婚後並無子女,或者富豪離婚再婚娶年輕的妻子,這些情況下,妻子可能未必可以獲得一半的財產。相比之下,如果一段長達二十年的婚姻,或者其中一方擁有超出常人的能力,對家庭財富有突出的貢獻,法庭則會考慮酌情增加一方的分割比例。
「香港跟隨英國的案例,以平分家庭資產作為起點,但在一般情況下,若要獲得多於一半的資產實是難事。」她直言。
相比,內地的離婚官司則較為簡單明了,所有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夫妻雙方各得一半,她表示:「在內地,如果某一方刻意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質疑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因為舉證的困難,使離婚訴訟變得較為複雜。」
某些情況下,由於夫妻各自在內地和香港法庭提起離婚訴訟,在香港提起離婚訴訟,最簡單的案子通常需要六個月才能完成離婚申請,碰到諸多糾紛的案子,每次聆訊就可能要間隔幾個月,整個訴訟過程可能是一場長達數年的「拉鋸戰」。
由於香港訴訟過程複雜,耗時較長,而內地法庭則通常先出判決結果。2010年,上市公司高管楊軍和妻子馬琳的離婚官司正是這樣的結局。起初,楊、馬分別在深圳和香港提起訴訟,但內地法院先公布判決,由於香港法庭必須承認香港以外的離婚判決,導致無法重新分割財產。
為此,香港於2011年出臺新的條例,規定如果境外的離婚訴訟過程中涉及一些未能分割的財產或存在不公平的待遇,且當事一方與香港有實質聯繫,就可以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分配。
婚前協議須定期重溫
儘管陳剛在婚前與妻子籤訂了婚前財產協議書,但他卻發現,這一紙協議在香港法庭的認受性卻大打折扣。
古明慧解釋道,目前香港對婚前財產協議並無絕對承認一說,但法庭會保留酌情權,會視乎當時的情況是否公平合理來決定是否認可婚前財產協議。其中,雙方在籤署協議時並無壓力,各自有獨立的律師代表,以及進行適當的財產披露。
「至於婚前協議方面,我們通常建議客戶應在結婚前的四至六周籤署婚前協議,因為越接近婚期,婚禮各項準備基本就緒,處於弱勢的一方可能在相當大的心理壓力下簽署這份協議,該婚前協議書的法律認受性便會減低,因此籤署的時間越早越好。」她表示。
在婚前財產協議中,通常涉及現有的財產比如家族企業股權,以及未來父母贈予的財產或禮物,均歸類為離婚過程中不可分割的財產。可分割的財產則包括聯名帳戶,雙方可以決定在這個帳戶中放入的金額。
讓陳剛十分詫異的是,當初父母以他個人名義購買的香港物業,儘管在婚前財產協議中已經明確列明該物業作為父母贈予的禮物,但在香港的離婚訴訟中,妻子仍然可以對此物業提出分割申請。
「內地的法律一般原則是如果物業是父母贈予的禮物,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產權不可能被配偶分走的。但是,香港法律與內地不同,法庭會視這些本來是一方婚前擁有,但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作為婚姻居所,視乎時限,受贈物業也會被視為雙方共同資產。一般來說,香港法庭較傾向保障雙方均有居住的地方。」她表示。
古明慧指出,由於目前大部分擁有一定資產的人士在結婚前都會籤署婚前財產協議,因此未來數年法庭可能受理更多的另一方要求法庭撤銷這些婚前協議的訴訟。
「法庭不會單單根據協議條款金額來判斷婚前協議是否公平,例如婚前協議列明許多不可分割的財產,最後可以分割的也許僅為一個只有數千元的聯名帳戶,這種條款當然會被認為對另一方不公平。」她表示。
同時,婚姻存續的年期亦是法庭考慮的因素,她指出如果在籤署協議後兩三年內雙方就以離婚收場,在法庭看來,夫妻關係還比較生疏,考慮到期間的變動較小,根據婚前協議分割財產的概率會很高。相比之下,如果一段超過10-15年的婚姻,完全根據婚前協議分割財產的可能性則大大降低。
因此,在籤署完婚前協議後並非一勞永逸,她建議,每次出現重大改變時,比如生了孩子,父母贈予了一大筆財產,其中一方繼承家族企業成為高管等,均應籤署補充協議,針對當時婚前協議中的一些條款進行修改。
「在婚姻關係中,特別在人生有重大的改變時,雙方應抽空重溫婚前協議,加上補充條款,這為婚後協議,從而讓雙方的婚姻更有保障。」她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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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