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為了方便搬運,用物體阻擋電梯關門導致電梯損壞,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工人韓某長期獨立從事材料搬運工作,在某次搬運中為方便搬運材料進入電梯,將一塊木板放置在一層電梯門處阻止電梯門關閉,在其離開電梯期間電梯門關閉後上行,造成電梯損壞。物業公司起訴韓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韓某承擔電梯維修費用。一審法院判決韓某向物業公司支付電梯維修費。一審判決後,韓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某日,個體搬運工韓某進入某小區單元內搬運材料。電梯門在一層打開後,為了方便搬運,韓某將一塊長約60釐米、寬約40釐米、厚度為1.8釐米的板狀物倚靠在一側電梯門運行的軌道上,阻止電梯門關閉。當時的錄像顯示此後韓某多次往復向電梯內搬運物品,約30秒後電梯顯示器開始顯示「上行」標識,在約60秒後,電梯開始強制關門,該側電梯門將木板推行至軌道中央後,該板狀物被兩扇門垂直夾住,電梯門夾著該板狀物開始上行,並發生嚴重的碰撞,造成電梯損壞,電梯最終停於2層。涉案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顯示涉案電梯使用單位為物業公司,下次檢驗日期為2019年11月5日。電梯所在的小區系新入住的小區,業主剛開始辦理裝修事宜。
爾後,維修公司向物業公司出具《某小區電梯(右側)損壞原因認定及維修報價說明》,載明:「我司就電梯損壞原因進行說明並報價如下:1.經查看現場,確認損害原因為韓某在運輸材料過程中將木板放置在該電梯門中間,在其離開電梯運取材料時,因長時間擋門,電梯強迫關門並上行,導致電梯受損,無法正常運行;2. 損壞部位及更換費用如下:門板機報價6500元、門組件報價4800元、光幕報價8300元、工時費報價2400元,合計22000元。」後維修公司將案涉電梯進行維修,物業公司為此支付維修費22000元。為此,物業公司將韓某訴至法院,要求韓某賠償電梯維修費22000元。
訴辯主張
物業公司認為,韓某違反基本常識,擅自將木板放在電梯門處阻擋電梯關閉,並離開電梯去運材料,其間電梯門自動關閉、上行,上行過程中電梯門夾住板與牆體發生碰撞,造成電梯損壞、無法正常運行,屬於韓某的過錯導致電梯損壞。
而韓某則辯稱,案涉電梯存在電梯門還沒有完全關閉的情況下,就會運行的危險現象,根據生活常識來看,若電梯的門在未能關閉的情況下就出現上行或下行的情況,均系電梯故障造成的,本案的電梯也存在這樣的情況,應按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韓某將板材放置在電梯門當中,離開電梯後電梯強制關門上行,造成電梯損壞,物業公司為此支付維修費用22 000元,故物業公司要求韓某承擔電梯維修費22 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韓某辯稱電梯關門是電梯本身存在故障,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韓某承擔電梯維修費22 000元。
韓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主張在電梯門沒有完全關閉的情況下就出現了電梯上行的現象,明顯屬於電梯故障,該情況不可能是因人為或外界因素造成的,維修公司修理的部位是否系本次事故造成的,以及修理的所有部位是否存在合理和必要性並未充分證明,一審法院未考慮雙方的過錯比例和責任問題。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成立有四個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結果、過錯和因果關係。本案中,韓某搬運物品的過程中,在未採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將一塊板狀物垂直放置於電梯門運行的軌道處,阻止電梯門關閉,其離開電梯後電梯門關閉上行,在上行過程中,電梯轎箱推動板狀物垂直上行,並與電梯門框發生嚴重碰撞,造成電梯損壞,停止運行。因此,韓某的行為符合上述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韓某應當承擔損害電梯的侵權責任。韓某上訴主張,本次事故系因電梯故障,且修理的所有部位是否存在合理和必要性一審未予審查。對此,北京一中院認為,韓某主張電梯存在故障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在一審法院的釋明下其亦未就此申請鑑定,在涉案小區系新入住小區,電梯處於檢驗有效期內的前提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次事故的發生系因電梯故障所導致,韓某應對其導致的損失承擔責任。韓某辯稱電梯維修的部位不合理,但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採信。最終,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系侵權責任原則的一般規定。一般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是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有過錯,三是受害人受有損害,四是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韓某將板狀物垂直放置於電梯運行的軌道上,阻止電梯門關閉,顯然存在過錯,該行為直接導致電梯發生碰撞,進而受損。韓某的侵權行為顯而易見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常識來看,在無人看守的情況下,用異物阻擋電梯門關閉非常危險,可能會發生嚴重的後果。韓某為方便搬運東西,在未通知電梯管理單位對電梯採取正確制動措施的情況下,擅自用物體阻擋電梯門,未能盡到一般人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故韓某主觀上存在明顯的過錯。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平時乘坐電梯需要等人或者搬運東西時,避免使用木板、箱子等異物阻擋電梯關閉,應通知電梯的管理單位對電梯採取制動措施,讓電梯安全停留,以免發生電梯損壞甚至影響生命安全的事件。
(文中配圖來自網絡)
供稿:北京一中院立案庭
作者:梁睿、楊顏金
編輯:馬相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