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人事檔案查(借)閱制度
一、 查(借)閱人員必須是中共黨員,持有《查閱幹部檔案審批表》。不得憑藉《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和其它聯繫工作介紹信查閱幹部人事檔案。
二、 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麼材料,並對提供查(借)閱的檔案進行登記。
三、 任何人不得查(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幹部人事檔案。
四、 查(借)閱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洩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五、 查(借)閱人員要愛護幹部人事檔案,嚴禁在檔案材料上圈畫、批註、塗改、摺疊,不得抽換、拆散檔案材料。
六、 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複製幹部人事檔案材料,不允許把檔案內容抄在筆記本上。摘錄的材料要細緻核對,經主管部門籤署意見加蓋公章後,方可使用。
七、 幹部人事檔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須按查(借)閱幹部人事檔案的審批手續辦理,並填寫借條。借出的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無關人員翻閱,不得轉借,不得複製,限期歸還。
幹部人事檔案計算機管理制度
一、 愛護機器設備,熟悉機器性能,按程序規範操作。
二、 充分發揮《幹部人事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檔案信息資料庫,利用該系統完成檔案查借閱、轉遞、目錄的管理和「四統一」管理。
三、 以幹部人事檔案和幹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材料為依據採集信息並及時維護,確保信息內容的準確、完整和新鮮。
四、 新進幹部檔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錄入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幹部檔案索引每年列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匯總一次,並做好有關資料的立卷工作。
五、 對新維護的檔案管理信息要及時備份,並登記備份的時間和主要內容。
六、 不得隨意使用外來磁碟,確需使用時要進行病毒檢查,防止機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損壞或丟失。
七、 未經批准不得提供、複製幹部檔案信息,無關人員不得查看幹部檔案信息,貯有保密信息的載體嚴禁外傳。
八、 利用幹部檔案信息對幹部隊伍進行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補充制度
一、 按照中組部《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經常通過有關部門收集幹部任免、調動、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幹部德、能、勤、績、廉的材料,充實檔案內容。
二、 收集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必須是組織上形成的,或者是組織上審定認可的材料,未經組織同意,個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三、 凡新參加工作的國家幹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隊轉業幹部,都應填寫《幹部履歷表》,審核後補充進幹部人事檔案。
四、 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形成部門,在材料形成後的一個月內,將材料主動送交主管幹部人事檔案的部門歸檔。
五、 掌握形成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的信息,及時、主動地向有關部門索要要應歸檔材料。
六、 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洩露材料內容。
七、 認真辦理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登記和交接手續。
幹部人事檔案材料鑑別歸檔制度
一、收集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必須根據中組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認真鑑別,不屬歸檔範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
二、歸檔的材料必須內容真實、完整,文字清楚,對象明確,填寫規範,手續完備。
三、不屬歸檔範圍的材料,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銷毀材料,必須詳細登記,並報主管負責人審查批准。
四、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必須是鉛印、膠印、油印、雷射(噴墨)印表機列印或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書寫,不得使用原子筆、鉛筆、紅墨水、純藍墨水和複寫紙書寫。
五、歸入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均應按照《幹部人事檔案整理工作細則》進行整理立卷。
幹部人事檔案轉遞制度
一、 轉遞幹部人事檔案或材料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二、 縣及相當縣以上的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轉遞幹部人事檔案。
三、 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並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四、 幹部人事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
五、 幹部人事檔案必須填寫《幹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辦理登記手續。
六、 接受單位收到檔案後,應認真核對,並在《幹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回執上簽名蓋章,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未退回回執的,轉出單位要查詢,以防丟失。
七、 幹部人事檔案應隨著幹部的工作調動或職務的變動及時轉遞,避免人檔分離。
八、 凡是轉出的幹部人事檔案或材料均應嚴密包封,並加蓋機密章。
幹部人事檔案檢查核對制度
一、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對所管理的檔案要定期地進行檢查核對,一般每半年核對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凡提供利用的幹部人事檔案,在收回時要嚴格檢查,經核對無誤後,方可入庫。
三、整理好的幹部人事檔案入庫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頁進行檢查核對,發現差錯,及時糾正。
四、轉出和接受幹部人事檔案時,應將材料與目錄檢查核對,防止錯裝材料或缺少材料。
五、凡收集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應檢查是否屬於歸檔材料,是否完整齊全,是否符合歸檔要求,是否手續完備。
六、輸入計算機的幹部人事信息須與幹部人事檔案核對無誤後,方可使用。
幹部人事檔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做好幹部人事檔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二、 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設立專用檔案庫房(室),配置鐵質檔案櫃,妥善保管幹部人事檔案。
三、 幹部人事檔案庫房(室)必須備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保持庫房的清潔和適宜的溫、溼度。
四、 應明確專人管理幹部人事檔案庫房(室)和檔案櫃。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必須辦理好交接手續。
五、 非管理人員及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幹部人事檔案庫房(室)。
六、 嚴禁用電話、電報索取或提供有關幹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幹部政治歷史問題或其它重要問題的材料。
七、 不得向無關人員談論洩露有關幹部人事檔案的內容。
八、 嚴禁任何人攜帶幹部人事檔案材料進入公共場所和娛樂場所。
九、 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草稿、廢紙等不得亂扔、亂拋,一律按保密紙處理或銷毀。
送交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制度
一、各級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教育培訓、審計、統戰等形成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部門,應建立送交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歸檔的工作制度。
二、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形成部門,應在材料形成的一月內主動送交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三、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積壓、滯留應歸檔的材料。
四、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與各有關部門建立聯繫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暢通。
五、對未能及時遞交檔案材料的部門,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主動與其聯繫催要。
六、發現遞交歸檔的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補送材料或補辦手續。
幹部人事檔案管理人員職責
一、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保管應管幹部的人事檔案,為國家積累檔案史料。
二、 收集、鑑別和整理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三、 辦理幹部人事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
四、 登記幹部職務的變動情況。
五、 為有關部門提供幹部的情況。
六、 做好幹部人事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 調查研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情況,制定規章制度,搞好幹部人事檔案的業務建設和宏觀業務指導。
八、 推廣、應用幹部人事檔案現代化管理技術。
九、 定期向同級檔案館(室)移交死亡幹部的檔案。
十、 辦理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