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景 楊晨霖 律師
最近辦理了幾起要求合同解除案件,對於合同的解除很具有典型意義,大家平時合同解除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辦理,法律要求的條件不一定清楚,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是做口罩的經銷商,在今年疫情期間,當事人對接了很多客戶,都順利成交,同時當事人也利用手中資源的優勢給各大高校捐贈了不少防疫物資,取得了很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果。
在今年3月下旬的時候,也是疫情還比較緊張的時候,當事人接到了一個N95口罩的大單,標的幾千萬。合同籤訂後,當事人給了幾個N95口罩的品牌,當事人訂了兩個品牌後就準備供貨了。在供貨前10天,因另一個品牌的口罩數量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要,經過買方當事人的管理人員的簡單口頭確認後,就以另外一個品牌供貨了,買方在變更後的生產廠家守著提貨,提貨後到了海關要出關,因四月國家出口政策的變化,買家無法出口了,買家就以當事人單位的口罩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全部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覺得也是很冤,合同都履行完了,買方自己出不了關,卻要求解除合同,於理也說不過去,讓我們律師來應訴。
這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徵有哪些?
2、合同解除有那些形式,法律依據是什麼?
3、本案如何處理?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後,因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無效或僅向將來無效的行為。
那麼合同解除又有什麼特徵呢?1、合同解除以有效合同為前提,若合同自始無效,就談不上解除。2、合同解除必須要有條件,既可以是法定的條件,也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條件。3、合同解除必須要有行為,有了解除的行為,合同才會解除。4、合同解除後使合同關係自始無效或僅向將來無效。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徵組合起來,就是一個完整的合同解除。
第二個問題,合同解除有哪些形式,法律依據是什麼?
合同解除主要分為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與單方解除:
1、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合同的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協商解除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再協商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比如雙方在合同約定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給了雙方當事人極大的自由度,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後,就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解除合同是自始無效還是僅對將來無效。
2、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賦予了當事人一方法定的解除權,當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法定的解除條件之後,當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3、單方解除,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單方解除需要單方解除權,並不適用於大部分的合同解除情形。故,當一方當事人依據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時來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時,並不是通知到時就可以解除合同,還需要對方的確認,只有對方確認之後,雙方才能解除合同,約定自始無效或僅對將來生效。而如果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的函件,又不願解除合同,可以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無效,雙方合同自然不會解除。
以上是合同解除一方在具有解除權的前提下,其解除權的行使才能產生法律效力。解除合同以解除者一方具有解除權,解除權的權利來源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雙方合同約定的解除權,一個是法定的解除權。
約定的解除權,以滿足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同時根據司法實踐也要滿足根本違約的法定條件,行使解除權才會被法院支持。
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滿足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條件,行使解除權也才會被支持。
第三個問題,本案如何處理。
在本案中,當事人雖然在起訴前向當事人送達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當事人收到後,讓我們律師來處理,我們研判後認為,原告既不具備約定的解除權基礎,也不具備法定的解除條件,建議當事人不予理會。
原告起訴後,我們就提出原告解除合同,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法定和約定的條件,原告不具備解除權。原告對貨物品類的變化,先是口頭確認,後又大量提貨,認可了貨品的變更,這些都是貨品變更,原告接受的事實,原告貨物無法出口是國家政策的變化,並非是被告貨品的變更造成的。貨物的變更,雙方達成了合意,既然達成了合意,當事人變更貨品的行為並沒有造成根本違約,也就是原告沒有解除權。
雖然原告提出貨品質量不合格,但是原告並沒有拿出適當的檢驗報告來證明被告貨品不合格,也打不到根本違約的解除條件。
故而,在本案總,原告的訴請很難得到支持,庭審中,法官也明確釋明了原告存在的問題,也是希望原告撤訴,節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