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說合同的解除

2020-11-08 九賢律師

蘭景 楊晨霖 律師


最近辦理了幾起要求合同解除案件,對於合同的解除很具有典型意義,大家平時合同解除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辦理,法律要求的條件不一定清楚,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是做口罩的經銷商,在今年疫情期間,當事人對接了很多客戶,都順利成交,同時當事人也利用手中資源的優勢給各大高校捐贈了不少防疫物資,取得了很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果。

在今年3月下旬的時候,也是疫情還比較緊張的時候,當事人接到了一個N95口罩的大單,標的幾千萬。合同籤訂後,當事人給了幾個N95口罩的品牌,當事人訂了兩個品牌後就準備供貨了。在供貨前10天,因另一個品牌的口罩數量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要,經過買方當事人的管理人員的簡單口頭確認後,就以另外一個品牌供貨了,買方在變更後的生產廠家守著提貨,提貨後到了海關要出關,因四月國家出口政策的變化,買家無法出口了,買家就以當事人單位的口罩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全部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覺得也是很冤,合同都履行完了,買方自己出不了關,卻要求解除合同,於理也說不過去,讓我們律師來應訴。

這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徵有哪些?

2、合同解除有那些形式,法律依據是什麼?

3、本案如何處理?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後,因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無效或僅向將來無效的行為。

那麼合同解除又有什麼特徵呢?1、合同解除以有效合同為前提,若合同自始無效,就談不上解除。2、合同解除必須要有條件,既可以是法定的條件,也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條件。3、合同解除必須要有行為,有了解除的行為,合同才會解除。4、合同解除後使合同關係自始無效或僅向將來無效。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徵組合起來,就是一個完整的合同解除。

第二個問題,合同解除有哪些形式,法律依據是什麼?

合同解除主要分為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與單方解除:

1、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合同的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協商解除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再協商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比如雙方在合同約定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給了雙方當事人極大的自由度,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後,就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解除合同是自始無效還是僅對將來無效。

2、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賦予了當事人一方法定的解除權,當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法定的解除條件之後,當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3、單方解除,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單方解除需要單方解除權,並不適用於大部分的合同解除情形。故,當一方當事人依據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時來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時,並不是通知到時就可以解除合同,還需要對方的確認,只有對方確認之後,雙方才能解除合同,約定自始無效或僅對將來生效。而如果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的函件,又不願解除合同,可以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無效,雙方合同自然不會解除。

以上是合同解除一方在具有解除權的前提下,其解除權的行使才能產生法律效力。解除合同以解除者一方具有解除權,解除權的權利來源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雙方合同約定的解除權,一個是法定的解除權。

約定的解除權,以滿足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同時根據司法實踐也要滿足根本違約的法定條件,行使解除權才會被法院支持。

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滿足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條件,行使解除權也才會被支持。

第三個問題,本案如何處理。

在本案中,當事人雖然在起訴前向當事人送達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當事人收到後,讓我們律師來處理,我們研判後認為,原告既不具備約定的解除權基礎,也不具備法定的解除條件,建議當事人不予理會。

原告起訴後,我們就提出原告解除合同,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法定和約定的條件,原告不具備解除權。原告對貨物品類的變化,先是口頭確認,後又大量提貨,認可了貨品的變更,這些都是貨品變更,原告接受的事實,原告貨物無法出口是國家政策的變化,並非是被告貨品的變更造成的。貨物的變更,雙方達成了合意,既然達成了合意,當事人變更貨品的行為並沒有造成根本違約,也就是原告沒有解除權。

雖然原告提出貨品質量不合格,但是原告並沒有拿出適當的檢驗報告來證明被告貨品不合格,也打不到根本違約的解除條件。

故而,在本案總,原告的訴請很難得到支持,庭審中,法官也明確釋明了原告存在的問題,也是希望原告撤訴,節約訴訟費。

相關焦點

  • 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途徑包括哪些?解除的生效日期
    合同解除——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合同終止雖然包括合同解除,但是合同終止不全部是因為合同解除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證明書範本,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
    合同解除——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合同終止雖然包括合同解除,但是合同終止不全部是因為合同解除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合同終止有多種形式,包括履行完畢終止、合同解除終止、混同終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導致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全是因為合同解除導致的。
  • 沒有約定合同有效期怎麼解除?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沒有約定合同有效期怎麼解除?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是關於合同解除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沒有約定合同有效期怎麼解除?法律對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該限制。
  •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成三種: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權解除以及法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不同於合同的終止,前天已經和大家分享過。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合同解除的種類。合同的解除一共有三種: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權解除以及法定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於協議解除的法律規定體現在第93條第一款中:「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與終止合同的區別
    一、兩者的聯繫這兩個法律術語都是出現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無論是解釋合同還是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相同的部分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情形,說明終止合同的概念包含解除合同。使用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時,都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
  • 崔建遠:民法典合同解除的制度革新
    2.合同解除的對象: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是否能夠解除 第二個大問題就是,合同解除的對象。據我了解的情況,眾多的專家學者都認為要以生效合同為對象,如果合同成立但沒有生效,沒有產生債權債務,就不歸合同解除管。
  • ...未通知對方解除而是直接起訴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時解除?
    ●法律依據●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 從《合同解除通知》到真正「解除合同」,還有幾步?
    籤了各種合同之後,想要解除合同該怎麼辦?或者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後應該怎麼辦呢?在法院未對其解除合同的請求作出任何評價的情況下,焦煤分公司申請撤訴,焦煤分公司與王寧春籤訂的土地農場承包合同是否解除仍處在不確定狀態。王寧春於2015年7月6日收到法院開庭傳票時,視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王寧春。
  • ​最高院: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可否判決「確認合同解除」?
    經查,武商量販公司於2015年6月起即以發函、騰退房屋、郵寄房屋鑰匙、提起訴訟等形式,多次要求解除其與馨安泰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認定武商量販公司要求解除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確。二審判決認定生效判決確定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不符合雙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應予糾正。
  •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勞動者如何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
    勞動者在因各種原因都會遇到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許多勞動者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經濟賠償,但在什麼情形下支付經濟補償,什麼情形下支付經濟賠償不清楚。今天我們就來說說經濟補償和賠償的問題。一、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 合同解除與訴訟時效
    合同解除與訴訟時效較之於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既有類似之處,也有不同之點。本文著重討論合同解除與訴訟時效獨特的問題。  2.合同解除系解除權行使的結果時,為形成權及其行使的問題;合同解除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時,也不是請求權行使的表現。按照我國法及其理論關於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分工,這不屬於訴訟時效制度管轄的領域,前者受制於除斥期間,後者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規定。
  •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如何維權——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麼時間。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合同成立後情勢變更,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發生變故,可以變更或解除嗎?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 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怎樣解除合同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之日。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 【法律貼士】當事人未通知對方解除而是直接起訴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時解除?
    法律依據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 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稅務處理
    在稅法中,雖無解除合同的概念,但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會影響到應稅事實的認定。對於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需保留解除協議、解除合同確認書;對於當事人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需保留解除合同通知及送達憑證。在此情況下雙方解除合同返還合同財產,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並無具體規定。
  • 今天說說不安抗辯權
    疫情期間我們已經辦了多起涉疫情的口罩等案件,其中一個案子涉及到不安抗辯權的問題,很多人對不安抗辯權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在本案中,該公司本應該在當事人公司交付20萬口罩後支付餘款,但該公司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而拒絕支付餘款,並發函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剩餘合同款項。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發函解除合同,這就涉及到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了,該案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1、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辦理的抵押貸款合同可以解除嗎?
    一、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辦理的抵押貸款合同可以解除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 每日一「典」丨合同解除的後果
    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會發生怎樣的法律後果?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 民法典:未通知對方解除而直接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何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