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說不安抗辯權

2020-12-20 楊晨霖律師

疫情期間我們已經辦了多起涉疫情的口罩等案件,其中一個案子涉及到不安抗辯權的問題,很多人對不安抗辯權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疫情嚴重期間,當事人公司在3月與第三方公司訂立口罩買賣合同,為該公司採購提供口罩,合同約定訂立合同當日,該公司先向當事人公司支付50%預付款;第二天該公司需要交付20萬個醫用口罩;在乙公司出貨20萬個一次性醫用口罩後,該公司支付剩餘的50%餘款;轉帳生效後5天交付完畢。

在三月份時疫情嚴重,口罩需求量相當大,但很多工廠都沒有復工,口罩價格相當高。當事人公司在與該公司訂立合同第二天交付了5萬個口罩。當事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和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在微信上商量變更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該公司收到口罩後又向當事人公司轉帳並收下當事人公司後來提供的15萬口罩。

當事人公司在向該公司交付了20萬個口罩後,要求該公司支付餘款時,該公司以當事人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口罩,說是當事人公司未能按照該公司的要求提供貨源,拒絕支付餘款。當事人公司也就未向該公司提供口罩,要求先付款。

最後,該公司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向法院起訴,要求當事人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合同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該公司本應該在當事人公司交付20萬口罩後支付餘款,但該公司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而拒絕支付餘款,並發函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剩餘合同款項。

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發函解除合同,這就涉及到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了,該案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2、該權利行使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3、本案當中第三方購買方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是否能達到其訴訟目的?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第二個問題,該權利行使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定了具體的法定行使條件以及程序。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個問題,本案當中第三方購買方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是否能達到其訴訟目的?

首先,只有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不安抗辯權才有適用的基礎。如果只是一方承擔義務一方享有權利,那麼就不具備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本案中,該公司公司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當事人公司負有交付口罩的義務,雙方之間存在雙務合同。

其次,雙務合同雙方都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但不是所有的雙務合同都可以適用不安抗辯權的規定。要主張不安抗辯權還要求合同中義務的履行必須存在先後順序。本案中義務的履行順序為:該公司先向當事人公司支付50%預付款;當事人公司需要交付20萬個醫用口罩;該公司支付剩餘的50%餘款;當事人公司交付完合同約定數額的剩餘口罩。所以也符合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條件。

再者,法律規定對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也有限定,只有負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才有可能向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提出不安抗辯權。本案中該公司已經支付了預付款,當事人公司也已經交付了20萬個口罩,接下來應該是該公司履行支付餘款的義務,所以該公司是先履行的一方,那麼該公司符合提起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條件。

最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也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只有在履行債務已到期且後履行義務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先履行義務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有不能為對待給付之虞」,是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及「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該公司不同意支付餘款的理由是當事人單位公司未及時交貨也不能提供貨源。當事人公司雖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在第二天交付20萬口罩,但之後該公司又向當事人公司支付款項以及接收了當事人公司的15萬口罩,說明該公司已經以實際行為同意乙方變更了交貨時間。而該公司說當事人公司不能提供貨源既不能說明當事人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也證明不了當事人公司存在「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更不能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就說當事人公司「喪失商業信譽」。因此,如果該公司公司要行使不安抗辯權,還需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公司有不能為對待給付之虞。

因此,該公司以不安抗辯權起訴,試圖達到解除合同的訴訟目的,以目前的證據,是相當困難的。

相關焦點

  • 論不安抗辯權
    我國合同法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既吸收了大陸法系的優點,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長處,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陸法系的。該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是保護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的先履行一方的權利,這是採用了不安抗辯權的形式。另以第67條規定的後履行抗辯權保護後履行一方權利,以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保護同時履行各方的權利,因此說,抗辯權的整體框架基本上來自大陸法系。
  •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確立,立法意圖在於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實現競爭有序的經濟規則。那麼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 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確立,立法意圖在於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實現競爭有序的經濟規則。那麼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網友諮詢: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 解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什麼時候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顧名思義,是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有不安情況的,隨時進行抗辯的權利。司法實踐中,行使不安抗辯權會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很大的限制。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楊志崢律師,就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在本文中做出了回答。
  • 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
    被告的代理律師表示,當日註銷抵押、當日辦理過戶手續在房屋買賣中是可以做到的,退一步說,即便當日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需要晚幾天才能辦理過戶手續,作為賣方,李女士只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買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即可,但不會導致房屋無法買賣,對方起訴是錯誤使用了不安抗辯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確定及效力
    至於被告辨稱其系因為原告未能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違約在先,被告系行使抗辯權而未能完成拆遷工作及「三通一平」工作。由於被告至今未完成拆遷工作,「三通一平」亦無法完成,原告雖有先履行債務的義務,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行使不安抗辯權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根據雙方所籤的合同,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並不是用於被告進行拆遷工作。因此,被告辯駁理由不成立,對被告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司法適用
    【關鍵詞】:不安抗辯權、預期違約、雙務合同、解除權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制度是我國《合同法》的兩個重要制度。不安抗辯權是大陸法系一項傳統的制度,而預期違約則起源於英美法系,是由英美法系判例法中逐漸發展起來的特有制度。但在立法目的、制度功能方面兩制度有許多相似之處,因而我國許多學者從理論角度將兩者進行比較,眾說紛壇,莫衷一是。
  • 從本案談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
    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為給付,當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明顯減少或惡化並可能影響其履行義務時,應當先為給付的一方可以在對方未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拒絕履行其義務。其又稱拒絕權,具有留置擔保的性質。在對方履行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後,不安抗辯權歸於消滅。
  • 每周一典:不安抗辯權
    法條釋義: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具體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對方財產明顯減少,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在工程領域,承包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承包方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有先行施工的義務,但在施工過程中有確切證據證明發包方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將難以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中止履行合同應書面通知發包方。
  •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不是「不安」就可以了?
    現軍威公司通知南通華晉公司解除《合作開發合同書》,華晉公司書面拒絕後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未支付第三期的1000萬元。華晉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軍威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無效,判令軍威公司繼續履行《合作開發合同書》。最高院判決確認軍威公司2017年9月22日向華晉公司送達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華晉公司主張的不安抗辯權不予支持
  • 供銷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被告主張的不安抗辯權是否成立,形成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意見認為,被告不構成不安抗辯權。被告應於交貨日期及時履行兩份供銷合同,將兩套設備送至約定地點,被告至今未履行設備乙合同,違反了合同約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構成不安抗辯權。
  •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適用之比較
    2、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與默示預期違約之比較
    默示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具有相同的機能,但也存在相當差異,且各有優勢。筆者欲先通過對不安抗辯權與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理解再比較兩者的區別。   一、不安抗辯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的具體適用條件如下:  (一)合同成立後出現危及後履行方履約能力的惡化事實  首先,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後履行方出現危及其履行能力的情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嚴重喪失商業信譽。
  •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如何使用?
    這時候先履行人就可以適用不安抗辯權。那麼,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如何適用?網友諮詢:我籤訂了一個買賣合同,採取先供貨再付款的方式,我準備發貨前,發現對方資金鍊斷裂、不具備後續付款能力。出現這種情況,我可以適用不安抗辯權嗎,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如何適用?
  •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辯權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因此,只有不斷完善不安抗辯制度,才能使這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充分發揮不安抗辯權的作用,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程序要求  根據《合同法》規定,先履行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須滿足下列基本要求,始得有效:第一,先履行義務人應當將中止履行的意思及時通知後履行義務人,儘量減少後履行義務人的損害。第二,先履行義務人應當允許後履行義務人提供擔保,並給後履行義務人以提供擔保的合理期限。第三,不安抗辯權須由先履行義務人主張。
  • 不安抗辯權行使不當,承擔違約責任很冤枉
    雖然知曉這個權利,但是很多人卻並不清楚如何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比如近日陷入房屋買賣糾紛的周某,就是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不當而使自己陷入違約的境地。周某感到房產公司陷入危機,很有可能不能按期交房,因此未在合同約定時間點交付餘款,房產公司起訴周某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周某則以不安抗辯權抗辯。法院判決周某行使不安抗辯不能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 司考不安抗辯權含義及構成條件
    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有謊稱具備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它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 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不安抗辯權
    下面,中公會計小編為廣大考生整理了2019中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不安抗辯權,大家快來學習吧!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