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我們已經辦了多起涉疫情的口罩等案件,其中一個案子涉及到不安抗辯權的問題,很多人對不安抗辯權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疫情嚴重期間,當事人公司在3月與第三方公司訂立口罩買賣合同,為該公司採購提供口罩,合同約定訂立合同當日,該公司先向當事人公司支付50%預付款;第二天該公司需要交付20萬個醫用口罩;在乙公司出貨20萬個一次性醫用口罩後,該公司支付剩餘的50%餘款;轉帳生效後5天交付完畢。
在三月份時疫情嚴重,口罩需求量相當大,但很多工廠都沒有復工,口罩價格相當高。當事人公司在與該公司訂立合同第二天交付了5萬個口罩。當事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和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在微信上商量變更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該公司收到口罩後又向當事人公司轉帳並收下當事人公司後來提供的15萬口罩。
當事人公司在向該公司交付了20萬個口罩後,要求該公司支付餘款時,該公司以當事人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口罩,說是當事人公司未能按照該公司的要求提供貨源,拒絕支付餘款。當事人公司也就未向該公司提供口罩,要求先付款。
最後,該公司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向法院起訴,要求當事人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合同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該公司本應該在當事人公司交付20萬口罩後支付餘款,但該公司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而拒絕支付餘款,並發函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剩餘合同款項。
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發函解除合同,這就涉及到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了,該案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2、該權利行使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3、本案當中第三方購買方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是否能達到其訴訟目的?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第二個問題,該權利行使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定了具體的法定行使條件以及程序。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個問題,本案當中第三方購買方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是否能達到其訴訟目的?
首先,只有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不安抗辯權才有適用的基礎。如果只是一方承擔義務一方享有權利,那麼就不具備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本案中,該公司公司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當事人公司負有交付口罩的義務,雙方之間存在雙務合同。
其次,雙務合同雙方都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但不是所有的雙務合同都可以適用不安抗辯權的規定。要主張不安抗辯權還要求合同中義務的履行必須存在先後順序。本案中義務的履行順序為:該公司先向當事人公司支付50%預付款;當事人公司需要交付20萬個醫用口罩;該公司支付剩餘的50%餘款;當事人公司交付完合同約定數額的剩餘口罩。所以也符合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條件。
再者,法律規定對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也有限定,只有負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才有可能向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提出不安抗辯權。本案中該公司已經支付了預付款,當事人公司也已經交付了20萬個口罩,接下來應該是該公司履行支付餘款的義務,所以該公司是先履行的一方,那麼該公司符合提起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條件。
最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也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只有在履行債務已到期且後履行義務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先履行義務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有不能為對待給付之虞」,是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及「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該公司不同意支付餘款的理由是當事人單位公司未及時交貨也不能提供貨源。當事人公司雖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在第二天交付20萬口罩,但之後該公司又向當事人公司支付款項以及接收了當事人公司的15萬口罩,說明該公司已經以實際行為同意乙方變更了交貨時間。而該公司說當事人公司不能提供貨源既不能說明當事人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也證明不了當事人公司存在「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更不能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就說當事人公司「喪失商業信譽」。因此,如果該公司公司要行使不安抗辯權,還需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公司有不能為對待給付之虞。
因此,該公司以不安抗辯權起訴,試圖達到解除合同的訴訟目的,以目前的證據,是相當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