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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被告主張的不安抗辯權是否成立,形成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意見認為,被告不構成不安抗辯權。被告應於交貨日期及時履行兩份供銷合同,將兩套設備送至約定地點,被告至今未履行設備乙合同,違反了合同約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構成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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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所以,只有力盡完善法律規範,才能較大限度保護交易各方的利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制度,對於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減少損害、保護受害人利益,具有的重要作用。本文擬從抗辯權分類、概念、構成條件等進行論述。 合同履行抗辯權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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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種類?
在明知立即履行合同義務可能遭遇巨大損失時,如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念來規避潛在的風險,減少經濟交易中自身利益損失呢?下面快車小編就簡單的和大家聊一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什麼是合同履行中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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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去解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怎樣的?
交易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有交易便會產生合同,西方有句諺語:「財富的一半來自合同」,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消滅合同之債最主要的方式。那麼怎麼去解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怎樣的? 網友諮詢: 怎麼去解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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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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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說說不安抗辯權
在本案中,該公司本應該在當事人公司交付20萬口罩後支付餘款,但該公司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而拒絕支付餘款,並發函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剩餘合同款項。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發函解除合同,這就涉及到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了,該案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1、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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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不安抗辯權
所謂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而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有權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的履行。該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採用了預期違約制度中權利發生的多原因主義,以更全面地保護先履行一方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中,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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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談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
裝飾公司長期未通知化工公司送貨,縱使化工公司產生不安全感,此也不能認定化工公司成立不安抗辯權,同時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裝飾公司可隨時通知化工公司提供第二批貨,以履行合同。 [分析]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該案案情並不複雜,但裡面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即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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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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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制度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一規定在學理上稱為先履行抗辯權制度,與該法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其同構成我國的雙務合同抗辯權制度。雙務合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拒絕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這種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具有阻止對方請求權的效力,但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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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的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什麼?
理解順序履行抗辯權,可以從如下方面看:1.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四個構成權利人實施順序履行抗辯權,需符合4個前提:① 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債務例如:甲乙兩個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有支付貨款的義務,另一方有提供貨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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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適用問題
第四,對方有履行可能性。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機能,在於一方拒絕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促使雙方同時履行其債務。但是,如果一方已經履行,而另一方由於某種原因而不能履行其所負的債務(如標的物已遭到毀損、滅失等),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如果因不可抗力發生履行不能,則雙方當事人將被免責。在此情況下,如果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請求,對方可提出否認該請求權存在的主張,也不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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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可以適用借款合同嗎,如何行使該權利?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經常碰到有出借人借款給貸款人,當貸款人到期沒有支付利息或部分借款到期而部分借款未到期時,出借人可否行使不安抗辯權主張未到期借款加速到期,從而維護出借人的權益。不安抗辯權可以適用借款合同嗎,如何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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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易言之,就是雙方同時進行義務的履行。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什麼時間應當同時進行義務的履行呢?可能有二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同時進行義務的履行;還有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義務的期限,沒有約定履行的期限,雙方應當同時履行,這二種情況都符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首要條件。[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的概念,為立法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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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同時履行抗辯權
本文擬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理論基礎、性質及構成要件試加分析,並從實務上探討一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關鍵詞]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留置權 合同的履行 為完善合同制度,體現現代商業活動的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原則,新《合同法》首次將同時履行抗辯權從大陸法系引入我國法律領域,這對規範當事人履行合同及維護其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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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與默示預期違約之比較
經濟交易中存在很大風險。在具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原則上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發生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債權之實現時,如仍強迫先履行一方先為履行,則該當事人可能有不能獲得對待給付之風險,則必然有悖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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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司法適用
【關鍵詞】:不安抗辯權、預期違約、雙務合同、解除權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制度是我國《合同法》的兩個重要制度。不安抗辯權是大陸法系一項傳統的制度,而預期違約則起源於英美法系,是由英美法系判例法中逐漸發展起來的特有制度。但在立法目的、制度功能方面兩制度有許多相似之處,因而我國許多學者從理論角度將兩者進行比較,眾說紛壇,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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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
此案審理時,被告李女士與中介公司答辯稱:對錢女士的起訴理由不能認同,因為其不存在違約行為,這份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不是其違約,而是原告錢女士反悔不願意支付剩餘房款。很明顯,在這起訴訟中,作為本案的原告,也就是這份房屋合同中的買方錢女士,之所以提起訴訟,是因為她認為,「李女士不可能提前將房屋設有的抵押註銷,因此,就無法實現當日付款、當日辦理過戶手續的合同約定」,這個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她是為了防患於未然,並因此而行使法律所規定的「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才有效?那麼,什麼是不安抗辯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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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經濟法》第四章知識點及練習題: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本文整理2020CPA《經濟法》第四章知識點及練習題: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類別 情形 權利主體 1 同時履行 抗辯權 (1)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2)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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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顧名思義,是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有不安情況的,隨時進行抗辯的權利。司法實踐中,行使不安抗辯權會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很大的限制。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楊志崢律師,就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在本文中做出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