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中的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什麼?

2020-12-17 國暉律師事務所總所

《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上述67條規定的就是順序履行抗辯權。理解順序履行抗辯權,可以從如下方面看:

1.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四個構成

權利人實施順序履行抗辯權,需符合4個前提:

① 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債務

例如:

甲乙兩個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有支付貨款的義務,另一方有提供貨物的義務,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② 雙方債務有先後履行的順序

例如:

甲乙兩個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甲方負有支付預付款的義務,乙方負有在收到預付款後立即發貨的義務。

③ 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

例如:

甲乙兩個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甲方負有先支付預付款的義務,如果其不支付,那麼乙方可以拒絕發貨。

④ 應當先履行的一方請求應後履行的一方履行

例如:

甲乙兩個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甲方負有先支付預付款的義務,但甲方未支付,要求乙方先發貨。

上述四種情況出現時,後履行乙方擁有先履行抗辯權。

2.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效力(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效力(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後履行方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

效力(3):因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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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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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制度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一規定在學理上稱為先履行抗辯權制度,與該法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其同構成我國的雙務合同抗辯權制度。雙務合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拒絕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這種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具有阻止對方請求權的效力,但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
  • 從本案談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運用
    三、分析  本案看似一起案情簡單的購銷合同案件,其關鍵的法理問題是: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已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權拒絕履行自已的義務。這一問題也就是雙務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理論。我國統一合同法第66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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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規定了各種抗辯的權利,以保障在某些情況下,合同履行義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障自身利益,避免在不利的情況下自己還去履行合同義務。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有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那麼,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 部分履行合同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合同籤訂後至起訴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價值11萬元的貨物,還有3.5萬元的貨物沒有交付。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貨物,但沒有支付貨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萬元的貨款。被告認為,雙方沒有變更合同內容,合同約定原告應當交付14.5萬元的貨物,而不是只交付11萬元的貨物;合同對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後順序沒有約定,故被告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原告交付剩下的3.5萬元貨物之前,其有權拒絕支付貨款。
  • 對部分履行合同的一方能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被告王某則認為,雙方沒有變更合同內容,合同約定張某應當交付的是12萬元的杉木,而不是只交付7萬元的杉木,而且合同對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後順序也沒有約定,所以,被告王某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張某交付餘款5萬元前,被告有權拒絕支付杉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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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在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質保期內、外和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存在的處理,被告B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所欠原告A公司的貨款和違約金。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履行順序,原告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先為被告調試好設備,原告違約在先,其在未為被告B公司調試好設備前無權要求支付貨款。
  • 合同義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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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上最全:合同履行抗辯權64條權威裁判觀點總整理(同時履行抗辯權)
    閱讀提示:抗辯權制度在我國民事立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企業破產法、票據法、智慧財產權法等民商法中都有關於抗辯權的規定。抗辯權制度的設置,宗旨在於落實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因此,正確理解、掌握和運用抗辯權制度,對於公正、合理地解決民商事糾紛,進而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社會信用具有重要意義。
  • 論同時履行抗辯權
    我國新《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義務履行,又稱為履行合同抗辯權。」 [1]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理論基礎在於合同法的兩項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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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有哪些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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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被告主張的不安抗辯權是否成立,形成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意見認為,被告不構成不安抗辯權。被告應於交貨日期及時履行兩份供銷合同,將兩套設備送至約定地點,被告至今未履行設備乙合同,違反了合同約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構成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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