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上述67條規定的就是順序履行抗辯權。理解順序履行抗辯權,可以從如下方面看:
1.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四個構成
權利人實施順序履行抗辯權,需符合4個前提:
① 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債務
例如:
甲乙兩個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有支付貨款的義務,另一方有提供貨物的義務,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② 雙方債務有先後履行的順序
例如:
甲乙兩個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甲方負有支付預付款的義務,乙方負有在收到預付款後立即發貨的義務。
③ 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
例如:
甲乙兩個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甲方負有先支付預付款的義務,如果其不支付,那麼乙方可以拒絕發貨。
④ 應當先履行的一方請求應後履行的一方履行
例如:
甲乙兩個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甲方負有先支付預付款的義務,但甲方未支付,要求乙方先發貨。
上述四種情況出現時,後履行乙方擁有先履行抗辯權。
2.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效力(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效力(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後履行方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
效力(3):因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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