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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合同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買方只能針對用「錢」買的「貨」、賣方只能針對用來買「貨」的「錢」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買方不能針對用「錢」買的「貨」以外的其他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賣方也不能針對用來買「貨」的「錢」以外的其他錢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也強調了這種對應關係,該條紋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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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5]同時履行抗辯權系建立在當事人義務之間的牽連性的基礎上的,不完全契約當事人所負的義務之間沒有相互對應與牽連的關係,因此,一般而言,不完全契約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在例外情況下,不完全契約能否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空間,回答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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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有哪些行使方式?
抗辯權,顧名思義,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中規定的抗辯權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哪些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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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同時履行抗辯權
此時,有先履約義務的當事人無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在雙方約定的履行期限已到之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當事人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未履行」是指沒有履行約定義務。「履行不符約定」指瑕疵履行,包括全部瑕疵和部分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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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筆者認為,我國司法實踐中,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第一,債務需以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且有牽連關係和相應性為前提。「同一」,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是據一個合同產生,債務性質不同,是不同的合同關係,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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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合同履行抗辯權64條權威裁判觀點總整理(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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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責任由誰承擔?
一、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後履行抗辯權,又稱為先履行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後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相比較而言,筆者認為將之稱為後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以此為依據,對抗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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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如果對方當事人已履行債務,則未履行的一方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對這一點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非常清楚。值得研究的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了大部分義務,尚剩一小部分義務未履行,或者履行義務有瑕疵,則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來拒絕履行自己的主要合同義務。筆者認為,由於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對此情況則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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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含義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保險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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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談雙務合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運用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在成立上的關聯性,由此決定在履行上的關聯性,即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係。合同履行上的關聯性要求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自已所負的合同義務。法律上設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於維持當事人在利益關係上的公平。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已所負義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則有悖於公平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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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1甲、乙訂立的委託合同約定乙免費為甲打官司,但未約定雙方履行的順序。①問:若乙請求甲預付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處理事務的義務為由,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間成立的是無償委託合同,系單務合同,不是雙務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與乙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不屬於對待給付義務,甲不能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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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本案如何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有人認為:被告陽光公司因通恆公司未付款,而不返還機器設備行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且亦是在行使留置權,原告通恆公司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有人認為:原告通恆公司未付款行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被告陽關公司不具備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和留置權的條件,其拒不返還設備的行為實為侵權,應當返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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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別
在此情形下,被告行使的是第一個層次意義上的留置權,即原告不能在自己未為對待給付之前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債務。本案中,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先為履行的義務,故被告的抗辯成立,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支持被告的抗辯。 二、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比較 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處,兩者都是為了保護準備履行義務的一方不至於在履行後不能得到對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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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沒有出具發票買受人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買賣合同中,對價關係的債務應該是出賣人的貨物供給義務、買受人的支付貨款義務,出賣人向買受人開具銷售發票是附隨義務,合同附隨義務不構成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先決條件,買受人不能以出賣人單純違反出具發票這一合同附隨義務為由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從而拒絕支付貨款。【基本案情】原告:金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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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制度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一規定在學理上稱為先履行抗辯權制度,與該法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其同構成我國的雙務合同抗辯權制度。雙務合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拒絕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這種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具有阻止對方請求權的效力,但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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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種類?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在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債務人仍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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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制度內涵及其法律構造
所謂合夥,即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合同。雖然合夥合同不同於買賣合同等以交換給付為主要目的,而是在於實現共同經營之目的,但是各合伙人的出資義務仍然具有互為對價關係,故通說認為合夥合同屬於雙務合同。8但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尚存在不同觀點。一是肯定說,認為在合伙人中的一人向其他合伙人請求出資時,其他合同人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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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確定
因原告遲延履行交付第二筆預付款,已構成違約,被告不再繼續履行合同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已經構成違約。因為原告遲延2天支付預付款,是因為等待被告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答覆造成的。被告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根本原因原材料價格上漲,要求提高拋丸機價格遭到拒絕以後,採取了拒絕履行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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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辯權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程序要求 根據《合同法》規定,先履行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須滿足下列基本要求,始得有效:第一,先履行義務人應當將中止履行的意思及時通知後履行義務人,儘量減少後履行義務人的損害。第二,先履行義務人應當允許後履行義務人提供擔保,並給後履行義務人以提供擔保的合理期限。第三,不安抗辯權須由先履行義務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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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的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什麼?
《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上述67條規定的就是順序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