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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的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什麼?
《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上述67條規定的就是順序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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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有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那麼,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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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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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1甲、乙訂立的委託合同約定乙免費為甲打官司,但未約定雙方履行的順序。①問:若乙請求甲預付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處理事務的義務為由,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間成立的是無償委託合同,系單務合同,不是雙務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與乙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不屬於對待給付義務,甲不能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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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種類?
在現代經濟中,依法籤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當事人雙方權利的重要依據.但交易風險無處不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的經濟和財務狀況等隨時可能發生變故。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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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同時履行抗辯權
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則一般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這一條件。 (二)雙方互負合法有效的債務且無先後履行順序 雙方互負債務且有效,即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係或牽連關係,而且這種債務是合法成立有效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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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順序履行抗辯權與質保期並存如何處理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在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質保期內、外和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存在的處理,被告B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所欠原告A公司的貨款和違約金。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履行順序,原告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先為被告調試好設備,原告違約在先,其在未為被告B公司調試好設備前無權要求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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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制度內涵及其法律構造
《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民法典》第525條沿襲了《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後者系同時履行抗辯權首次進入我國實證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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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制度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一規定在學理上稱為先履行抗辯權制度,與該法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其同構成我國的雙務合同抗辯權制度。雙務合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拒絕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這種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具有阻止對方請求權的效力,但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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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責任由誰承擔?
一、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後履行抗辯權,又稱為先履行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後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相比較而言,筆者認為將之稱為後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以此為依據,對抗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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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別
筆者認為,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似有必要在此予以辨析。 一、留置權有兩個層次的法律效力 本案案由是加工合同糾紛,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加工物,被告則以留置權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此時,承攬人所行使的留置權在法律特性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近似。這就是留置權第一層次的效力。 留置權第二層次的效力是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依據是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債務人應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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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看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存在兩種不同觀點:觀點一、B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理由是A公司未構成先行違約;觀點二、B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理由是A公司未全額提供稅務發票已違約在先。2、本案合同解除程序是否妥當。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沒有依法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而以起訴方式直接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不當;另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以起訴方式直接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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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部分履行合同的一方能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被告王某則認為,雙方沒有變更合同內容,合同約定張某應當交付的是12萬元的杉木,而不是只交付7萬元的杉木,而且合同對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後順序也沒有約定,所以,被告王某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張某交付餘款5萬元前,被告有權拒絕支付杉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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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制度,對於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減少損害、保護受害人利益,具有的重要作用。本文擬從抗辯權分類、概念、構成條件等進行論述。 合同履行抗辯權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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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去解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怎樣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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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確定及效力
由於被告至今未完成拆遷工作,「三通一平」亦無法完成,原告雖有先履行債務的義務,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行使不安抗辯權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根據雙方所籤的合同,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並不是用於被告進行拆遷工作。因此,被告辯駁理由不成立,對被告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現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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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合同履行抗辯權64條權威裁判觀點總整理(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發生在雙方的債務都已到期時。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必須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不成立、無效或已被撤銷,或債務已被抵消或免除,則任何一方都不應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方的對待給付必須是可能履行的。如果一方已經履行,而另一方因過錯而致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則只能適用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補救,而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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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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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如何理解司考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又叫後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因為理論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來挺讓人困惑的。不過,現在學界主流觀點稱之為「先履行抗辯權」。 之前的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說法,但是沒有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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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確立,立法意圖在於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實現競爭有序的經濟規則。那麼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