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2020-12-17 法妞問答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確立,立法意圖在於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實現競爭有序的經濟規則。那麼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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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廣東寶鋒律師事務所唐小琴律師解答:

未到期不安抗辯權不可以行使,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之一就是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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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寶鋒律師事務所唐小琴律師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定了限制性條件——當事人必須完成舉證責任和通知義務。舉證責任是指舉證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事由,通知義務是指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使對方獲得設法恢復履行能力或者得以及時提供履行擔保的機會,從而消滅不安抗辯權,平衡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前情勢下,為敦促誠信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及時保全證據、有效保護 權利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對於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全部交付義務,雖然約定的價 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訴請付款方支付未到期價款的,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付款 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或者付款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註銷、被有關 部門撤銷、處於歇業狀態,或者付款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付款 方喪失商業信譽,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的其他情 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經提供適當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 68 條第1款、第69條、第94條第(2)項、第108條、第167條等規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加速到期。

相關焦點

  • 什麼時候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顧名思義,是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有不安情況的,隨時進行抗辯的權利。司法實踐中,行使不安抗辯權會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很大的限制。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楊志崢律師,就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在本文中做出了回答。
  • 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之司法判定
    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權利即為不安抗辯權。本案中,張某行使不安抗辯權符合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是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擔心自己先為給付後,對方無力為對待給付而設立。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過寬,於交易秩序不利,過窄,則於先履行一方過於苛刻而有失公平。因合同法68條內容較為概括,在具體適用時,需結合案件情形,合理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關係而定。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屬大額交易,關係普通百姓切身利益。
  •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確定及效力
    之後因被告一直未將拆遷工作開展完成,施工證也未辦理,施工場地「三通一平」等施工條件也未達到,致使原告無法進場施工,原告遂拒絕繼續支付履約保證金。被告於2010年1月21日向原告發出「關於解除《杏林苑工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的通知」,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
  • 不安抗辯權可以適用借款合同嗎,如何行使該權利?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經常碰到有出借人借款給貸款人,當貸款人到期沒有支付利息或部分借款到期而部分借款未到期時,出借人可否行使不安抗辯權主張未到期借款加速到期,從而維護出借人的權益。不安抗辯權可以適用借款合同嗎,如何行使該權利?
  •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不是「不安」就可以了?
    現軍威公司通知南通華晉公司解除《合作開發合同書》,華晉公司書面拒絕後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未支付第三期的1000萬元。華晉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軍威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無效,判令軍威公司繼續履行《合作開發合同書》。2合同約定了履行順序時,先履行的一方才具有不安抗辯權合同約定雙方具有一個履行的前後順序時,先履行的一方才具有不安抗辯權。本案中當事人沒有約定誰先履行誰後履行,應當同時履行。因此不符合不安抗辯權的形成的要件。
  •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確立,立法意圖在於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實現競爭有序的經濟規則。那麼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 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
    很明顯,在這起訴訟中,作為本案的原告,也就是這份房屋合同中的買方錢女士,之所以提起訴訟,是因為她認為,「李女士不可能提前將房屋設有的抵押註銷,因此,就無法實現當日付款、當日辦理過戶手續的合同約定」,這個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她是為了防患於未然,並因此而行使法律所規定的「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才有效?那麼,什麼是不安抗辯權呢?
  • 今天說說不安抗辯權
    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發函解除合同,這就涉及到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了,該案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1、什麼是不安抗辯權?2、該權利行使的法定條件有哪些?3、本案當中第三方購買方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是否能達到其訴訟目的?
  • 論不安抗辯權
    但若買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證則不在此限。」另外,瑞士債務法第3條、義大利民法第1469條、奧地利民法第105條、中國臺灣省民法第265條等都對不安抗辯權有所規定。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如何使用?
    這時候先履行人就可以適用不安抗辯權。那麼,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如何適用?網友諮詢:我籤訂了一個買賣合同,採取先供貨再付款的方式,我準備發貨前,發現對方資金鍊斷裂、不具備後續付款能力。出現這種情況,我可以適用不安抗辯權嗎,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如何適用?
  • 行使不安抗辯權 他獲雙倍定金
    原標題:行使不安抗辯權 他獲雙倍定金莊某購買二手房,籤合同付了定金,而賣方出售的商品房卻已被查封,房產無法過戶。莊某行使不安抗辯權,並訴至法院。另一方面,某公司的訴爭房產在合同約定的過戶期限2019年5月10日屆滿前不具備可以過戶的條件,莊某委託律師發函催促後,已超過十日,訴爭房產仍處於被查封狀態。某公司未及時消除訴爭房產的查封狀態,導致訴爭房產不具備可以過戶的條件,已構成違約。莊某要求解除合同,某公司依約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 不安抗辯權行使不當,承擔違約責任很冤枉
    雖然知曉這個權利,但是很多人卻並不清楚如何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比如近日陷入房屋買賣糾紛的周某,就是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不當而使自己陷入違約的境地。周某感到房產公司陷入危機,很有可能不能按期交房,因此未在合同約定時間點交付餘款,房產公司起訴周某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周某則以不安抗辯權抗辯。法院判決周某行使不安抗辯不能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司法適用
    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我國《合同法》中完整的抗辯權制度,三者都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能適用於單務合同。這也是由抗辯權的性質決定的。  2、雙方當事人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且履行期限已到。一個正常的雙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由先履行合同一方履行合同,如果先履行合同方到期未履行合同,後履行義務方可依法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從本案談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
    若對方提供了擔保,則化工公司應當繼續供貨;若中止履行後,裝飾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則化工公司可以以此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裝飾公司支付第一批貨款,即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第68、69條的規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辯權的問題。
  • 解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司考不安抗辯權含義及構成條件
    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有謊稱具備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它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 每周一典:不安抗辯權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適用之比較
    2、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為了兼顧後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於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
  •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與默示預期違約之比較
    若債務人慾保留該合同關係,債權人則行使違約賠償請求權即可;若債權人不願保留合同關係,則可行使法定解除權,以終止該合同之權利義務關係。默示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具有相同的機能,但也存在相當差異,且各有優勢。筆者欲先通過對不安抗辯權與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理解再比較兩者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