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 他獲雙倍定金

2021-01-10 環京津網

原標題:行使不安抗辯權 他獲雙倍定金

莊某購買二手房,籤合同付了定金,而賣方出售的商品房卻已被查封,房產無法過戶。莊某行使不安抗辯權,並訴至法院。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裁決此案,莊某未履行付餘款義務並不構成違約,其要求解除合同、對方依約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

買房依約過戶前 發現房產被查封

莊某通過房產中介,與某公司籤訂《房產買賣經紀合同》,約定某公司將其坐落於晉江市梅嶺街道的房屋出售給莊某,莊某應於籤訂合同之日支付定金5萬元,並於2019年5月10日前將購房款324140元存入監管帳戶;雙方應於2019年5月10日前辦理房產過戶受理手續;在產權過戶當日,房產中介將監管帳戶中的上述款項支付給某公司。

合同籤訂後,莊某多次要求該公司配合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該公司不斷推諉,拒不配合。為此,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合同,某公司返還雙倍定金及賠償已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合同籤訂當日,莊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定金5萬元,剩餘購房款尚未支付;房產中介於2019年5月6日向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得知訴爭房產在原、被告籤訂合同之前就已被人民法院查封。

法院裁判

買房者無違約 支持雙倍返還定金

晉江法院認為,按照雙方籤訂的合同的約定,莊某應先將購房餘款存入監管帳戶,某公司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房產中介了解到訴爭房屋已被司法機關查封,並將該情況通知莊某及某公司。

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因訴爭房產被查封,不具備可以過戶的條件,某公司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莊某在了解到訴爭房產已被查封的情況下,有權中止履行支付購房餘款的義務,莊某沒有違約行為。

另一方面,某公司的訴爭房產在合同約定的過戶期限2019年5月10日屆滿前不具備可以過戶的條件,莊某委託律師發函催促後,已超過十日,訴爭房產仍處於被查封狀態。某公司未及時消除訴爭房產的查封狀態,導致訴爭房產不具備可以過戶的條件,已構成違約。莊某要求解除合同,某公司依約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行使不安抗辯權 保護合法權益

法官介紹,購房者買到被法院查封的房產,雖合同約定購房者需先付款,但若出售方未及時消除訴爭房產的查封狀態,購房者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其未按時付款不構成違約,且因所購房產不具備過戶條件,可行使合同解除權,請求出售方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約定損失。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本案中,雖依照合同莊某履行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在先,某公司履行過戶義務在後,但某公司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莊某享有不安抗辯權,其未履行付款義務並不構成違約。

相關焦點

  • 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
    在雙方籤訂合同後,錢女士立即依約支付了定金。但之後不久,錢女士自認為李女士不可能提前將房屋設有的抵押註銷,因此,就不可能實現當日付款、當日辦理過戶手續的合同約定,肯定會構成違約。以此為理由,錢女士將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合同,李女士應向她支付雙倍定金4萬元。
  • 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之司法判定
    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權利即為不安抗辯權。本案中,張某行使不安抗辯權符合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是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擔心自己先為給付後,對方無力為對待給付而設立。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過寬,於交易秩序不利,過窄,則於先履行一方過於苛刻而有失公平。因合同法68條內容較為概括,在具體適用時,需結合案件情形,合理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關係而定。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屬大額交易,關係普通百姓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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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確定及效力
    至於被告辨稱其系因為原告未能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違約在先,被告系行使抗辯權而未能完成拆遷工作及「三通一平」工作。由於被告至今未完成拆遷工作,「三通一平」亦無法完成,原告雖有先履行債務的義務,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行使不安抗辯權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根據雙方所籤的合同,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並不是用於被告進行拆遷工作。因此,被告辯駁理由不成立,對被告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什麼時候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顧名思義,是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有不安情況的,隨時進行抗辯的權利。司法實踐中,行使不安抗辯權會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很大的限制。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楊志崢律師,就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在本文中做出了回答。
  • 供銷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
    合同籤訂後,原告交付定金4萬元。2014年4月28日,被告將設備甲送至原告處,原告出具收貨證明,次日通過轉帳支付被告設備款7萬元,餘款4萬元經被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也沒有繼續履行設備乙合同,原告認為被告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兩份供銷合同並雙倍返還定金。被告辯稱,原告沒有足額支付第一份貨款導致其喪失商業信譽,故同意解除尚未履行的設備乙合同,但不同意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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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不是「不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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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辯權行使不當,承擔違約責任很冤枉
    雖然知曉這個權利,但是很多人卻並不清楚如何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比如近日陷入房屋買賣糾紛的周某,就是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不當而使自己陷入違約的境地。周某感到房產公司陷入危機,很有可能不能按期交房,因此未在合同約定時間點交付餘款,房產公司起訴周某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周某則以不安抗辯權抗辯。法院判決周某行使不安抗辯不能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 論不安抗辯權
    [1]  一、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淵源   不安抗辯權源於德國法,《德國民法典》第321條規定:「因雙方契約負擔債務並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於訂約後明顯減少,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而法國學說稱之為「不履行的抗辯」,它來自中世紀羅馬法,是從約因(consideration)學說出發的。
  • 不安抗辯權可以適用借款合同嗎,如何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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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學員問題】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解答】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今天說說不安抗辯權
    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發函解除合同,這就涉及到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了,該案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1、什麼是不安抗辯權?2、該權利行使的法定條件有哪些?3、本案當中第三方購買方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是否能達到其訴訟目的?
  • 從本案談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
    我國《合同法》引進了英美法系的預期違約制度同時繼承了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制度,這是立法上的完善和進步。所謂預期違約亦稱為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形態。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雖未向對方聲明將不履行合同,但其自身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
  • 解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不安抗辯權與默示預期違約之比較
    若債務人慾保留該合同關係,債權人則行使違約賠償請求權即可;若債權人不願保留合同關係,則可行使法定解除權,以終止該合同之權利義務關係。默示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具有相同的機能,但也存在相當差異,且各有優勢。筆者欲先通過對不安抗辯權與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理解再比較兩者的區別。
  •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確立,立法意圖在於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實現競爭有序的經濟規則。那麼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如何使用?
    這時候先履行人就可以適用不安抗辯權。那麼,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如何適用?網友諮詢:我籤訂了一個買賣合同,採取先供貨再付款的方式,我準備發貨前,發現對方資金鍊斷裂、不具備後續付款能力。出現這種情況,我可以適用不安抗辯權嗎,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如何適用?
  • 每周一典:不安抗辯權
    法條釋義: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具體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對方財產明顯減少,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在工程領域,承包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承包方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有先行施工的義務,但在施工過程中有確切證據證明發包方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將難以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中止履行合同應書面通知發包方。
  •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有哪些行使方式?
    抗辯權,顧名思義,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中規定的抗辯權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哪些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