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行使不安抗辯權 他獲雙倍定金
莊某購買二手房,籤合同付了定金,而賣方出售的商品房卻已被查封,房產無法過戶。莊某行使不安抗辯權,並訴至法院。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裁決此案,莊某未履行付餘款義務並不構成違約,其要求解除合同、對方依約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
買房依約過戶前 發現房產被查封
莊某通過房產中介,與某公司籤訂《房產買賣經紀合同》,約定某公司將其坐落於晉江市梅嶺街道的房屋出售給莊某,莊某應於籤訂合同之日支付定金5萬元,並於2019年5月10日前將購房款324140元存入監管帳戶;雙方應於2019年5月10日前辦理房產過戶受理手續;在產權過戶當日,房產中介將監管帳戶中的上述款項支付給某公司。
合同籤訂後,莊某多次要求該公司配合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該公司不斷推諉,拒不配合。為此,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合同,某公司返還雙倍定金及賠償已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合同籤訂當日,莊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定金5萬元,剩餘購房款尚未支付;房產中介於2019年5月6日向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得知訴爭房產在原、被告籤訂合同之前就已被人民法院查封。
法院裁判
買房者無違約 支持雙倍返還定金
晉江法院認為,按照雙方籤訂的合同的約定,莊某應先將購房餘款存入監管帳戶,某公司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房產中介了解到訴爭房屋已被司法機關查封,並將該情況通知莊某及某公司。
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因訴爭房產被查封,不具備可以過戶的條件,某公司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莊某在了解到訴爭房產已被查封的情況下,有權中止履行支付購房餘款的義務,莊某沒有違約行為。
另一方面,某公司的訴爭房產在合同約定的過戶期限2019年5月10日屆滿前不具備可以過戶的條件,莊某委託律師發函催促後,已超過十日,訴爭房產仍處於被查封狀態。某公司未及時消除訴爭房產的查封狀態,導致訴爭房產不具備可以過戶的條件,已構成違約。莊某要求解除合同,某公司依約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行使不安抗辯權 保護合法權益
法官介紹,購房者買到被法院查封的房產,雖合同約定購房者需先付款,但若出售方未及時消除訴爭房產的查封狀態,購房者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其未按時付款不構成違約,且因所購房產不具備過戶條件,可行使合同解除權,請求出售方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約定損失。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本案中,雖依照合同莊某履行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在先,某公司履行過戶義務在後,但某公司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莊某享有不安抗辯權,其未履行付款義務並不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