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公司要求返還20萬獎金是否合理?法院是這樣判的

2020-12-17 遠業說法

2017年4月27日,某酒店向徐某出具《任命協議書》,寫明根據雙方管理協議,任命徐某為杭州蕭山中贏某酒店總經理,其中關於長期激勵計劃的規定如下:酒店長期激勵計劃是針對總經理進行績效獎勵、促進其績效提升並對其進行留任的激勵計劃,該計劃將以限制性股票份數的形式授予2018年3月15日,摩根公司核准稅前應付徐某獎金268615元,扣除個人所得稅66148.75元,稅後實際發放202466.25元。2018年5月16日,徐某離職。2018年11月15日,摩根公司向杭州市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0767動仲裁,請求裁決徐某返還摩根公司多發的工資174885元。

員工離職,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返還獎金?

法院認為:徐某在摩根公司工作期間的LTI獎勵,應按照《任命協議書》中關於長期激勵計劃的約定處理。《任命協議書》中關於長期激勵計劃規定為:酒店長期激勵計劃是針對總經理進行績效獎勵、促進其績效提升並對其進行留任的激勵計劃,該計劃將以限制性股票份數的形式授予;長期激勵計劃(LTI)以三年為期限予以授予,每年授予,計算比例根據酒店級別而規定不同的比例,對於高端酒店通常按照18%計算,該激勵總金額按照每年1/3均攤分3年予以支付;支付方式範例為舉例說明,2014年至2016年每年授予15000美金,在三年一個周期如何予以支付,假設酒店每股價格21.53美金,折合696股限制性股票每三年,或每年232股,2014年LTI於2014年授予獎勵資格,2015年、2016年、2017年每年發放232股,2015年、2016年LTI以此類推。

按照雙方約定,徐某在摩根公司工作期間,應首先授予獎勵資格,此後三年內予以發放,現並無證據證明徐某已經獲得2017年獎勵資格,故原審法院認為摩根公司不予支付2017年LTI獎勵系具有合同依據之處理並無不當。

該案中讀者不難發現,公司主張返還成功的重要依據就是協議!

我們在實踐中也看到一些公司在獎勵設置時,忽視如下問題:

1.公司忽視退出問題。公司在激勵時忽視員工可能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沒有約定如果員工離職,獎金如何處理的問題;

2.公司設計的獎勵制度沒有獎勵周期。一般情況下,公司的獎勵制度只能使用當季度、年度,之後公司會公布新的制度。

因此,公司需要明確制度適用的周期,確保制度/協議不會無期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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