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教唆犯?教唆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2021-02-20 微辦案法律講堂

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為,它又不是一種有具體罪名的犯罪,因為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沒有教唆罪的規定。從這一點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沒有自己獨立的、完整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理論認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因此對教唆犯就應當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從而使教唆犯成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在我國刑法中,有關教唆犯的規定被放在總則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與處罰原則處理教唆犯罪有關問題的原則立場。但是全面考查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卻可以看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並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對教唆犯罪展開討論以前,我們有必要從教唆的主觀方面入手對教唆犯進行大致分類:

首先,從教唆人教唆內容的針對性程度出發,我們暫且區別出確定性教唆和非確定性的教唆。

確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確目的、唆使他人實施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這種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達到自己某種特定目的的計劃,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實現自己目的的工具。

非確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於對社會的不滿而唆使他人從事某種類型的犯罪。這種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會的廣泛的犯罪目的,沒有個人具體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

其次,從教唆犯的主觀故意內容出發亦可分為直接故意教唆和間接故意教唆。

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僅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並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圖去實施犯罪行為。

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確定性教唆相連接。如某甲與乙妻有染,為達長期佔有之目的,多次殺乙而未得逞。後甲得知丙與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撥,致使丙對乙仇恨加劇,最終將乙殺死在家中。此類情況下,教唆人有其獨立的犯罪構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之罪,對教唆人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間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確定性的教唆相聯繫。如慫恿某些好逸惡勞並揮霍無度的人進行盜竊,引起其實施盜竊犯罪的意圖。間接故意的教唆沒有獨立的犯罪構成,只有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才能對教唆人的刑事責任進行認定。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教唆犯的主觀故意進行的分類,其實就是對教唆犯的犯罪構成問題進行的分類。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應當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分。在直接故意的場合,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構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實現了自己的目的,是行為的既遂,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的,沒有構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沒有實現預期的目的,是行為的未遂。其犯罪構成在實施教唆行為時就已完成。

在間接故意的場合,由於行為人沒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狀態,這就意味著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只有發生了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也就意味著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如果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其犯罪構成依賴於被教唆人是否實施被教唆的罪。其次,對於刑法規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據其獨立的犯罪構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教唆人存在間接故意,行為人無獨立的犯罪構成,也就談不上如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問題。第三,對於某些刑法規定為本身就構成對社會的嚴重危害且構成犯罪的教唆行為,應依刑法分則的規定直接定罪量刑。

在教唆犯罪問題上,我國刑法分則有一些專門性規定:

1、刑法分則規定的煽動性行為。如我國刑法第103條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家罪,第278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條款。在這些犯罪中,教唆人的教唆行為刑法明文規定為犯罪,但同時刑法的規定是獨立的具體的罪名而沒有將其規定為共犯行為,不存在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的問題。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未實行被教唆之罪對教唆人也應當以既遂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也應當適用刑法分則條文的有關規定,而不適用共同犯罪。

2、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引誘性行為。如刑法第306規定的妨害作證罪中,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情況。在引誘性中,一方面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絲毫不影響教唆人的犯罪構成。另一方面,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人構成妨害作證罪,而被教唆人構成偽證罪,也不能適用共同犯罪。另外,我國刑法分則第295條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則是一種獨立、具體的犯罪,對它應當單獨適用,不以共同犯罪論。

相關焦點

  • 金鎖良:淺析教唆犯的刑事責任認定
    本文試著對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做一簡要論述。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該條規定,認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遵循以下三個處罰原則: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 關於教唆犯的司法認定
    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教唆行為的本質是製造犯意,古中華法系稱為造意犯,帶有思想犯的痕跡。犯罪方式只能是積極的行為,但教唆犯本人可以親自參加犯罪也可以幕後操縱實行犯,只以自己的言行去傳輸犯意,通過他人去實施或幫助實施犯罪。這樣,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形成共犯關係,兩者肩負共同完成犯罪的重任,共同意思聯絡,意志結合,齊心協力追求目的既遂。
  • 已經認定共同犯罪,還能否認定教唆犯?
    那麼,已經認定共同犯罪,還能否認定教唆犯?網友諮詢:甲與乙是同事關係,平日素有不睦。丙是甲的下屬,為討好甲一日提議想教訓教訓乙,找人打乙一頓,甲同意命丙去辦這件事。丙找來丁去打乙(丙沒親自出面),打鬥之中乙正當防衛進行回擊,丁一怒之下拔槍打死了乙,然後逃走。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為,它又不是一種有具體罪名的犯罪,因為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沒有教唆罪的規定。從這一點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沒有自己獨立的、完整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理論認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因此對教唆犯就應當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從而使教唆犯成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在我國刑法中,有關教唆犯的規定被放在總則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與處罰原則處理教唆犯罪有關問題的原則立場。
  • 刑法天天學之33——教唆犯的認定及其刑事責任
    (2)教唆行為必須是教唆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行為。3.主觀上具有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1)如果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故意,但實施了犯罪行為,教唆者仍然成立教唆犯。【示例】丙生病了。甲告訴乙:「你把這個毒藥給丙吃下去」。乙聽成「你把這個土藥給丙吃下去」。他以為這是甲給丙專門找來的特效藥,就很開心地把「土藥」給丙吃了。丙服下「土藥」後死亡。
  • 論教唆犯之本質
    但根據第115條之精神可知,義大利刑法對教唆犯的刑罰處罰原則並不如德國那樣對教唆犯一概以其所教唆的罪定罪處罰,而是分別不同情形實施不同處遇:  首先,在有企圖的教唆[8]情況下,包括被教唆人沒有接受教唆即教唆失敗,以及被教唆人雖接受教唆但沒有實施所教唆之犯罪行為即教唆無效兩種情況,刑法並不對教唆犯以其所教唆的罪定罪處罰,而是認定其無罪。
  • 【探討】淺析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相關問題
    所謂極端從屬性說,是指共同犯罪必須嚴格按照共犯從屬性,共犯的認定完全依賴實行犯的行為,也就是說,主犯不犯罪,從犯肯定無罪。只有正犯的行為符合了構成要件、違法性與有責性時,才有教唆犯、幫助犯成立的餘地。正如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才成立共犯,以及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都可以看出目前我國主流學說是贊成極端從屬性說的。
  • 淺談教唆犯的未遂形態
    ,教唆犯本身不直接實行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而進行犯罪,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之間構成共同犯罪。  教唆犯的未遂問題,是關於共犯中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的範圍以及可罰性與處罰程度的問題。而刑法學家對該問題的爭議頗多,甚至與未遂交所、陷害教唆相混淆。  (一)大陸法系關於教唆未遂問題的觀點  在大陸法系,特別是德日刑法中,教唆犯的未遂指的是教唆人的教唆行為已經實施,而被教唆人作為正反尚未著手實行犯罪。
  • 「幫助犯」與「教唆犯」詳解
    一、共犯的基本理論狹義的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幫助犯,而狹義的共犯是與正犯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正犯是指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人;而共犯是指沒有親自實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只是通過教唆或幫助正犯的方式來參與正犯行為的人。例如:張三教唆李四去殺人。李四就是正犯,而張三就是教唆犯,是共犯。
  • 2020考研法律碩士:刑法學考點之脅從犯和教唆犯
    注意的問題:   ①脅從犯的轉化: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犯罪,但後來積極主動地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認定為脅從犯,而是主犯。   ②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脅從犯是有一定的意志自由的。   ③不包括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
  • 教唆犯只存在於共同犯罪裡嗎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違法行為都是由兩個或許以上的違法分子施行的,出現這種狀況時,就會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案件要區別主犯、從犯、脅從犯等違法分子,那麼教唆犯是不是只存在於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只存在於共同犯罪裡嗎唆使別人違法的,應當依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效果處分。
  • 當事人諮詢:刑法中的教唆犯,律師深度解讀
    律師:小孩A15歲精神正常,B故意指引A去實施盜竊違法行為,B對A僅僅教唆,B是教唆犯,B犯盜竊罪。教唆犯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實施客觀違法行為的人。某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對象不能特定,便不是教唆犯。3、 教唆對象有一定犯意的情形。小孩A本來想偷東西,B僅僅說了一下,說那個東西不錯,A去盜竊,這種情況B不是教唆犯,如小孩A不想去偷,B說那個東西不錯,那來看看,這種情況B是教唆犯。如他人已經有犯輕罪的意圖,教唆他人犯重罪(與輕罪性質相同),則構成重罪的教唆犯。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對象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對象 一、教唆犯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故意製造正犯的犯意
  • 硬核話題之間接正犯與教唆犯該怎麼區分?
    1、間接正犯的上位概念是正犯,而教唆犯的上位概念是共犯。2、間接正犯只處罰利用者,原則上不處罰被利用者,除非被利用者也具有犯罪故意。但教唆犯則處罰雙方,既處罰教唆者,也處罰被教唆者。但教唆犯的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成立共犯,而且在重合的行為範圍內成立共犯。4、如上述第1點所述,間接正犯的上位概念是正犯。由此決定:在身份犯的場合,由於正犯需要具有身份,故間接正犯也需要具有身份。【例1】老蔡是普通人,與15周歲的警察A是鐵哥們。某天,老蔡唆使A對犯罪嫌疑人B刑訊逼供,A照辦。
  • 教唆犯中止的成立須有效防止犯罪發生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屬於教唆犯,但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王某雖然提出要找人教訓劉某,但其當時僅表達的是犯罪意圖,並未著手實施犯罪。在犯罪行為尚未實施之前,王某就主動撤回了犯罪意圖,因此不構成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既遂。因為王某未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行為人將被害人毆打致死結果的發生。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故意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故意 一、教唆故意教唆犯的故意內容: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進而實施犯罪
  • 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5.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種。6.主犯:①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犯罪集團: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②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③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 2019《刑法》須知: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不一樣,判刑也大有不同!
    不少人都認為間接正犯和教唆犯是一樣的,都是指使、攛掇或利用他人來實施犯罪行為,而自己並不親手實施犯罪的。但實際上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在量刑上兩者也是不一樣的,間接正犯不直接動手傷害被害人,但教唆犯是可能是與被教唆對象一起實施犯罪的,兩者的定義大家不妨了解一下。
  • 教唆犯未遂?
    教唆犯未遂?這兩組原理你能夠甄別清楚嗎?反正程某人錯了兩次,雖然通過柏神的總結已明白其內在原理,但仍想再次拿出複習一遍並與大家共勉。(註:牢記文末的四個總結)大總結:「幫助犯未遂」、「未遂的幫助犯」等概念辨析一、原理與模型 1.幫助犯的成立條件:幫助行為促進正犯製造違法行為,二者有促進關係。
  • 以一起強姦案為例,談共同犯罪的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共同犯罪各參與人進行理論上的分類,分為:教唆犯、實行犯與幫助犯。這些不同的分類,決定著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如實行犯是直接實施法益侵犯行為的人,最具有可罰性,因此,實行犯為主犯;教唆犯是引起或強化他人犯罪意圖的人,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一般為從犯,也可能為主犯,其可罰性的根據在於實行犯是否實施了所教唆的或與所教唆的犯罪具有重合內容的犯罪,即共犯從屬性原則;幫助犯是在物理上或心理上對實行犯實行犯罪起到幫助作用的人,幫助犯肯定為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