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2021-02-20 法政最前沿

教唆在犯罪中有時候起著很大的作用,甚至有可能成為主犯,很多未成年人由於心智還未發育完全,故而容易受到他人的挑唆,從而實施犯罪行為,那麼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為,它又不是一種有具體罪名的犯罪,因為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沒有教唆罪的規定。從這一點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沒有自己獨立的、完整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理論認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因此對教唆犯就應當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從而使教唆犯成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在我國刑法中,有關教唆犯的規定被放在總則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與處罰原則處理教唆犯罪有關問題的原則立場。但是全面考查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卻可以看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並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對教唆犯罪展開討論以前,我們有必要從教唆的主觀方面入手對教唆犯進行大致分類:

首先,從教唆人教唆內容的針對性程度出發,我們暫且區別出確定性教唆和非確定性的教唆。

確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確目的、唆使他人實施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這種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達到自己某種特定目的的計劃,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實現自己目的的工具。

非確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於對社會的不滿而唆使他人從事某種類型的犯罪。這種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會的廣泛的犯罪目的,沒有個人具體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

其次,從教唆犯的主觀故意內容出發亦可分為直接故意教唆和間接故意教唆。

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僅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並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圖去實施犯罪行為。

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確定性教唆相連接。如某甲與乙妻有染,為達長期佔有之目的,多次殺乙而未得逞。後甲得知丙與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撥,致使丙對乙仇恨加劇,最終將乙殺死在家中。此類情況下,教唆人有其獨立的犯罪構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之罪,對教唆人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間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確定性的教唆相聯繫。如慫恿某些好逸惡勞並揮霍無度的人進行盜竊,引起其實施盜竊犯罪的意圖。間接故意的教唆沒有獨立的犯罪構成,只有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才能對教唆人的刑事責任進行認定。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教唆犯的主觀故意進行的分類,其實就是對教唆犯的犯罪構成問題進行的分類。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應當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分。在直接故意的場合,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構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實現了自己的目的,是行為的既遂,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的,沒有構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沒有實現預期的目的,是行為的未遂。其犯罪構成在實施教唆行為時就已完成。

在間接故意的場合,由於行為人沒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狀態,這就意味著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只有發生了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也就意味著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如果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其犯罪構成依賴於被教唆人是否實施被教唆的罪。其次,對於刑法規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據其獨立的犯罪構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教唆人存在間接故意,行為人無獨立的犯罪構成,也就談不上如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問題。第三,對於某些刑法規定為本身就構成對社會的嚴重危害且構成犯罪的教唆行為,應依刑法分則的規定直接定罪量刑。

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就共犯教唆犯而言。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主犯論處;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則以從犯論處;教唆犯在個別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應以脅從犯論處。因此,將教唆犯一概視為主犯或一概視為從犯的觀點,有悖刑法規定。

對此,有兩點需要說明:其一,在被教唆的人只是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的情況下(以處罰犯罪預備為前提),教唆犯與被教唆者雖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對教唆犯不宜適用本規定,而應適用第29條第2款;否則與第29條第2款不協調:即在被教唆者根本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被教唆者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的情況下,如果適用本規定認定為共同預備犯罪,則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顯然不合情理。其二,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情況下,即使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也應適用上述規定,分清作用予以處罰。

2.「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周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為人的非難可能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危害程度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相關焦點

  • 教唆犯只存在於共同犯罪裡嗎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違法行為都是由兩個或許以上的違法分子施行的,出現這種狀況時,就會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案件要區別主犯、從犯、脅從犯等違法分子,那麼教唆犯是不是只存在於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只存在於共同犯罪裡嗎唆使別人違法的,應當依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效果處分。
  • 什麼是教唆犯?教唆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為,它又不是一種有具體罪名的犯罪,因為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沒有教唆罪的規定。從這一點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沒有自己獨立的、完整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理論認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因此對教唆犯就應當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從而使教唆犯成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 已經認定共同犯罪,還能否認定教唆犯?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那麼,已經認定共同犯罪,還能否認定教唆犯?網友諮詢:甲與乙是同事關係,平日素有不睦。
  • 論教唆犯之本質
    [2]  德國刑法第26條規定了教唆犯的法定含義,從中可以看出德國對教唆犯的立法採取共犯從屬性原則,即教唆犯的犯罪成立從屬於正犯,而且根據麥耶對共犯從屬形態的劃分,德國教唆犯立法例採取的是限制從屬形式。[3]  根據德國刑法第29條,德國學者認為德國現行刑法對共犯人採取同等處罰原則。即對共同犯罪人實行獨立責任制[4]。
  • 關於教唆犯的司法認定
    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教唆行為的本質是製造犯意,古中華法系稱為造意犯,帶有思想犯的痕跡。犯罪方式只能是積極的行為,但教唆犯本人可以親自參加犯罪也可以幕後操縱實行犯,只以自己的言行去傳輸犯意,通過他人去實施或幫助實施犯罪。這樣,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形成共犯關係,兩者肩負共同完成犯罪的重任,共同意思聯絡,意志結合,齊心協力追求目的既遂。
  • 金鎖良:淺析教唆犯的刑事責任認定
    金鎖良在共同犯罪中,每一個共同犯罪人都應對共同犯罪的整體行為及其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本文試著對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做一簡要論述。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 【探討】淺析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相關問題
    所謂極端從屬性說,是指共同犯罪必須嚴格按照共犯從屬性,共犯的認定完全依賴實行犯的行為,也就是說,主犯不犯罪,從犯肯定無罪。只有正犯的行為符合了構成要件、違法性與有責性時,才有教唆犯、幫助犯成立的餘地。正如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才成立共犯,以及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都可以看出目前我國主流學說是贊成極端從屬性說的。
  • 淺談教唆犯的未遂形態
    ,教唆犯本身不直接實行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而進行犯罪,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之間構成共同犯罪。而其中的教唆未遂問題是刑法學中頗有爭議的問題,目前國內外刑法學界對教唆未遂問題沒有達成共識,這些爭議問題的存在不利於相關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的展開,本文在評價國內外刑法學界關於教唆未遂和不同觀點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教唆犯的未遂問題,是關於共犯中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的範圍以及可罰性與處罰程度的問題。而刑法學家對該問題的爭議頗多,甚至與未遂交所、陷害教唆相混淆。
  • 「幫助犯」與「教唆犯」詳解
    只有當正犯著手實施犯罪,共犯才有成立的可能,共犯才有處罰的意義,即共犯從屬於正犯。例如:張三為李四殺人提供工具,但李四在預備階段就停止了犯罪,由於李四沒有著手實施犯罪,所以張三的幫助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共犯是正犯的從屬,從屬到何種程度,一般認為:共犯的可罰性只需要從屬於正犯的構成要件與違法性,而不必要求正犯具有有責性(責任能力),即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
  • 2019《刑法》須知: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不一樣,判刑也大有不同!
    不少人都認為間接正犯和教唆犯是一樣的,都是指使、攛掇或利用他人來實施犯罪行為,而自己並不親手實施犯罪的。但實際上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在量刑上兩者也是不一樣的,間接正犯不直接動手傷害被害人,但教唆犯是可能是與被教唆對象一起實施犯罪的,兩者的定義大家不妨了解一下。
  • 刑法天天學之33——教唆犯的認定及其刑事責任
    乙聽成「你把這個土藥給丙吃下去」。他以為這是甲給丙專門找來的特效藥,就很開心地把「土藥」給丙吃了。丙服下「土藥」後死亡。此時應如何認定甲、乙的行為?【分析】首先,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他沒有犯罪故意。甲實際上是利用乙來實施犯罪的,但不能認定甲成立間接正犯。因為,甲對乙說得很清楚:「你把這個毒藥給丙吃下去」,他沒有欺騙乙,所以他沒有間接正犯的故意,只有教唆犯的故意。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對象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對象 一、教唆犯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故意製造正犯的犯意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故意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故意 一、教唆故意教唆犯的故意內容: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進而實施犯罪
  • 以一起強姦案為例,談共同犯罪的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有意識地實施法益侵害行為。目前我國有存在著兩種共同犯罪理論:主客觀相統一共同犯罪理論與違法層面的共同犯罪理論。違法層面的共同犯罪理論認為,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共同犯罪理論只解決違法結果的歸屬問題,將違法結果歸屬於各共犯人後,共同犯罪理論就完成了任務,剩下的和單個人犯罪一樣,根據每個人的責任形式,分別定罪處罰,因此,該理論下,共同犯罪各參與人的罪名可能不同。共同犯罪各參與人進行理論上的分類,分為:教唆犯、實行犯與幫助犯。
  • 當事人諮詢:刑法中的教唆犯,律師深度解讀
    某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對象不能特定,便不是教唆犯。3、 教唆對象有一定犯意的情形。小孩A本來想偷東西,B僅僅說了一下,說那個東西不錯,A去盜竊,這種情況B不是教唆犯,如小孩A不想去偷,B說那個東西不錯,那來看看,這種情況B是教唆犯。如他人已經有犯輕罪的意圖,教唆他人犯重罪(與輕罪性質相同),則構成重罪的教唆犯。
  • 2020考研法律碩士:刑法學考點之脅從犯和教唆犯
    注意的問題:   ①脅從犯的轉化: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犯罪,但後來積極主動地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認定為脅從犯,而是主犯。   ②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脅從犯是有一定的意志自由的。   ③不包括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
  • 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1.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共同犯罪的特徵:①主體上,必須有二個以上的犯罪主體(必須具備主體資格,比如必須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例如:兩個人實施犯罪行為,但其中一人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還應視為共同犯罪,只是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不處罰。
  • 硬核話題之間接正犯與教唆犯該怎麼區分?
    1、間接正犯的上位概念是正犯,而教唆犯的上位概念是共犯。2、間接正犯只處罰利用者,原則上不處罰被利用者,除非被利用者也具有犯罪故意。但教唆犯則處罰雙方,既處罰教唆者,也處罰被教唆者。3、由上述第2點所決定,間接正犯的利用者與被利用者原則上不成立共犯,即使成立共犯,罪名也與利用者的罪名不同。但教唆犯的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成立共犯,而且在重合的行為範圍內成立共犯。4、如上述第1點所述,間接正犯的上位概念是正犯。由此決定:在身份犯的場合,由於正犯需要具有身份,故間接正犯也需要具有身份。【例1】老蔡是普通人,與15周歲的警察A是鐵哥們。
  • 教唆犯中止的成立須有效防止犯罪發生
    案情:王某與劉某有隙,將李某、包某叫到辦公室,布置他們去教訓劉某,並讓李某帶包某指認劉某,還讓李某、包某互留電話。後李某先行離開,王某對包某講「千萬別動手打人」。在李某指認劉某後,包某聯繫隋某等人將劉某毆打致死。     分歧意見:對於王某行為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犯罪的中止犯。
  • 淺析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態的認定
    乙作為共犯人之一,同甲共同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罪責。不因為乙某僅僅扎中腿部,不是致死原因,而認為成立未遂。  (2)如果全體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部分共犯人自動停止犯罪,並使整個犯罪未達既遂狀態的,自動停止的共犯人成立中止犯,未自動停止的共犯人成立未遂犯。   二、在複雜共犯的場合,因為除實行犯以外,還存在著教唆犯或者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