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筆錄下他人的私下通話,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

2020-09-10 海空律師


現代社會,人們越來越重視自身的隱私了。但是有時候就有些人故意窺探別人的隱私,用錄音筆錄下他人的私下通話,那麼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呢?【案例來源:文書裁判網(2020)京01民終5479號】



案情簡介:

劉某1與劉某2為兄弟關係,為照顧其母親楊某某,兩人共同居住於北京市西城區XXX號房屋,劉某1與劉某2住其中一間房,分上下半月輪流照顧母親。劉某2自認於2016年7月在共同居住的房間與客廳之間的隱蔽位置放置2個錄音筆,有一定量的談話就能喚醒錄音筆,未將此告知劉某1,劉某1與其他人私下的通話均被其錄音。劉某1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2賠禮道歉。


法律分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的規定,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並排除他人幹涉的一種人格權。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劉某1與劉某2每半月輪流居住在同一房間內,劉某1居住的時間段應屬其私人活動空間,應當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疇。劉某2在劉某1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其與劉偉輪流居住的房間與客廳之間隱蔽放置錄音筆,對劉某1私下與他人的談話及通話內容進行錄音,劉某2私自放置錄音筆的行為構成對劉某1隱私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評論:

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的保護,侵犯公民隱私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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