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賓:甘肅銳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忠義
主 持 人:新甘肅·甘肅法制報首席記者 何明霞
本期主題:
誹謗他人之事,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但在法律意義上,誹謗有情節輕重之分,當情節比較嚴重時極有可能構成誹謗罪。那麼誹謗罪的定義是什麼?誹謗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本期「舉案說法」欄目就這些問題分析探討。
典型案例:
自訴人周某1原系某村村委會主任,因有群眾反映其有違紀問題,經鎮調查組調查後,在該村召開大會對反映周某1的違紀問題進行答覆,當時參會的黨員群眾約有140多人。會議開始後,被告人周某2在會場秩序混亂,群眾情緒激動的情況下,播放了有關周某1的光碟。光碟內容為周某1與被告人武某某以低價購進化肥、高價供給群眾的錄音。參會人員聽後情緒更加激動,紛紛指責周某1,並罵其是貪官、「吸血蟲」,要求罷免其村委會主任職務,經請示相關部門決定暫停周某1職務。後經相關部門對光碟中反映的周某1問題進行調查,澄清錄音並非周某1所為,系被告人周某2在武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錄製的。另查明,周某2與武某某通話時,周某2並沒有向武某某說明通話過程要錄音,播放光碟的事武某某也不知道。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周某2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一年;被告人武某某無罪。
主持人:結合上述案例,簡要談談何謂誹謗罪?
張忠義: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公共場合散布虛構的事實,對他人人格或名譽造成重大影響和傷害的應負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周某2在鎮村召開的群眾大會上播放光碟中所稱的自訴人周某1以低價購進化肥、高價供給群眾的情況並不存在,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周某2將虛構的事實在約140多人參加的大會上散布,引起群眾對周某1的誤解,客觀上給自訴人周某1的人格和名譽造成較大影響,進而導致周某1被停職,後果嚴重。被告人周某2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誹謗罪。
主持人:構成誹謗罪的條件是什麼?
張忠義:構成誹謗罪,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同時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輕微的,屬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主持人:誹謗罪的量刑方面有哪些規定?
張忠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來源:甘肅法制報
編輯: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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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貶損他人人格及名譽是否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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