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4 04:0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捏造並虛構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及名譽,構成誹謗罪
——周某1訴周某2、武某某誹謗罪案
【裁判要點】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和貶低他人的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未經當事人同意,錄音錄像侵犯個人隱私,在公共場合散布,謀取利益或對他人人格或名譽造成重大影響和傷害的應負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自訴人周某1系某村的村委會主任,被告人武某某原系某公司派駐的玉米制種技術員。因有人向紀委、人大反映周某1有違紀問題,經該鎮組成調查組調查後,在該鎮,涉案村召開黨員、各社社長、黨小組長、群眾代表大會,對反映的周某1的違紀問題進行答覆,當時參會的黨員群眾約有140多人。會議開始後,被告人周某2提出有個光碟要當會播放,只說是光碟內容與上訪信件有關,但沒有說明光碟的具體內容,參會的該鎮相關領導沒有同意,但被告人周某2等人堅決要求播放。當時,因參會的人員較多,會場秩序非常混亂,且群眾情緒激動,會場秩序無法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周某2播放了光碟。光碟內容涉及某公司前期投入的是現金還是農資的問題,參會人員聽到錄音內容後情緒比較激動,紛紛指責周某1,並罵其是貪官、吸血蟲,要求罷免其村主任職務,並表示不罷免周某1的職務就要去上訪,經請示決定暫停周某1職務。對光碟中反映的周某1的問題進行核實,澄清並非周某1所為。另查明,周某2與武某某通話時,周某2並沒有向武某某說明通話過程要進行錄音,播放光碟的事武某某也不知道。
【裁判結果】被告人周某2在鎮、村召開的群眾大會上播放光碟中所稱的自訴人周某1以低價購進化肥,高價供給群眾的事實,經相關部門調查此事實並不存在,沒有事實依據,因此,被告人周某2在鎮、村群眾大會上播放的光碟中所稱周某1低價購進、高價供給群眾化肥的事實是虛假事實,被告人周某2將虛假的事實在約140多人參加的大會上散布,引起參會群眾對周某1的誤解,客觀上給自訴人的人格和名譽造成較大影響,並進而導致鎮政府將周某1停職,後果嚴重,被告人周某2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誹謗罪。自訴人以被告人周某2構成誹謗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人武某某對被告人周某2與其通話時錄音、錄製光碟的行為並不知曉,且對被告人周某2播放光碟的事也不知曉,因此,被告人武某某無罪。
綜上,對被告人周某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一款、第七十二條一款,對被告人武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2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武某某無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民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一款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二項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作者系甘州區法院審管辦 姚勇)
原標題:《【百姓事,身邊法】捏造並虛構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及名譽,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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