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由於在投保前對保險產品以及該保險的功能缺乏了解,在傷害發生後出現不少保險糾紛。保險糾紛出現之後,不僅對投保人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失,亦給保險公司帶來了無數麻煩。事實上,保險糾紛是可以避免的。下面通過兩則保險案例來分析,希望對投保人有一定的幫助。
案例1:
張女士在倒車入庫的時候,不慎將在車尾指揮的兒子給撞傷,花了幾萬元診斷費。張女士心想,自己的車上了第三者責任險,應該能得到賠償。所以,事發後她到保險公司索賠,結果遭拒賠。張女士對此不能理解,為何買了第三者責任險無法得到賠償?
分析案例:我們先來看看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上面寫著:「被保險人及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損 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通俗來講,所謂的「第三者」,已把四種人排除在外,即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發 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 在這次意外事件中,假如張女士撞的是任何一個不相干的人,保險公司都是還要賠的。不過,張女士的兒子要是買了意外傷害險和意外醫療險的話,那麼他們在經濟上的損失還可以減少一些。
案例2:
2007年3月3日,深圳市5183戶外運動發展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後,為參加企業戶外遠 足運動的常松等15名被保險人購買了「登山戶外運動無恙意外傷害險」,保險期限自2007年3月3日零時起至2007年3月5日24時止。這單保險被 中國戶外運動協會負責人稱「中國第一單戶外運動保險」。常松2007年3月4日下午在參與投保人組織的戶外運動時猝死(同行的驢友們認為他是中暑身 亡)。投保人於3月4日及時將該保險事故告知,並應保險人要求提供了理賠所需的資料。保險人於2007年3月9日以常松「猝死」應當為本身有疾病所致,不屬於意外傷害為由不肯償付保險金。
分析案例: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理由是:「猝死,不在理賠範圍。因為猝死是疾病原因導致的。」在該保險公司的「登山 戶外運動專項保險」之中對於「意外傷害」的定義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保險公司負責人卻說:「顯然,猝死不屬 於意外傷害的範圍。」 猝死雖然大多數是因疾病導致的,但是劇烈運動後的運動性猝死是體力過度透支的、意外的、原因不明的死亡,這應該屬於意外死亡。常松是一個身體健康喜愛 戶外運動的青年,並無證據證明他有任何疾病。而某保險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他因疾病導致猝死的證據。保險公司表示願意支付1萬元人民幣,以撫恤金的形式送給 常松的父母,但被兩位老人拒絕。兩位老人表示,這不明不白的錢不要。
在購買保險之前,對保險的相關知識進行一個透徹的了解,有利於避免保險糾紛的發生。同時,保險遵循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需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後索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