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nt(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或「保單持有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1)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而籤訂的保險合同,如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由投保人自己承擔或享受,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二為一。(2)投保人為他人的利益而籤訂的保險合同,即由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如保險金請求權)屬於他人,而不屬於投保人,投保人僅負有交付保費義務。如父親以自己的生命為標的投保死亡險,指定其子為受益人,這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一人,而受益人為另一人;又如子為父投保生存險,以父為受益人,這時投保人為一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再如僱主為其僱員投保意外傷害險,受益人為僱員的家屬,這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為不同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