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適用行業標準也應向投保人說明

2020-09-11 中工網

2020-09-10 14:06:11 來源:人民法院報

裁判要旨

保險條款中未作約定,保險公司適用行業標準將水淹車損分為六個等級,水流過車頂屬於六級,儀錶盤以上車頂以下屬於四、五級,四、五、六級如維修費用高於車輛價值,全額賠付;水流在儀錶盤以下屬於三、二、一級,保險公司則只賠修理費。投保時保險公司並未就此標準向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的,該規定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

案情

原告楊某於2014年9月6日在江西省瑞金市景順汽貿以134800元購買了一輛納智捷優6 SUV 1.8L自動魅力型小汽車,並於2018年9月20日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贛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機動車損失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共繳納保險費3274元。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92478.40元。

2019年7月13日晚,原告楊某的小轎車停放在瑞金市象湖鎮金都大道西延路,7月14日凌晨瑞金市突降暴雨,導致原告楊某的小轎車受洪水浸泡至車頭引擎蓋,浸泡在水中將近一天半,原告向被告報案後,被告於2019年7月15日將原告的車輛用拖車拖走集中存放。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繫,協商理賠原告車輛損失事宜,雙方在協商過程中,被告曾表示同意賠償給原告55000元,原告提出要被告賠償其損失65000元,車輛由被告進行處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後被告只同意對車輛進行修理,賠償修理費用,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原告遂向法院起訴。

裁判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平安財保贛州公司於2018年9月20日籤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被告將水淹車損分為六個等級,水流超過儀錶盤以上的四、五、六級推定為全損,可以全賠。而水淹位置在儀錶盤以下的一、二、三級只賠修理費,系保險行業內部規定,投保時被告並未就此向原告履行說明義務,且被告對水淹車拍照時間確實不是最高水位時間,原告同意不按保險合同約定的車輛價值92478元進行賠付,法院予以準許。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65000元車輛損失的請求,事故車輛由被告自行處理。遂判決: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二十天內向原告楊某支付投保車輛的理賠款65000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確說明,並規定未作提示與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來認定水淹車等級,也應履行說明義務。

1.對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履行說明義務。在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履行說明義務,一是保險公司用單獨的告知函,將保險人及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告知投保人,並請投保人籤字或蓋章確認;二是在投保單中印製投保人確認條款,要求投保人對保險人是否就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了說明,以及對保險人所擬定的責任免除條款、被保險人義務條款是否確認。在司法實踐中,還應審查保險人的確認條款是否在以下幾個方面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提示字體有別於合同的其它字體;提示是否在保單的顯要位置;保險條款中的免責部分內容是否加粗印製。如果投保人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的特別提示進行了籤字或蓋章,投保人如無相反證據,一般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否則,就應認定保險人未履行說明義務。

2.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未就行業標準中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說明,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保險合同條款中未作約定,保險人根據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相關標準來定損時,也應向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如從被水淹時間長短方面將水淹車劃分為四個等級:一級水淹時間≦12小時;二級水淹時間≦24小時;三級水淹時間≦48小時;四級水淹時間>48小時。從水流淹沒車身位置來劃分,則分為六個等級。水淹等級達四、五、六級,如維修費用高於車輛價值,保險公司一般會推定為全損,進行全額賠付;而如果是一、二、三級水淹事故保險公司一般只賠修理費。但是保險合同中沒有此條款,保險公司也未就此向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行業協會的相關標準進行定損,無形中會減輕或免除保險公司的責任,投保人認可的話另當別論,不認可的話,應作有利於投保人的解釋,即認定保險行業協會的標準中對保險公司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

3.關於水淹位置的認定。關於車輛被水淹沒位置的確定,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一般會到現場拍照取證,但水位會發生變化,如果不是最高水位時拍照,就不能真實反映車輛被淹的程度,也無法確定水淹的等級。所以,要準確認定水淹車輛的被淹等級,除了拍照外,還需結合當地氣象部門的降雨量記錄和水文部門關於洪峰過境的具體時間來認定。

本案案號:(2019)贛0781民初4164號

案例編寫人: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危先平 危雅芸

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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