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缺的收入的組織,其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1)居民企業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再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為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境內所得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
基本稅率為25%。
20%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5% ——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性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性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生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總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0% ——
(1)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
(1)如圖所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企業收入總額,具體的收入總額包括以下9種:
①銷售貨物收入
②提供勞務收入
③轉讓財產收入
④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⑤利息收入
⑥租金收入
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⑧接受捐贈收入
⑨其他收入
(2)視同銷售收入的6種情形: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具體的情形有:
①用於市場推廣或營銷
②用於交際應酬
③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於股息分配
⑤用於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四、不徵稅收入
(1)不徵稅收入的範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都在範圍內。
(2)不徵稅收入要滿足三個條件:
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②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髮射額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3)不徵稅收入有兩個限制:
①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企業降負荷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
五、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六、應納稅額計算
七、稅收優惠
1、產業行業類
(1)農、林、牧、漁業——免徵
①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採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3)農、林、牧、漁業——減半徵收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小型微利企業
小微條件: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2019年至2021年對小型微利企業擬按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5%);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10%)。
3、研發創新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期滿為止。
(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完全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特殊群體
(1)企業安置殘疾人的,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養老託育家政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自主就業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八、這些優惠政策本月底截止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的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徵收率預繳增值稅。
(2)西部地區的部分產業企業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 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 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 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 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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