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兒因出現發燒等症狀到被告處就診,入院診斷髮熱原因待診,出院診斷為EB病毒感染。原告轉至第三方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腦炎後遺症。2020年2月28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在查得患兒存在EB病毒感染之後,未再進一步分析可能存在腦炎等病情,未行鑑別診斷之必要檢查,例如腦電圖、腦脊液等檢查。依據鑑定意見,醫院須按照65%的比例確認賠償數額,賠償合計927205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EB病毒感染,鑑別診斷,漏診,四級傷殘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1日,原告因出現發燒等症狀到被告處就診,入院診斷:發熱原因待診:川崎病?診療中給予炎琥寧清熱解毒(70mg×3天),阿昔洛韋抗病毒(70mgq8h×3天)、還原型穀胱甘肽保肝治療(0.3g×2天),並其他對症處理。經治療,被告醫囑:到上一級醫院進一步診治。原告於2017年11月24日出院,出院診斷為EB病毒感染。
2017年11月24日,原告轉至第三方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行腰椎穿刺、MRI檢查等給予阿昔洛弗、頭孢噻肟鈉、阿奇黴素、複方甘露醇聯合甘油果糖、苯巴比妥、丙種球蛋白、大劑量甲強龍等抗病毒、抗感染、脫水降顱壓、止抽、增強免疫力及大量激素等治療,因出現尿瀦留,又行中醫針刺促進排尿等治療。2018年8月4日,出院診斷為:癲癇、中樞性癲癇、智能減退、腦炎後遺症。
二.關於病毒性腦炎
關於病毒性腦炎的分析說明病毒性腦炎是指由病毒感染造成的腦實質病變,並引起一系列相關臨床表現的傳染病。引起病毒性腦炎的病毒很多,最常見的流行性乙型腦炎病毒(「乙腦」病毒)、腸道病毒(柯薩奇病毒、埃可病毒等)、單純皰疹病毒、EB病毒等等。
本案患兒既往曾有EB病毒感染史,且本次入院時,已診斷該病毒感染,因此不能除外本次病毒性腦炎與EB病毒感染有關。但EB病毒感染在臨床上多見為「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如有半年以上發熱病史伴肝、脾腫大等臨床表現者,稱為慢性活動性EB病毒感染。
病毒性腦炎要從症狀、體徵、流行病學及實驗室資料(腦脊液、免疫學檢查等)以及影像學資料,綜合分析進行診斷,其治療以抗病毒(阿昔洛韋等)、抗混合感染(頭孢類等)、無環鳥苷、阿糖腺苷等以及大量激素,對症支持治療等措施綜合治療為宜。
三.醫療過錯分析
患兒入院前已發熱4天,(2017年11月17日-21日),醫院在收治患兒住院後,未給予足夠的重視,表現在患兒是發熱較高持續多日查體發現皮疹,而在首程鑑別診斷中,卻無「發熱伴皮疹」的諸多兒科常見傳染病(如風疹、幼兒急疹,麻疹、猩紅熱等)進行鑑別。
雖然也下達了一級護理的醫囑,但在首程診療計劃中並無警惕患兒病情複雜性或可能出現的變化或加重等予以提示,故而護理人員也未加強對患兒的巡視及時向醫生報告病情的變化,
醫院未有病重、病危的告知,也未向家長告知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甚至在轉診時也未將可能存在的風險告知患兒家長,存在未盡告知義務的過錯。
醫院在查得患兒存在EB病毒感染之後,止步於此診斷,未再進一步分析可能存在腦炎等病情,未行鑑別診斷之必要檢查,例如腦電圖、腦脊液等檢查。醫院具備這些檢查之能力與設備條件,未行上述檢查,說明醫院臨床思路不開闊,未注意疾病鑑別診斷所必須的條件未做應做的相關檢查,存在未及時做出正確診斷的未盡注意義務的過錯。
患兒在醫院住院3天,病情未見好轉,而且有加重趨向,因診斷上存在過錯,所以治療上力度不夠(雖然用藥未違反用藥原則),治療效果並不理想,因受診斷限制,其治療較為保守,以致在治療上存在力度不夠的過錯。
四.法院認為
依據鑑定意見:被鑑定人劉某某在x市人民醫院接受診療活動過程中,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過錯的原因力大於其他因素,過錯參與度擬為55%-65%。被鑑定人劉某某重度癲癇,評為四級傷殘。
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法律關係,原告因病在被告處就診受到損害,經鑑定機構鑑定,被告負有過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損害所造成的損失,理由正當,按65%的比例確認賠償數額。
五.法院判決
2020年2月28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人民醫院賠償原告劉某某因醫療損害造成的損失927205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六.小結
原告因發燒到被告處治療,治療過程中,被告對於原告治療中出現的問題沒有採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方案,導致原告病毒性腦炎加劇。被告的診療行為對原告的身體造成了巨大的損害,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x市人民醫院對原告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予以認可,並且對於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都進行了質證並經法庭確認,請法院依法進行裁決。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927205元。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患兒咽扁桃體肥大行切除術,術中操作不慎造成嘴角燒傷。2.醫療糾紛訴訟:醫院的診療過錯,與患者最終成為植物人有因果關係。3.醫療糾紛:參加臨床試驗因入組錯誤,且未行血壓監測致腦出血死亡。4.醫療糾紛:感冒誘發心肌炎至患兒死亡,門診病歷不規範醫院需擔責。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