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雲壓城城欲摧,山雨欲來風滿樓。「民辦教育」的內涵和外延,正在被全面重新界定。
筆者得出這一結論的直接依據,是教育部2020年9月7日公布,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以下簡稱《學前法草案》)。
現行法律規定的「民辦教育」概念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 ,所謂「民辦教育」,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機構」,根據《憲法》規定 ,主要包括八大類,分別是: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元首(國家主席)、國家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機關(各級監察委)、國家審判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財政經費」,《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明確界定為——「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結合《預算法》及《審計法》,「財政撥款」,一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而「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則主要是指——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及國有資產收入、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以及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我們就可以明確「民辦教育」的一個完整概念。其主要內涵及外延具體歸納為:
首先,舉辦者不是國家機構。八大類國家機構舉辦的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如培訓中心、幹部管理學院(校)等都不屬於民辦教育的範疇,但公民個人、民營及國有企業、集體經濟組織、人民團體、各類公辦學校以及軍隊,都可以成為民辦教育舉辦者。
其次,資金來源於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資金無論是來自於財政經費的預算內資金,還是預算外資金,都不能界定為民辦教育。只要是國家財政性經費範疇外的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或個人財產,都可以成為民辦教育的資金來源。
再次,招生行為要面向社會。如果僅僅只是招收某個團體、企業、行業、系統和特定群體的人為學生或學員,也不能界定為民辦教育。而不特定的群體和公民個人,都可以成為民辦教育的招生對象。
由此可見,「民辦教育」這一概念,以及相關內涵和外延,都將隨著《學前法草案》的通過,而發生顛覆性變化。
「民辦幼兒園」概念被重新界定
《學前法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或者軍隊、國有企業、人民團體、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街道和村集體等集體經濟組織等,利用財政經費或者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為公辦幼兒園;前款規定以外的幼兒園為民辦幼兒園。」
根據該條規定,作為民辦教育重要組成的「民辦幼兒園」,已被重新界定:
首先,對於舉辦主體進行了更為具體的明確限制。除了現已被限制的「政府」這一國家機構類型外,還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即政府的廳、局、科、委員會等組成部門,以及街道辦等派出機關,均不能舉辦民辦幼兒園。
其次,對於資金來源進行顛覆性修改,這也是一個重大變化。除了進一步明確財政經費不能成為民辦幼兒園資金來源外,還大幅縮小了民辦幼兒園的資金來源範圍——
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如果被軍隊、國有企業、人民團體、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街道和村集體等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舉辦幼兒園,這類幼兒園將歸類為公辦幼兒園。
由此可見,該規定對「民辦幼兒園」做出與法律截然不同的定義。
那麼該條規定一旦通過,將意味著——利用國有或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將不再屬於民辦,也不再受《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民辦教育相關法律規法和政策的調整。
「民辦教育」概念將被重新定義
我國的各種法律,是一種由上至下的體系,即法律淵源體系。根據不同位置和等級,各種法律效力存在差異和重疊,一般分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立法法》根據法的效力原理,規定了法的位階,以及這三者間的效力關係。即——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牴觸 ;同位法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和 「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學前教育法》,都是由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兩者屬於同位法。根據同位法的效力適用原則,可以理解為:同一機關就同一問題進行了新的規定,等於是對舊的規定進行了修改補充,當然應當適用新法。
所以,《學前法草案》的該條規定一旦通過,其作為特別法和新法,將被優先使用,即:民辦幼兒園的範圍將按照《學前教育法》進行限縮。
問題的關鍵是,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6年11月7日才完成對《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改,難道他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中「民辦幼兒園」概念的這一重大調整,毫不知情麼?
當然不可能。
所以,筆者推斷出,在「民辦幼兒園」概念被重新界定後,「民辦教育」的概念將被重新定義,並將呈現出重大調整——所有利用財政經費或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被統統劃歸公辦。
這一調整,必將對整個民辦教育行業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
對民辦教育行業發展的重大影響
「民辦教育」的概念發生變化,整個民辦教育行業也將發生重大轉折。
第一,將進一步推動教育回歸公益屬性。
無論是從教育的客觀屬性,還是社會屬性來理解教育的公益性,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都是十分明顯的。但民辦教育的限縮,將促使國有財產、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放棄逐利意圖,並敦促各級政府對教育投入更多財政,減輕家庭教育成本,進一步彰顯教育公平。
第二,將有效解決「名校辦民校」「國企辦民校」的各種弊端。
「名校辦民校」在擴大優質教育資源方面,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國有資源流失、教育被房地產企業「綁架」、家長雙重交費、對「純」民辦教育的不正當競爭等問題也飽受詬病。
一旦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舉辦的學校被界定為公辦校,勢必大幅度削弱所有權人的辦學動力,實現「讓公辦的全歸公辦,讓民辦的全歸民辦」這一公平競爭目標,解決教育行政和社會各界對此的各種憂慮。
第三,將對立法、行政帶來更為複雜的多維壓力。
被列入2020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將不得不考慮「民辦教育」概念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民辦教育促進法》也將重新修訂以解決新舊法衝突。
由此而來的,各省市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相關規範,亦將做相應調整。而各級行政機關則會壓力山大——他們一方面要考量資金預算和支付的壓力,一方面還要做好全面「接盤」的準備。
「居高念下,處安思危」。面對民辦教育將被重新界定的極大可能,民辦教育的舉辦者只有未雨綢繆,才能臨危不亂。
作者 |李春光,國內知名教育法治專家,上海行初教育服務機構創始人。
來源 |行初子規
責編 |陶小瑋
排版 |又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