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3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從本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正式開始實施。作為我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和老百姓的生活密不可分,又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這部法律,中國之聲推出8集特別策劃《民法總則你我他》,帶您詳細了解民法總則中大家所關心的問題。今天推出第三集,自然人失聯了怎麼辦?
近年來,生活中想找一個人,方法很多,電話、簡訊、微信、微博、電子郵件、寫信等等,但是如果想打官司,必須向法院提供對方的住所地。這個住所地指的是哪個地址,你知道嗎?
問:如果跟人打官司,你知道對方的地址怎麼寫嗎?
答:對方地址應當越詳細越好吧,應該寫居住地。
答:應該肯定是老家地址,就是戶口本地址。
答:身份證上的詳細地址。
居住地、老家地址、身份證上的地址……大家的答案到底對不對呢?
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分析,平時大家對住所和居住地的區別可能不太在意,覺得和自己也沒多大關係,但是遇到法律糾紛時,就需要確定住所到底是哪兒了,「按法律規定,只要送到你的住所就算有效送達,到時你就不能說我沒收到不作數。這時就出現了住所、居所的不同以及相應的通知、告知、送達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比如打官司以哪個地方的法院來管轄也要看住所。有時確定一個人的活動以哪個地方的法律來適用,也要根據住所。所以這個時候住所在法律上有很多意義。」
遇到民事糾紛,經常聽法官或律師說,「只要能找到人,這事兒就沒那麼難辦」。可是這人如果長久失聯,其他相關的人該如何處理與失聯者相關的事務呢?法律上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你了解嗎?
問:關於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您了解嗎?
答:這個不了解。
答:反正我知道好像是三年還是幾年吧,可以宣告死亡。
答:好像是一年以上吧,但是失蹤24小時以後可能就能報警。
問:那您認為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後,被宣告人的債務和財務應該怎麼處理?
答:應該由律師或者司法的一些人吧。
答:先是子女,然後是父母,之後是兄弟姐妹,親朋好友。
答:由誰繼承由誰處理。
問:您認為被宣告人的婚姻關係將如何認定?
答:婚姻就結束了唄。
答:那就不存在了吧。
我們來檢驗一下大家的答案是否正確。先看宣告死亡。
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民法總則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尹田分析,宣告死亡是對失蹤人死亡的推定,它與一個人的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宣告死亡之後,主要是兩項後果,一個是婚姻關係消滅,所以其生存的配偶可以再婚。第二個是遺產繼承就開始了。」
宣告失蹤的作用又是什麼呢?
民法總則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總則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尹教授對宣告失蹤的法律意義分析:「宣告失蹤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下落不明的人的財產,為其設置一定的財產上的代管制度。除了這個之外,沒有發生任何其他的法律上的效果,財產還是失蹤人的,只不過找個人給他管起來。同時,這也有利於涉及到債務履行、債權實現這樣一些財產事務的辦理。財產代管人就成為失蹤人的法定代理人。」
無論是宣告失蹤還是宣告死亡,都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如果發生了「死而復生」、「亡者歸來」的事兒會怎樣呢?依據法律規定,這種情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或者失蹤宣告。但物是人非,很多事情不能回到原有的樣子了。
尹田介紹:「如果財產還存在,那就返還財產;如果財產不存在了,無法返還,要給予適當的補償。未成年子女如果被他人收養了,原則上收養關係是有效的,你不能就這樣『拿』回來,一定要有正當的理由。婚姻關係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他(生存的配偶)再婚了,又另外嫁人或者娶妻了,這種情況下,和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係是絕對消滅的。但是如果沒有再婚,他(生存的配偶)還是一個人,婚姻關係自動恢復,不用辦理任何手續。但是如果他不願意恢復,必須向有關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一個正式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