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16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導,作為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昨天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號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民法是離百姓生活最近的法律,它協調公民人身與財產的關係,對糾紛給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民法典被譽為百姓權利的宣言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同時它所關涉公民的一點一滴,又都是一小塊鏡片,反射出時代特點和文明進程。
民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織部分,更是市場經濟法治的基礎性、支柱性法律。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任務。民法總則的誕生,標誌著民法典編纂工作邁出至關重要的一步,這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具有裡程碑意義。
民法以人的全面發展為終極關懷,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法總則的很多條文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人文關懷,它對一個人的關注是從「搖籃」到「墳墓」,從胎兒、老人甚至到逝者,權利都得到了關懷和保護。另外,這次民法總則中很多條文都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回應了這個時代人們所提出的社會需求。
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說:「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公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民法是人法,落腳點是人,當公民權利在民法的羽翼下自如地伸張,就必然通往一個張揚著理性、灌注著法治的國家。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此作出分析與解讀。
劉俊海:「昨日通過的總共11章206條的《民法總則》是立法機關獻給廣大百姓的一個法律大紅包。這部法律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體現了平等精神,體現了契約精神,也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我個人認為這部法律從今年10月1日實施以後,將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積極的重大的影響。
第一,有助於增強百姓的幸福感、獲得感,有助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民法總則》通過調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規範了民事活動的行為,保護了老百姓普遍廣泛擁有的各類民事權利,有助於增強人們對於幸福生活追求的這種美好的信心。
第二,有助於構建和諧的幸福家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圍繞自然人制度,民法總則進行了很多制度創新。比如涉及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方面,胎兒雖然還未出生,也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是對傳統民法理論的創新,使對兒童利益保護的關口前移,值得點讚。
第三,《民法總則》第33條,允許老年人在頭腦清醒時預先選擇自己信任的監護人,這樣一旦自己年老,喪失必要判斷能力後就無需擔心自己重大財產的處置、贈與、捐贈,使重大的投資活動受到嚴重損失,這是一個制度創新。另外,對於監護人的選擇,甚至公民個人由於出差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情況,法律也都做了明確規定。
第四,有助於鼓勵人們投資興業。有恆產者有恆心,《民法總則》通過對一系列財產進行保護,有助於調動人們創造財富、保護財富的積極性。
第五,有助於維護交易安全。《民法總則》反覆強調區分民事活動中的內外部關係,強調對於善意第三人權利的保護,這增強了交易行為的透明度,有助於鼓勵人們放心大膽的開展交易活動。
第六,有助於建設創新性國家,《民法總則》保護廣大公民甚至還有法人組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的智慧財產權,有助於建設創新型企業和創新國家。
第七,有助於進一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民法總則》的頒布,對下一步加快《民法典》的編纂步伐,提高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和經濟法律間的內在邏輯性和科學性以及增強法院裁判行為規則的統一性,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八,有助於建設誠信中國。這部法律弘揚了社會主義價值觀,而且要求當事人開展民事活動不得損害公序良俗;要求保護英烈的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我個人認為有助於進一步提高全民族、全社會的道德水準,進一步完善社會誠信體系。
總體來講,其中的亮點非常多。比如在法人制度方面的重要創新:一是確立了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別法人的三種分類方法。對於法人而言,要特別強調完善法人的內部治理結構,要求法定債務人必須在法律規定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如果它從事的行為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又不知情,而且還為過錯,就該受到保護。例如一些公司法定債務人用公司的公章到處籤合同,最後給公司造成了損害,這時即使公司有損害,但是債權人若是善意的,也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 對於非營利性法人,明確了為公益目的或者是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原則上一律都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的利潤,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以及社會服務機構。對於非法人組織,這次《民法總則》再次確認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還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立法創新有助於鼓勵人們大膽開展的開展投資和交易活動。
其次,就民事權利的擴張而言,除了傳統的人身權利、人格尊嚴、生命權、身體權利、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及榮譽權受到保護之外,這次特別增加了隱私權的保護,強調個人的自然信息受法律保護。在網際網路時代,公民的隱私變得極其的珍貴。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公司用大數據的方法汲取了很多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信息,最後非法使用、轉讓,導致很多消費者個人信息受到侵害,並且連帶侵害到廣大消費者的財產利益。所以《民法總則》在111條重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在關於保護物權的部分,特別強調對於徵收和徵用的法律規則和約束,比方說按照117條的規定,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而且還得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對鼓勵大家安居樂業非常有好處,也避免了在拆遷徵收徵用當中造成不必要的民事糾紛。
再者,關於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特別強調了不管是籤合同,還是做買賣,還是做出法人或者公司的決議,一定要按照143條的規定遵守三大要求:一、行為人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八周歲以下的孩子人,還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籤訂的合同是無效的。所以不能欺負小孩,也不能欺負智力有殘疾的成年人;二,反對通過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方式與別人籤訂合同;三,強調各類合同都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還有,在代理部分,為保證代理人不存在道德風險,《民法總則》在第七章專門規定了代理制度,包括委託代理制度以及法定代理制度,要求代理人要對於被代理人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果不勤勉、不誠信,或者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一定要承擔民事責任。
最後,重要的問題是民事責任,如果民事權利受到侵害該怎麼辦?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在《民法總則》第八章專門規定了民事權利,一方面重申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另一方面鼓勵人們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在183條規定,如果因為保護他人民事權利,自己受到損害的時候侵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也要承擔適度的補償責任。還有一個創新在184條,如果是自願實施緊急救助,導致受助人受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責任。」